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統一用字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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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出納組 回首頁 統一用語說明「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條」。
「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