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綢兒少家園– 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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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42安置輔導.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 23-9不適宜在家內教養或逃家. § 23-10無依. § 52父母或監護人因無力教養之偏差兒少委託安置. 受安置的原因:家庭、社區、社會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以提供「生活照顧」為主,用時間換取空間 安置的孩子只是換個地方長大,如同把植栽換到合適的土壤中 積習已久的習慣,需要時間改變,需要「認知」與「行為」並重的輔導 家園最重要的工作:協助離園返家或離園自立 ◆少年事件處理法 §42安置輔導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23-9不適宜在家內教養或逃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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