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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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民國90 年01 月15 日 ). 第3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以下簡稱環保標章) 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民國90年01月15日 ) 第3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以下簡稱環保標章 )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 一、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

二、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第4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 ,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 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

第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 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 簡稱第三類產品)。

第8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指第一類至第三類產品 。

第9條 本辦法不適用下列採購: 一、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所辦理之採購。

二、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

第10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 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 一、產品係屬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

三、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廠商之產品屬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 會成本者,其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 方式。

四、其他必要資料。

第11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 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但不得 逾百分之十。

前項優惠比率,於可量化之情形下,得以投標廠商之環保產品於招標文件 所定使用期間內,就預估較非環保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 成本之總金額,除以非環保產品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並以其 商數之百分數為實際優惠比率。

前項實際優惠比率逾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者,以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 計;未逾者,以實際優惠比率計。

第二項可量化之情形,欲適用價差優惠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產品 預估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第12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 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 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 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 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 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 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 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 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第15條 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 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前項招標文件並應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 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 或換貨。

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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