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A)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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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七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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