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之考古題@ 儒道法學部落格 - 隨意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201212151657法學方法論之考古題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 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這項規定運用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儒道法學部落格以儒家及道家思想研討法學,分享法學讀書心得與人生哲學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12151657法學方法論之考古題?法理學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中考試題 科目:法學方法論       一、是非題(每題2分,共40分)   1.效力優先原則是指下位階之規定與上位階之規定無效,而適用優先原則是指應優先適用具體的下位階規定。

  2.概念法學理論係建構稅法的概念、類型及外部體系,並取向於稅捐法律關係之得喪變更以及課稅要件之解析,作為其分析構造,以提高稅法規定的明確性、預測可能性以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3.稅法學的研究方法論,總結而言,可以以中庸之道的觀點,以各方利益狀態之分析結論為基礎,進行利益衡量,最終結果達到徵納雙方以及有關各方之利益均衡,作為解決稅法問題之中心思想。

  4.在擬制的情形(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其法條之適用,仍具有「準用」之性質,亦即在法規範上從擬制所導出之等同待遇,仍應受到事件本質之限制與修正,以使事物的規範取向於事件之本質,以確保其符合事務法則。

  5.評價法學理論,係探討徵納雙方在系爭議稅案件所涉及之利益狀態,探求事件之特殊性(實然面之掌握)。

在此有必要藉助於實證的調查研究乃至統計分析,以確切判斷認定各方之利益狀態為何。

  6.稅法規定的法律漏洞補充,如果對於人民有利,為了貫徹立法目的,並實現公平原則,自應為法之所許。

但應注意避免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稅捐負擔,以免人民產生無法預測的損害。

    7.事實問題,民事訴訟之法官係依據兩造當事人的事實主張與舉證而為判斷,關於法律問題,法官則應依其本身的法律認知來決定,而不須取決於當事人的法律上主張。

  8.法律的解釋不能只考量個案,解釋的結果必需也能適用在其他同類事件。

假使就同一規定,法院於同類事件做出不相同的解釋,則其將牴觸正義的要求以及法安定性的要求。

  9.利益法學理論,係從憲法及稅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探討稅法規定之內在倫理性原則及其解釋適用結果之合理性與正當性,並適度容許制定法內的法律漏洞補充,以實現稅捐正義以及實質的法治國家原則。

  10.文字的解釋無論如何皆始於字義。

也因此,法律的解釋,無論如何,皆不能超出文義的範疇。

否則,即非在為法律的解釋,而係在為法律之補充。

  11.所有經法律判斷的案件事實皆有類似的結構;其皆不僅僅是單純的事實陳述,亦包含法律上重要的、不要重的事實所做的解釋以及所聯結的結果,蓋如此,方能完整的認知案件事實。

  12衡平規定是指法律效果之發生與否及其範圍,賦予法院或行政機關以裁量餘地之法律規定。

所謂完全法條是指已經具備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個要素,並將法律效果連結於該構成要件的單一法條。

  13.稅法上類型化觀察法應取向於通常平均的類型情形,以符合量能課稅的精神,並宜有對於特殊例外情形給予特別調整的機制,以實現個別案件的正義。

  14.習慣法依其原始定義而言,指長時期,事實上被普遍遵循之人際關係上的行為規則,且遵循者並具有藉此以滿足法律命令的意識。

因此,僅有事實上的行止態度,其尚不足以證實習慣法的存在,此等行止態度必須是伴隨之法的確信的表現。

  15.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而適用,縱然普通法嗣後修正,屬於新法,仍應適用較舊的特別法規定。

因此在立法技術上,如要貫徹立法者最新立法意旨,應修正特別法,才能使適用特別法之案件獲得適用新法之機會。

  16.法學上承認所謂的法外空間,亦即法秩序本不加以規整的範圍。

因此,有學者認為,所謂的法律漏洞,應係指假使不加入法律欠缺的規定,法律規範根本無法時適用時方才符合所謂的法律漏洞,而此種法律漏洞又稱之為規範漏洞。

  17.法條如果要求人民應遵守其規定而為行為,則屬於行為規範,而行為規範在邏輯上同時為裁判規範。

亦即法律規定具有規範性格以及一般性,其均對於抽象的對象(例如行為人或法官)要求,依其規範意旨從事一定行為或依其標準而為裁判,且對於一切相同案件具有一般性拘束效力。



