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 銀行保函 -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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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付款責任不同:信用狀項下,開狀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而在保函項下,擔保銀行承擔付款責任是第二付款責任. · (2) 適用的範圍不同:信用狀主要 ... 2/03/2015 信用狀&銀行保函 信用狀&銀行保函 信用狀與銀行保函都是銀行以本身的信用作出來的承諾或保證.因此,均屬於銀行信用. 二者的區別如下: (1)    銀行付款責任不同:信用狀項下,開狀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而在保函項下,擔保銀行承擔付款責任是第二付款責任. (2)    適用的範圍不同:信用狀主要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銀行保函不僅可用於貨物的進出口,而且還可適用於履約保證,還款保證與投標等國際經濟合作業務. (3)    銀行與買賣合約的關係不同:信用狀項下,開狀銀行只憑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付款,不管買賣合約. 但開立保函,開受益人以委託人違約為由,要求銀行賠償時,如因擔保條件規定需要舉證時,擔保銀行就可能被捲入買賣合同的糾紛中. (4)    融通資金的作用不同:信用狀業務,受益人在交貨前,可憑信用狀向銀行抵押貸款,交貨後又可通過議付取得資金融通,而在保函業務中,受益人無法以銀行保函作為融資的抵押品. (5)    適用的國際慣例不同:信用狀適用於國際商制定的“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 而銀行保函則適用於國際商會的“合約保證書統一規則”. 張貼者: YameiHuang 於 2/03/2015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總網頁瀏覽量 網誌存檔 網誌存檔 八月(3) 九月(3) 八月(8) 七月(3) 三月(3) 二月(9) 一月(14) 十二月(16) 十一月(21) 十月(21) 九月(24) 八月(32) 七月(4) 六月(12) 五月(2) 一月(2) 六月(1) 五月(18) 四月(36) 三月(37) 二月(22) 一月(3) 十二月(1) 十一月(19) 十月(52) 九月(3) 五月(2) 四月(2) 三月(1) 十一月(2) 十月(7) 九月(3) 八月(1) 搜尋此網誌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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