申請設立人民團體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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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 · 1、申請書 · 2、發起人名冊及證件(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之市民,且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 · 3、章程草案 · 4、其他相關證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 首頁 福利服務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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