  18.舉重以明輕的推論係指,若依法律規定,對構成要件A應賦予法律效果R時,假使法定規則的法律理由更適宜構成要件B時,法律果R即「更應」賦予構成要件B。

  19.當某一法律規定解釋時,有合憲解釋的可能,亦有違憲解釋的可能時,為貫徹立法者本意,必要時應優先為違憲的解釋。

  20.在二個法律條文之間有構成要件交集之情形,例如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二者間,若認為相對於某項特徵(構成要件要素)所形成之特別與普通關係,在規範上應賦予意義,則應認為兩者在規範上具有特別與普通之關係,而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二、選擇題(單選題,每題2分,共40分) 1.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此所謂人民,如解釋為男性國民,此為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1)擴充解釋(2)限制解釋(3)當然解釋(4)反面解釋   2.體系化的思考,有助於了解稅法的整體規範的關聯性,下列何者為是:(1)利用抽象概念建立外部體系(2)利用法律上的構造類型建立外部體系(3)利用各項法律原則建立內部體系(4)以上均是   3.下列對類推適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1)刑法禁止不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 (2)稅法課予人民義務負擔或行政處罰制裁禁止類推適用 (3)類推適用屬於法律解釋之擴張解釋之一種。

(4)「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是類推適用的基本原理   4.解釋法律應考量情理法,注意通情達理,並進行利益衡量,以實現社會正義,下列何者為應考量之因素?(1)當事人利益(2)利害關係人利益(3)社會大眾的公益利益(4)以上均是   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這項規定運用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1)類推適用(2)擴張解釋(3)擬制(4)歷史解釋   6.下列何者,可作為稅法上目的性限縮解釋的依據?(1)基於應予限縮的規範本身的意旨及目的(2)事物的本質(3)基於對於某特定的案件類型應優先適用的法律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或比例原則等)(4)以上均是   7.稅法學的研究方法,學說上有數種理論,下列選項,何者為研究稅法的理論?(1)概念法學理論(2)利益法學理論(3)評價法學理論(4)以上均是   8.法律解釋應取向於下列何者? (1)取向於價值,亦即正義的倫理要求。

(2)對於具體案件之關聯性(3)合憲性(4)以上皆是。

  9.道家思想強調道法自然,法規制度應符合自然法則,表現在法律解釋上,是哪一種解釋因素? (1)   文義解釋(2)體系解釋(3)目的解釋(4)歷史解釋。

  10.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有時必須取向於法律效果之輕重,以維持何種原則? (1)利益均衡之衡平性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平等原則(4)法定原則。

  11.請問下列對三段論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1)三段論法的推論,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三項命題。

(2)判斷具體生活事實是否合乎大前提的要件,稱為涵攝。

(3)「人皆是動物;因此,如果不是人,就不是動物。

」這項推論是屬於反面推論。

(4)為避免影響審判公正客觀,我國嚴格禁止法官解釋法律。

裁判只需要根據三段論法即可。

  12.倘若民法規定使用「依------之規定」(例如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倘若已經能形成完全的構成要件,則限於適用被引用法條之法律效力。

(2)倘若尚不能形成完全的構成要件,則應適用被引用法條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力二者。

(3)倘若尚不能形成完全的構成要件,則僅應適用被引用法條之構成要件。

  13.法律概念之構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必須考慮法律概念所要實現之目的及價值(2)惡法亦法是要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3)惡法非法是要實現社會正義(4)法律概念僅為邏輯思維便利而設置,法律概念不應當具有規範價值。

  14.下列何者不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1)   民法上的自然人(2)民法上的公共秩序(3)民法上的善良風俗(4) 民法上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5.如果將「禁止帶狗進入公園」解釋為同樣禁止帶豬進入公園。

請問這是運用何種法學方法的結果? (1)反對解釋(2)合憲解釋(3)類推適用(4)限縮     16.法律漏洞的補充,如果創設人民的稅捐負擔,則有可能產生下列何種情形?(1)妨害納稅人的預測可能性,使其遭受不測的損害(2)違背稅捐法定主義(3)以上均是   17.對於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以其他類似的法律規定,解釋該未規定事項並適用該類似的法律規定,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1)     限縮解釋(2)擴張解釋(3)類推解釋(4)反對解釋。

  18.法律條文的解釋,應取向於:(1)國際條約或國際規範。

(2)符合一般國民法律感情。

(3)結果導向之考察避免顯失公平。

(4)以上皆是歐   19.下列對我國民事法律漏洞的敘述,何者錯誤? (1)法律漏洞是立法者對應規範事項,因疏忽而漏未規定所發生的結果 (2)法官可以根據法理來填補法律漏洞 (3)法律漏洞不應由法官填補 (4)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20.類推適用的前提,是二個案件類型有類似性,是否性質類似的判斷標準為何?(1)法規的立法目的(2)平等原則(3)法律的體系 問答題:每題10分 一、              試述法律事實之認定方法。

二、              試述法律解釋之方法。

buda6433/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cchsiou101's新文章法治國原則在稅法上之適用國家賠償法考古題稅法各論期末考試模擬試題稅法各論期末考試模擬試題稅法各論模擬試題(二)稅法各論模擬試題(一)行政訴訟法模擬試題稅法的解釋(二)報考法律學系,有何出路101學年度行政法總論上學期期末考試題目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關鍵字 cchsiou101'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