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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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 ... 列印時間:111/05/2904: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110年01月06日) 第22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一)CNS14252。

(二)CNS16079-1及CNS16079-2。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

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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