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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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 執行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提出趕工計畫, 施工廠商如無法依限提出時,除暫停該工程估驗請款 ... 目前線上:786人,瀏覽人次:71008452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90524364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8點 法規體系: /行政/經濟/水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00531921號訂定發布全 文9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50526706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90524364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8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工程施工進度落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非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者: 1.其展延工期之辦理時機及方式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 核算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工期核算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款 規定辦理。

2.如造成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因素為長期且無法預估其確定期限 時,訂約機關與施工廠商皆未提出終止契約時,則依前目方 式辦理。

3.如造成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因素,經執行機關研判無法有效解 決時,且屬部分區段影響者,則在不影響主體工程設計功能 為原則,以變更設計方式,將確實影響施工因素之區段排除 ,並依工期核算注意事項,辦理展延工期。

(二)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者: 1.工程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 執行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提出趕工計畫, 施工廠商如無法依限提出時,除暫停該工程估驗請款作業( 逾期一周內暫停請款二期,逾期二周內暫停請款三期,餘類 推)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記點扣款(每點扣罰金額比照工 程施工查核扣點金額辦理)。

(1)逾期一周內,扣一至二點。

(2)逾期一周以上,未達二周者,扣二至五點。

(3)逾期二周以上,未達三周者,扣五至七點。

(4)逾期三周以上,未達四周者,扣七至十點。

(5)逾期超過四周以上者,扣十五點,後續每增加一周加計五 點。

(6)前述扣款累計上限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2.除依上述扣點外,執行機關工地工程司,應積極深入了解施 工廠商工程執行進度落後之主要因素,並主動給予適時適切 之協助,必要時得以召開施工檢討會方式,併邀本署相關組 室人員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查本署工程契約第9條第4款第3目規定,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致進度 落後達5%以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通知廠商依 限提出趕工計畫,爰本點配合增列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且持續達一 個月以上應限期提趕工計畫。

五、工程進度落後時,各執行機關之處理機制: 應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掌握執行進度落後關 鍵之主要因素,督促檢討解決方案,追蹤執行情形,追趕進度,相關 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度落後未達百分之五時: 1.監造單位:以書面文件(包括備忘錄)通知施工廠商加派人 力、機具設備積極趕工。

2.執行機關:由機關主管課長列管追蹤,視需要提報工程督導 小組進行督導。

3.本署:由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表列管追 蹤,並與所屬機關保持聯繫,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二)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十時: 1.監造單位: (1)由監造單位通知施工廠商加派人力、機具設備積極趕工, 若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應限期提出趕工計畫,並邀集施工 廠商召開施工檢討會,確認趕工計畫之可行性後,由監造 單位逐周進行管控,並將每周趕工情形陳報所屬機關;施 工檢討會以二周召開一次為原則,直至進度落後情形已顯 著改善時,得由監造單位依實際情形降低檢討會召開頻率 。

(2)屬巨額以上工程者,預先通知施工廠商因可歸責施工廠商 事由致落後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 辦理。

2.執行機關:由主管課長,依據監造單位所陳報趕工計畫及每 周執行情形報告進行列管追蹤,視需要參加施工檢討會,並 列入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

3.本署: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登記後,掌 控趕工辦理情形,並依改善情形及實際需要派員參加施工檢 討會。

(三)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二十時: 1.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以上者: (1)監造單位: A.由監造單位確認進度落後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後,簽( 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 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B.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提出趕工計畫,簽(報)請執行機關 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 執行事項,納入履約能力評估依據。

C.如施工廠商仍未能有效趕工,由監造單位依據廠商未能 完成趕工會議之決議事項之相關事證,簽(報)執行機 關情形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有關終止契約之規定。

(2)執行機關: A.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並追蹤後續情形。

B.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通 知本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 趕辦事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 辦事項及趕辦進度。

C.若廠商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之趕工作為時,即由 執行機關進行廠商履約能力評估作業。

D.核定或核轉廠商因履約能力不足而進行終止契約方案( 依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3)本署: A.配合執行機關辦理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並追蹤後續 情形。

B.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 案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C.依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及廠商履約能 力評估會議,並提供必要協助。

D.核定執行機關陳報相關終止契約方案。

E.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走動式督導。

2.工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 (1)監造單位: A.持續簽(報)執行機關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 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項。

B.積極督促施工廠商依檢討會所擬定應辦事項及趕辦進度 ,並實施每日作業進度管控,將每周執行情形簽報所屬 機關。

C.預先通知施工廠商如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致落後進度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2)執行機關: A.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通知 本署列席),應檢討內容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 事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 項及趕辦進度。

