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通俗化用語彙整表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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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認他. 14. 不得謂非. 應認. 15. 不復另論. 就不再另外論處 ... 可資參照. 可以參照、可以參考. 26. 可徵.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裁判通俗化 委員會主要進程 裁判通俗化用語彙整表 法律用字用語統一表 首頁 司法改革 裁判通俗化 裁判通俗化用語彙整表 裁判通俗化用語彙整表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裁判書類通俗化用語彙整表 【藍字部分係二廳以上選詞】 編號 現行用語 通俗化用語 1. 「按」年息… 「依照」年息… 2. 一節 這一部分 3. 乃 是、於是 4. 又非不能 能;可以 5. 上揭 前述、上述 6. 上開 前述、上述 7. 已生重大破綻 已經嚴重破裂 8. 已見灼然 已然明顯 9. 已甚明灼 已經非常明顯 10. 已歷 已經過了 11. 已臻明灼 已經非常明白 12. 已臻明確 已經非常明確 13. 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認他 14. 不得謂非 應認 15. 不復另論 就不再另外論處 16. 云云 等陳述、等語、等等 17. 以昭炯戒 以作為明顯的警惕 18. 以實其說 用來證明他的說法 19. 付之厥如 沒有、無 20. 可考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1. 可佐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2. 可按 可以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3. 可參 可以參考 24. 可資佐證 可以補充證明 25. 可資參照 可以參照、可以參考 26. 可徵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7. 可稽 可查、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8. 可憑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29. 可歸責於原(被)告 應當由原(被)告負責 30. 可證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31. 失所附麗 失所依附 32. 未被 在還沒被 33. 犯行 犯罪行為 34. 犯後 犯罪後 35. 生活扶助義務 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36. 生活保持義務 保持其現有生活水準的義務 37. 生活維持義務 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38. 亦非不能 可以 39. 亦殊 亦不相同 40. 伊 他、其 41. 先此敘明 在此先作這個說明 42. 共益 對大家都有利 43. 再質 再次比對 44. 合先敘明 先行說明 45. 在卷可按 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46. 在卷可稽 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47. 如前在卷 都在卷宗內 48. 有不安之狀態 有被否定的危險 49. 考諸 參考 50. 而定 來決定 51. 而非 而不是 52. 自 當然 53. 自白不諱 坦白承認 54. 自承 自己承認 55. 自知之甚稔 自己應該很清楚 56. 自屬無據 自然沒有依據 57. 佐證 其他證據 58. 似無不可 可以 59. 似無可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60. 似屬無憑 難以採信 61. 即非法所不許 符合法律規定 62. 即非無疑 並非沒有疑義 63. 即無可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64. 即屬無據 沒有依據 65. 足按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66. 足徵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67. 足稽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68. 足憑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69. 足證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70. 迄 到、至 71. 並非無疑 難以採信 72. 並聲明 請求法院判決 73. 佯與 假裝與 74. 依法即無不合 符合法律規定 75. 依法論科 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76. 依職權 由法院主動、依法可由法院主動 77. 供認不諱 坦白承認 78. 併合而為 合併成為 79. 併此敘明 附此敘明 一併說明、在此一併說明、併此說明 80. 兩造 雙方 81. 具有歸責性 應該由其負責 82. 其 他 83. 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告請求不被允許部分的假執行聲請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84. 卸責 推卸責任 85. 坦承不諱 坦白承認 86. 始 才 87. 尚非無稽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88. 尚非無憑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89. 尚非無據 並非全無依據、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90. 尚非虛妄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91. 尚非臆造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92. 尚難謂非 並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93. 尚非難謂有 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94. 尚非難謂無 沒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95. 尚無可採 尚不足採信、尚不足採證 96. 