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訂會議 -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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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士班學生須修習語文課程(8學分)、領域通識及融合通識(共20學分),總共28學分。

科目名稱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之。

二、語文課程包含基礎國文及外國語言,各4 ...   回首頁 所屬單位 通識教育中心 通過/修訂會議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最新修訂日期 105年2月25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0210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選修要點(105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97年12月31日97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3月10日9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6月23日98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6月22日99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5月17日100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5月22日101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5月21日102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5月06日10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05.0610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5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士班學生須修習語文課程(8學分)、領域通識及融合通識(共20學分),總共28學分。

科目名稱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之。

二、語文課程包含基礎國文及外國語言,各4學分。

   (一)「基礎國文」:由中文系負責規劃,科目名稱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之。

中文系學生應以修習該系選修科目4學分取代之。

           境外生(不含陸生)得以修習華語課程取代之。

(二)「外國語言」:依本校英文課程修課規定辦理。

各學系得依其特性自訂不修此課程,改以修習該學系開設之英語授課科目,或其他外語科目取代之。

此項規定應由各學系自行訂定後,提送通識教育中心備查,且該科目應循「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審查。

外文系學生應以修習該系選修科目至少4學分取代之。

   境外生修習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不得承認為通識學分。

三、領域通識課程:學生依其興趣及專業跨域需求自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科際整合等五領域中至少修習三領域,至少14學分。

 (一)學生得修習各學系所開授與原專門科目搭配之「行動導向學習」科目(1學分)。

(二)學生得修習他系科目承認為通識學分,且應於修課當學期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經所屬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核准。

(三)學生所修習之通識科目的名稱或內容與所屬學系之必、選修科目相似,應由所屬學系判定是否認列為通識學分。

(四)修習本校或他校英文以外之其他外語科目得承認為人文學領域。

境外生修習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不得承認為通識學分。

 四、融合通識課程含「通識領袖論壇」、「臺灣綜合大學通識巡迴講座」、「通識專題講座」、「通識教育生活實踐」,至少應修習1學分,至多6學分。

   「通識教育生活實踐」採自主學習,學生累計學習點數,每9點可抵1學分。

相關之認證標準依本校「通識教育生活實踐」課程認證要點為之。

    境外生(不含陸生)得以修習領域通識課程取代融合通識。

  五、通識課程抵免和跨校選課事宜,依本校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但涉及通識學分數異動,須再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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