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著作之議題-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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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引用」之行為
依照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的見解,
「所謂『引用』,係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之中。
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必須可加以區辨,否則屬於『剽竊』、『抄襲』而非引用。
」
因此,正確的「引用」必須在自身論文中,明確指出哪些部分是屬於他人的著作,如果沒有用引號或添加註解等方式標示他人的著作,就會構成抄襲。
從研究倫理的觀點來看,對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要求更為嚴謹。
畢恆達(2010,頁73-77)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