尚難准許 不能准許 97. 尚難憑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98. 尚難謂非 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99. 尚難謂非有 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100. 尚難謂非無 沒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101. 彼 其、他 102. 所載 所記載 103. 拘束 限制 104. 於法有據 與法律規定相符、符合法律規定 105. 於法尚有未合 不符合法律規定 106. 於法尚無不合 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107. 易言之 換句話說 108. 法無明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109. 空言否認 沒有依據地否認 110. 金額記載方式(如:三億五千二百萬五千元) 3億5,200萬5,000元或352,005,000元 111. 附卷可稽 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112. 查、再查、複查、又查;按、再按、複按、又按 建議以號次分列標明(如1、2、3…或(1)、(2)、(3)…) 113. 俟 等到 114. 係 是 115. 前揭 前述、上述 116. 前開 前述、上述 117. 按 依據、依照(或可省略此虛詞) 118. 是以 所以、因此 119. 查核屬實 經過調查核對,確認為事實 120. 殆無疑義 應該沒有可以懷疑的地方 121. 洵 實 122. 洵屬 應屬 123. 洵屬有據 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124. 洵屬無據 沒有依據 125. 為警查獲 被警察查獲 126. 爰 經、因此、所以、於是(虛詞,可省略) 127. 畏罪推諉 害怕罪責推卸責任 128. 畏罪飾卸 害怕罪責而推卸掩飾 129. 皆無足認定 都不足以證明 130. 相歧 矛盾 131. 祇 只 132. 苟 假如 133. 要非可信 難以採信 134. 要非難謂 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135. 要難謂非 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136. 要屬未洽 難以採信 137. 要屬無疑 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138. 要屬無據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沒有依據 139. 要屬虛言 難以採信 140. 迭 接連、多次 141. 迭於 多次在 142. 迨至 直到 143. 首揭 前述、上述 144. 矧 況且 145. 矧以 況且 146. 容非可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147. 容非無疑 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148. 容屬無稽 難以採信 149. 核 依、且、經過比較 150. 核無不合 經審認結果認為符合 151. 核屬 是屬、分析結果 152. 涉外 涉及外國人、涉及外國因素 153. 涉陸 涉及中國大陸、涉及大陸地區 154. 特予敘明 特別加以說明 155. 益徵 更加證明 156. 訊據 經訊問後、依據 157. 訊謀 以求 158. 參互印證 互相參考以為證明、交叉比對 159. 參酌 參考 160. 參諸 依據 161. 婚姻破綻 婚姻破裂 162. 得心證 本院認定、本院認為、使法院採信 163. 惟 但、但是 164. 惟此業據 但這些已經 165. 惟於 但在 166. 惟查 但、但是、但是依 167. 教示條款 注意事項 168. 旋 不久 169. 略以 大致如下、重點如下、摘要如下 170. 翌日 次日 171. 處斷 論斷處理 172. 厥係 為、是 173. 堪 足 174. 堪以認定 足以認定 175. 堪信 可以相信、足以相信 176. 堪認 可以認為 177. 復 又 178. 揆諸 依據 179. 揭櫫 揭示 180. 援此為據 引用這一項為依據 181. 斯時 當時 182. 渠 他、他們、其 183. 渠等 他們 184. 無非以 就是用 185. 無涉 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186. 無訛 是正確的、沒有錯誤 187. 然 但是 188. 然非不可 並不是不能、也可以 189. 猶 還、仍 190. 猶執詞主張 依然主張 191. 等情 等等、等狀況、等情況 192. 詎 竟然 193. 嗣 後來 194. 嗣後 後來 195. 嗣經 之後有、之後經過 196. 業 已經 197. 業據 已據、已有 198. 督同 與 199. 經查 法院調查結果 200. 置辯 作為答辯 201. 罪無可逭 罪刑重大無法原諒 202. 資力 財富、財力 203. 資為抗辯 作為抗辯的說明、作為答辯的理由 204. 逾 超過 205. 逾此範圍 超過這部分的 206. 圖卸 試圖卸責 207. 實難僅憑 不能只依據 208. 暨 與 209. 綜上所述 結論 210. 與否 是不是 211. 蓋 因為 212. 綦詳 詳盡、甚詳、非常明確 213. 徵諸 依據、參考 214. 數字記載方式(如:三分之二、一百分之三、一三○之二一) 2/3、3/100、130-21 215. 年息百分之五 年息5% 216. 稽之 依據 217. 質言之 簡言之 218. 適 剛好 219. 儆醒 悔改 220. 衡諸 考量 221. 衡諸上開情形 考量前述情形 222. 諭 命令 223. 遺產分割 遺產的分配 224. 應堪 可以 225. 應屬非虛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226. 縱有 即使有 227. 遽認 逕認 228. 雖非無據,惟… 固然有些道理,但是…、雖然並非不能相信,但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229. 歸責程度較重(輕) 應負較「大(重)、小(輕)」的責任 230. 翻異 推翻 231. 懲儆 懲罰 232. 礙難採認 不可採 233. 難期回復 沒有回復的希望 234. 難認有理由 為無理由 235. 難謂為合法 為不合法 236. 難謂為無理由 有理由 237. 顯有 顯然有、顯然屬於、顯然是 238. 觀諸 依照 發布日期:109-04-22 更新日期:110-04-19 發布單位:司法行政廳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性別平等專區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遊說法專區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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