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動物相關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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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國處理走私入境的活體動物,多遵循「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規定,若查獲走私瀕危動物,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如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走私動物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3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446 一、題目:走私動物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懲治走私條例、動物保護法、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海巡署破獲不法走私未檢疫之154隻品種貓,並以人道方式處以安樂死,引起輿論譁然,認為有錯的應是走私的不法分子,而非這些無辜的貓,應可在完成檢疫程序後供民眾認養,而非直接銷毀。

然農委會主委表示,因這次走私源是來自狂犬病的高風險國家,而貓是屬於易感性的動物,一旦感染狂犬病後,傳染給人類是百分之百致死;為了保護國民、國內動物、環境生態及產業,對於走私動物採取最高規格的的檢疫措施,依法執行人道處理。

(二)依據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有關活體動物之處理過程如下: 1.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須由防檢局轄區分局會同查緝機關及林務局施行安樂死及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2.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經查緝機關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施行安樂死與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3.活動物施行安樂死時,應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選擇合乎人道之適當方法執行之。

(三)各國處理走私入境的活體動物,多遵循「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規定,若查獲走私瀕危動物,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如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妥善收容。

若走私動物非屬公約規範的瀕危及管制動物,依各國法律規定處置之(國際處置...走私動物多安樂死,聯合報,第A4版,2021年8月22日)。

四、建議事項 (一)宜盡速完備法制作業,以有效遏止走私行為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目前走私動物最高可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杜絕走私,農委會主委指示,將與法務部討論提高罰則,以遏止不肖商人走私。

另針對販售動物但沒有來源的業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之2規定,沒有執照販售動物者,將直接處以最高罰則新臺幣300萬元,以確保動物的來源。

走私的罪魁禍首是這些走私的人及販售的業者,而非這些無辜的動物,但是這些無辜的動物反而遭受安樂死的處置,為避免這類憾事再發生,相關單位宜盡速修法,提高罰則,以有效遏止走私行為,並防止業者販售來源不明之動物。

(二)為維護動物保護法立法精神,宜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此乃是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

但是就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觀之,依據作業程序的流程,並非所有走私動物都要走上安樂死這條路,依走私的動物類別,除了禽鳥類以外的保育類動物,就能夠免死,但假設這些保育類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還是要安樂死(走私動物「免死條件」曝光!醫師:行政部門有很大的運作空間,ETtoday新聞雲,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23/2062075.htm,2021年8月23日)。

顯見對這些走私動物的處置恐過於嚴苛,依據「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規定,走私動物非屬公約規範的瀕危及管制動物,可依各國法律規定處置之。

因此,主管機關應主動研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及配套措施,讓走私動物通過檢疫後能給予安置收容或認養,應更能符合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

在理性執法前提下,同時亦能真正做到保護動物生命的話,才是最好的結果。

撰稿人:林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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