B.依據監造單位簽報之每週執行其行報告,分析標案工程 或整體計畫因進度延誤所造成之影響,適時提出因應方 案,並掌握趕工辦理情形。

C.列入執行機關工程督導小組督導重點工程。

(3)本署: A.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 案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B.依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提供必要協助 。

C.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

(四)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時: 1.工程採購金額在巨額採購以上者: (1)監造單位: A.除督促施工施工廠商依限提出趕工計畫加強趕辦外,每 周召開施工檢討會(得與所屬機關召開施工檢討會合併 舉行),並簽請執行機關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 行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項,納入履約能力評估 依據。

B.如施工廠商仍未能有效趕工,由監造單位依據廠商未能 完成趕工會議之決議事項之相關事證,簽(報)執行機 關情形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有關終止契約之規定。

(2)執行機關: A.持續追蹤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 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情形。

B.除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通 知本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 辦事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 事項及趕辦進度外,並將趕工實際執行情納入廠商履約 能力評估事證。

C.核定或核轉廠商因履約能力不足而進行終止契約方案( 依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D.列入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督導重點工程。

(3)本署: A.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 案件,並隨時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B.依各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及相關廠商 履約能力評估會議,提供必要協助。

C.核定執行機關所陳報相關終止契約方案。

D.納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

2.工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 (1)監造單位: A.由監造單位確認落後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後,簽(報) 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 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B.由監造單位每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簽(報)執行機關 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 執行事項。

C.積極督促施工廠商依檢討會所擬定應辦事項及趕辦進度 ,並實施每日作業進度管控,將每周執行情形簽(報) 執行機關。

D.若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趕工之作為時,應立即簽( 報)機關(依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派員主持後續 廠商履約能力評估會議。

(2)執行機關: A.審查監造單位所釐清之施工廠商進度落後可歸責施工廠 商事由無誤後,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B.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通知 本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 事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 項及趕辦進度。

C.依據監造單位簽報之每周執行情形報告,分析標案工程 或整體計畫因進度延誤所造成之影響,適時提出因應方 案,並掌握趕工辦理情形。

D.因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趕工之作為時,依據監造單 位所簽(報),派員主持廠商履約能力評估會議,並依 評估結果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終止契約之規定(依據 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3)本署: A.協助執行機關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後,配合執行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 之一規定。

B.由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陳由納入 列管案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C.依各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廠商履約 能力評估會議及終止契約相關會議,提供必要協助。

D.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

E.審核執行機關簽(報)終止契約,並依本注意事項第八 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1.現行規定所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工程會已於108年11月8 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刪除,本點配合刪除。

2.現行規定所列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應為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誤繕,爰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3.查工程契約第9條第4款第3目已規定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致進度落 後達5%以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通知廠商依 限提出趕工計畫,爰本點配合修正增列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但未 達百分之十,且須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應限期提趕工計畫。

七、若屬政策性或急要保護標的之工程,必須有提早完工之必要時,執行 機關得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規定,提列趕工獎金,俾利施工 廠商增加人力、機具執行趕工。

屬前項之情形,經配合現場實際需求,經相關會勘程序後,得在不影 響原設計功能原則下,依變更設計方式,改採其他有效之工法,或配 套措施。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所述趕工獎金提列作業辦法相關規定,經查正確名稱為「公共工 程趕工實施要點」,爰本點配合修正。

八、因施工廠商因素所造成之進度落後,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時,亦應督促施工施工 廠商全力趕工。

執行機關應依第四點相關規定,對施工廠商進行履約能力之評估,必 要時在維護公眾權益之立場原則下採取終止契約手段,重新進行招標 施工。

執行前項終止契約及重新招標作業後,除依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外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 原施工廠商負擔,執行機關應向原施工廠商進行求償。

前項終止契約程序完成後,應先行委由第三公證單位進行原廠商已完 成部分之查驗工作(並以雙掛號回執方式通知原廠商會同)後,辦理 該部分之結算作業;相關結算後尚未領取之工程款項,扣除後續執行 原契約尚未完成部分,所增加之費用後,若尚有餘款則通知原廠商完 成繳交保固金後,請領剩於款項,惟若仍不足支付時,仍依前項進行 求償。

〔立法理由〕1.現行規定所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工程會已於108年11月8 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刪除,本點配合刪除。

2.現行規定所列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應為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誤繕,爰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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