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失能、失智了,應該怎麼聲請監護宣告? - 讓律師說一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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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現受監護的原因,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 ... 讓律師說一會兒 跳到主文 Successisnotfinal, failureisnotfatal, itisthecouragetocontinuethatcounts.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ul21Wed202115:23 家人失能、失智了,應該怎麼聲請監護宣告?   為了避免家人未來失能、失智時,生活不能自理,也可能會被某些有心人士給竊盜、詐欺或侵占財產,因此民法設有監護的規定。

一旦法院做出了監護宣告,就會讓監護人來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與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一、受監護的原因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就是受監護的原因。

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失能、失智而不能和別人溝通或不了解別人要表達的意思,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

二、監護宣告的聲請權人:誰能聲請監護宣告? 只要出現受監護的原因,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法院受理聲請之後,只要認為必須做出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人選:誰是監護人? 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必須從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裡面來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必須從上面的人選之中判斷誰才是最符合最佳利益的人選,至於什麼是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包括受監護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還有監護人的職業、經歷及其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

如果監護人的人選是法人的話,法院也要考量它的事業種類與內容,還有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

一言以蔽之,法院必須綜合一切情狀來判斷。

不過,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法人也未必能夠擔任監護人。

依民法第1111-2條規定,照護受監護人的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能擔任該受監護人的監護人,舉例而言,假設甲現在失智了,照顧甲的安養中心本身,以及在安養中心工作的人,都不能擔任甲的監護人。

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這些在安養中心工作的人剛好是甲的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2親等內之姻親,就仍然可以擔任監護人。

另外,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6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受破產宣告之人及失蹤人都不能擔任監護人。

這很好理解,畢竟這幾種人要麼自己需要別人來照顧,要麼現實上沒有能力去照顧別人。

四、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的程序:怎麼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做哪些事? (一)聲請監護宣告 1.聲請權人: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管轄法院: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4.宜提出診斷證明書 (二)法院調查 1.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 2.安排醫院鑑定精神或心智狀況,並出具鑑定報告;鑑定費用大約新台幣8,000元〜2萬5,000元 3.徵詢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見 (三)法院裁定 1.准予監護宣告 2.選定監護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3.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因為法院必須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安排醫院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及徵詢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見,所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必須有花費半年以上時間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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