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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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包括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並應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若因病人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等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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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腦死判定準則
(
民國93年08月0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包括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並應
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若因病人頭部外傷致臉部
重創等特殊情況,致無法依序執行部分腦幹反射測試時,應敘明理由
並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輔助檢查,以利正確判定: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區範圍內,不能引起運
動反應。
(六)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反射。
二、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以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
加百分之五的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
米汞柱以上。
(二)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供應六公升
。
(三)觀察十分鐘,血液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檢視
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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