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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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辦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三)對主計之學術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 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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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之現職人員。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 改進意見,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 大貢獻。

(二)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辦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成效卓著,有 具體事蹟。

(三)對主計之學術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 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貢獻。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籌措經費得宜,對維護公共財產 ,節約國家資源,有具體成效。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表率。

四、被遴薦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

五、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及選拔辦理程序如下: (一)總處各單位推薦人選以一人為原則,現有編制員額在五十人以 上者,最多可推薦二人,並依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格式(如附 件一)填具相關具體事蹟,配合選拔作業期程,依規定期限送 人事處彙辦。

(二)由副主計長邀集總處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第 三點所定資格條件,審核各單位推薦人選及相關具體事蹟,並 評選出建議人選。

該等建議人選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總處或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三)主計長為全盤及均衡考量,就前款建議人選及總處其餘人員中 ,核定二人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並核示一至二人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及其優先順序。

〔立法理由〕考量實務辦理時間係配合行政院及銓敘部有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期程 ,爰修正第一款送人事處彙辦時間之規定,以符實際。

附件一-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六、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應填具事蹟簡介(如附件二),送人 事處登載主計相關刊物。

附件二-事蹟簡介 七、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其獎勵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人員,其獎勵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係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訂定,爰本總處獎勵規定係依據上開辦法第十條規 定辦理,現行獲選為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應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為使獎勵依據更臻明 確,及適時彈性因應法規需要,爰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院授人培字第一0九00三二二七五一號 函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規定,將獎金五萬元修正 為八萬元,並增訂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 元(按,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亦 同);另增訂補助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 ,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申請等規定。

為利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獎勵依 據明確,酌作第二項文字修正,以利實務運作。

三、查本總處一百零三年以前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做法,係先核定一人為 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按: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可選拔二人),並推薦 二人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如報院未獲選人員則將其核定為 本總處範公務人員,爰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之公開表揚須俟行政院模 範公務人員核定公布後舉辦。

惟一百零四年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改變前 開做法,即本總處提報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評選之人選,如未經 核定為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而又未能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如 其於次一年度仍具有符合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三點所 定具體事蹟之一者,優先列為次一年度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建議表揚 人選。

提報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評選之人員與本總處模範公務人 員,以不重複為原則。

四、依上開一百零四年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規定,經查自一百零四年後實務 上當年度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與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人 選為不同人選,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經核定後即於當年四月至六月間 辦理公開表揚,準此,第一項俟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核定公布後與第 二項如同時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再重複發放獎金等文字,已不 符實務情形,爰刪除前開文字,以符實際。

五、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刪除第三項規定。

八、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總處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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