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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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包括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並應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若因病人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等特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腦死判定準則 ( 民國93年08月0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包括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並應 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若因病人頭部外傷致臉部 重創等特殊情況,致無法依序執行部分腦幹反射測試時,應敘明理由 並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輔助檢查,以利正確判定: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區範圍內,不能引起運 動反應。

(六)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反射。

二、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以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 加百分之五的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 米汞柱以上。

(二)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供應六公升 。

(三)觀察十分鐘,血液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檢視 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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