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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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名稱.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4年6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修正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名  稱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4年6月1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至附表六,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111年度)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pdf 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pdf 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pdf 附表三-雇員薪額表.pdf 附表四-技工工友工餉表.pdf 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pdf 附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pdf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pdf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pdf 修正內容 [修正]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附表] 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 [修正]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 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

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 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 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

其他人員 專業或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但權 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 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 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 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但本職所銓敘審 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 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 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 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 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在此限。

[附表] 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 附表三-雇員薪額表 附表四-技工工友工餉表 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附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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