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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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但無故擅自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4月0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8月05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8007067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080805.docx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080805.odt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80805.doc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1080805.docx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    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   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   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   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視需要實施定期   評量。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以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平時評   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   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課     程小組擬定成績評量方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    面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    次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予受理。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     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成績結算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   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   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   之。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以六十分   計;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行   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十一、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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