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統一用字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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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統一用語表(七十六年八月訂正)  回法規目錄     跳到庶務組   跳到文書組      跳到出納組        回首頁 統一用語說明「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條」。

「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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