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綢兒少家園– 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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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42安置輔導.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 23-9不適宜在家內教養或逃家. § 23-10無依. § 52父母或監護人因無力教養之偏差兒少委託安置. 受安置的原因:家庭、社區、社會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以提供「生活照顧」為主,用時間換取空間 安置的孩子只是換個地方長大,如同把植栽換到合適的土壤中 積習已久的習慣,需要時間改變,需要「認知」與「行為」並重的輔導 家園最重要的工作:協助離園返家或離園自立 ◆少年事件處理法 §42安置輔導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23-9不適宜在家內教養或逃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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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9 年04 月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900928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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