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期展延之申請要件及應注意事項(台灣) - 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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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小自民間私人建案,大至基礎建設,工程的完工時程可說是業主最關注的 ... 但亦有部分法院認為:「衡諸本條要求承攬人限期申請展延工期,實為俾利 ...  Back Forward Save&file Vieworiginal Forward Print ShareFacebookTwitterLinkedIn Follow Pleaselogintofollowcontent. Like Instruct addtofolder: Mysaved(default) Readlater Folderssharedwithyou Registernowforyourfree,tailored,dailylegalnewsfeedservice. Questions?Pleasecontact[email protected] Register 淺談工期展延之申請要件及應注意事項(台灣) LeeTsai&Partners MEMBERFIRMOF Taiwan February222021 一、工期遲延與展延之處理機制 無論小自民間私人建案,大至基礎建設,工程的完工時程可說是業主最關注的重點。

如工程無法及時完工以供業主使用,即可能對於業主產生龐大的經濟損失。

為保障業主之權益,工程契約通常會約定「逾期違約金」之機制,依據一定之金額(通常契約總價的一定比例或一個固定金額)乘上工程逾期之日數計罰,以督促廠商維持工程進度並避免遲延,業主也得免去舉證合理之減少報酬或是所受損害之勞費。

惟造成工程遲延之因素眾多,且難以於事前完全排除。

除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亦常發生其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或是可歸責於業主之事由所致,例如:不可抗力、天候因素、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現場狀況差異、業主要求之停工、業主要求之契約變更、需要業主提供的圖面、指示、工地等協力義務遲延提供等等,均為工程遲延常見的因素。

在發生前述情況下仍依據契約原定完工日期計罰逾期違約金,對廠商並不公平。

基於保障廠商之立場,民法第507條即有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

據此,當業主未能履行協力義務,而有影響工程完成之情形,民法賦予廠商解除契約及請求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然而,以一般工程案件來說,如業主逾越一定期限履行協力義務,通常只會對工程之進度發生遲延,而非使工程無法繼續進行。

廠商實際需要的是更多的工期(以避免逾期違約金或業主之求償),而非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基於業主之立場,如果僅因業主有任何遲延履行協力義務之情形,廠商得動輒主張解除契約,亦可能造成業主龐大之損失。

是以,純粹依據民法規定並無法解決工程案件中常會發生的遲延狀況。

在此情況下,工程契約即搭配「工期展延」之機制,約定當契約所載不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工期之事由時,廠商應於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佐證向業主申請工期展延,並於業主審核同意後即得展延工期而免計罰逾期違約金。

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9年1月14日修訂)第7條即有:「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之約定可供參酌,以合理分攤業主及廠商對於工程遲延之風險,此等條款亦為工程契約所必備之條款(以下稱「工期展延條款」)。

二、工期展延之要件 參考前述工期展延條款可發現,工程展延之要件可大致區分為「展延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展延必要性」(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以及「通知義務」(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

是以,當影響工期之事由發生時,廠商必須要符合前述要件下,業主始得依約審核給予工期展延。

1.展延事由 原則上,只要非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並符合工期展延其他要件者,廠商即應公平地且獲得工期之調整。

這些展延事由可區分為:(1)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天候因素、超出預期之地質因素等等;以及(2)可歸責於業主方之事由,例如:業主未盡協力義務、業主針對契約變更、停工之指示或是業主委派其他關連廠商所發生之界面責任等等。

一般工程契約多半會將上述常見之特定情況臚列於工期展延條款中,以減少爭議,另外也會以概括性的以「其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業主認定者」約定之。

惟須注意,如果廠商對於展延事由之發生仍有可歸責之處者,例如:因廠商違反契約要求而被業主依據契約約定要求停工者、違反相關法規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或是該事由本屬於廠商在契約下所應辦理之工作者(例如:契約委由廠商辦理相關建管程序,或是屬於統包契約由廠商負責自開工至完工一切所需工作者),廠商自不得據此主張工期展延。

