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07.24.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616244A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07.24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616244A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訂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      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規定      之公、私立類型幼兒園與其分班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班(以下      簡稱公私立幼兒園)。

第 四 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          、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          、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          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           )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           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           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      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      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      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      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站者,得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或教育      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      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      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      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      例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           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           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           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           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      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      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      前扣除方式辦理。

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十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      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十一條  改制幼兒園前之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及其分班,得準用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附表.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doc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