2.展延必要性 在工程實際進行中,難免會有前述工期展延事由之發生。

惟須注意的是,由於工程之進展通常並非為單一路徑的工作,特別是工程網圖較為複雜之工程案件,很多工作項目很可能在一定時間內是採取平行路徑進行。

是以,受到延誤之工作可能尚有時間上的餘裕,而不至於立即影響到完工期程。

亦即,只要該展延事由未使整個工程完全停工,縱然發生工期展延事由,也不盡然會影響完工的期限(而可主張工期展延)。

相反地,亦有部份工作可能並無時間餘裕,如果該項工作受到遲延,縱使其他工作仍可繼續進行,工期仍然會因此受到影響。

是以,當發生工期展延之事由時,仍需要判斷此事由是否對於工期有所影響,而有「展延必要性」。

目前工程實務多半以「工程網圖」及「要徑法」來進行時程管理。

工程網圖係依據工程下各項工作的施作期間、先後順序進行排程,以使工作能於預定日期完工之時程規劃。

工程網圖通常於施工前即予以排定以作為時程管控之基礎。

當完成工程網圖排定後,可在各條工作路徑之中,找出所需時間最長的路徑。

由於該最長路徑之工期與總工期相同,因此該條工作路徑上之各工作項目並無其他時間餘裕(此時間餘裕又稱為「浮時」),則此條路徑上各工作項目之組合即為「要徑」,其上之個別工作項目則被稱為「要徑作業」。

由於此條路徑上的所有工作項目並無任何時間餘裕(浮時),是以在要徑上的任何一個工作項目(要徑作業)受到延誤,即會直接延誤到完工日期,此時方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性。

目前法院實務上亦接受此工程實務之看法,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6號判決理由:「要徑又稱關鍵路徑,乃是規劃施工之「預定進度網狀圖」上一連串施工項目連接而成的最長時間路徑,要徑上各施工項目均無浮時,意即各要徑項目均無寬裕時間,倘要徑項目受其他因素延誤,除將連帶影響延誤整體施工期程外,並將做為展延工期認定之依據。

」即具體且完整說明了「工程網圖」、「要徑」、「要徑作業」之定義,以及如何據以認定展延工期。

是以,除非該展延事由造成該工程的全面停工,廠商不得直接僅以某展延事由影響特定工作項目之天數,即率爾主張應直接依據該天數主張。

而應該依據工程履行所制定之網圖,具體依據要徑法評估展延事由實際上對於完工期限的影響,始符合契約所約定「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

3.通知義務 依據工期展延之機制,業主應審酌廠商所主張的工期展延事由、期間、影響是否合理並符合契約規定。

為確保業主能有效且合理的審酌工期展延之主張避免證據資料的滅失,甚至事前針對工程遲延所造成之影響進行因應,有賴於廠商即時提供必要的資訊供業主審酌,以謀求合理的解決方式。

特別是當業主負有協調不同廠商間之界面責任時,廠商對於展延事由的即時通知對於業主評估應該如何協調界面及給予妥當的展延工期之議題至關重要。

是以,工期展延條款多要求廠商應於展延事由發生後的一定期限內通知業主並向業主申請工期展延,以確保業主能盡速掌握工程展延之事由,並有充分時間盡速審酌對於工期之影響,此即為工期展延之「通知義務」。

換言之,如廠商於工期展延事由發生後未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向業主通知及申請工期展延,即有不符合工期展延「通知義務」之要件,進而失去申請工期展延之權利。

儘管目前法院及仲裁實務對於廠商未履行通知義務之失權效果,多半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

但亦有部分法院認為:「衡諸本條要求承攬人限期申請展延工期,實為俾利雙方掌握時效,蒐集證據,以資辨明展延工期責任之歸屬,此應非加重承攬人之責任,而契約約定5日之申請期間復屬可期待且相當,對承攬人亦無重大不利益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可言。

….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第10條有關其應於展延事由發生或原因消失後5日內申請展延工期,逾期被上訴人得不予受理之約定條款無效,顯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參照)。

是以,如有發生工期展延之事由,廠商仍應恪遵工期展延條款之約定履行通知義務。

三、結論 考量工程案件之複雜度及特殊性,難以僅由單一事件的可歸責性即足以判定工程的遲延責任歸屬以及是否應給予工期展延,而需要另外審酌該事件對於工程網圖的影響。

是以,當足以影響工程時程之事件發生時,當時之工程進度、實際受影響之工作項目、以及該工作項目是否為要徑作業等等重要資訊之彙整及分析,對於工程完工時間之評估以及調整至關重要,並影響業主對於工期展延之評估。

因此,工程契約自應針對展延事由、展延必要性及通知義務等要件予以明定,以利工程時程之掌控,並減少或限縮工期展延之爭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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