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罷工嗎?-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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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納茲夫婦用盡方法,想誘導小孩們能夠幫忙做家事,這些方法包括 ... 依國中生曾永盛的觀點來看,似乎他從小就被母親訓練成為做家事的好幫手,在這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治視窗 法律推廣 法律時事專欄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法律時事專欄 父母可以罷工嗎? 發布日期: 93/12/20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930 父母可以罷工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出現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橙郡的巴納茲先生是一位公務員,他太太凱特則是家庭主婦,夫婦倆育有子女兩人,十七歲的兒子班哲明和十二歲女兒綺特。

也許是夫婦倆太喜愛這兩位兒女了,從小沒有好好教導他們養成幫忙做家事的習慣,以致兒女們在慢慢長大以後都討厭做家事。

巴納茲夫婦用盡方法,想誘導小孩們能夠幫忙做家事,這些方法包括軟硬兼施的訂立賞罰表,用賞罰分明的方法鼓勵他們做家事,剋扣平日的零用錢逼他們多多勞動筋骨,結果都沒有奏效。

其間並曾經多次求助於心理專家,連專家對此也都沒轍!兒女們還是我行我素,不做家事就是不做家事。

在嘗試多種方法都無效果之後,巴納茲夫婦決定狠下心來祭出最後的一招,要把這個子女都不願意幫忙做家事,屋內到處堆積用過的杯盤、髒衣服和垃圾的家讓給兒女們。

就在這個月的六日,夫婦倆便搬出屋外,在園子內搭起帳蓬住進帳蓬裡。

肚子餓了,就在園內烤點肉來充飢。

除了上廁所和淋浴以外,都不踏進家門一步。

另外他們還做了幾個用手寫的標語牌,上面寫著「父母罷工」和「尋求合作與尊重」,插在園子裡,昭告兒女,也讓左鄰右舍與路人都可以看個明白。

巴納茲夫婦這一招果真高明,使他們馬上成為新聞焦點人物,為該事件向他們採訪的新聞媒體陸續不絕,連美國一些收視率很高的電視節目都爭先找他們上電視。

這家事罷工的舉動,經過媒體報導,當天就成為全美各地熱烈討論的話題。

  第二天,已納茲太太對外界表示,他們的家事罷工行動已經開始收效,因為她已經發現女兒綺特第一次自己洗衣服了。

巴納茲太太並說:「這是一場戰爭,我愛他們,但不喜歡他們的行為。

」這家事罷工事件後來會如何結局,媒體未有進一步報導。

不過,女兒已被打敗,兒子也難堅持太久,畢竟兒女都還年少,須要父母給予照料。

只要雙方各退一步,事情就會完滿落幕!   國中生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報導,覺得整個事件有點不可思議,小孩幫家人做些家事,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憑什麼理由去反抗?自己從小就會幫母親掃地。

拖地、澆花、倒垃圾。

想都沒有想過多做些家事會有什麼不對勁。

這件事在國外會成為熱門話題,該是事件中的主角都是生活在民主、自由的美國,在那裡處處都以尊重別人權利為前提,小孩擺爛也任其發展,才會演成這些局面。

如果兒女不吃父母罷工的這一套,做父母又該怎麼辦呢?事情若發生在我國,父母要罷工有法律上依據嗎?兒女若不聽從父母的要求有法律可以制裁嗎?       ***      ***      ***   新聞報導中的美國這對夫婦,面對著善於擺爛的小孩,在無可奈何之下,使出異於常情的罷工行動來對抗。

顯出為人父母的無奈。

難怪會引起彼邦人士的熱烈討論。

依國中生曾永盛的觀點來看,似乎他從小就被母親訓練成為做家事的好幫手,在這過程中,他母親軟硬兼施教導他做家事,也費了不少心血。

不過,這心血並沒有白費,把孩子教導好以後,就用不到要採取像罷工那樣的強烈手段來對付他們了!至於曾永盛想要知道這父母罷工的事情,如果在國內發生,所進行的罷工有沒有法律上依據一節,這得先瞭解罷工的意義,罷工通常是指一些在產業或者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以停止服務向雇主或者政府提出要求的一種手段。

由於大規模的罷工會對整個社會造成衝擊。

政府在原則上是不允許罷工的,目前明文允許罷工的法律是工會法,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也就是說合於該法所定的罷工條件,是可以宣告罷工的。

父母因為家庭的事務與孩子發生爭議,與法律上允許罷工的要件,是風馬牛不相及,所以縱有停止操作家務的事實,也不是法律上的罷工,只能說是類似罷工的行為而已。

父母操作家事,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必須做到某種程度,才能盡到做父母的責任,他們適度地停止操作部分家事,也是無可厚非。

不過,巴納茲夫婦的子女分別為十七歲與十二歲,在我國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二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條文中所指的「保護」,是指預防與排除侵害,讓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在安全的環境中身心健康茁壯。

「教養」是指用積極方法,教導養育使子女身心成長。

如果教導的方法過於強烈,像罷工讓子女挨餓,就與法律上所規定的父母應負的義務有違。

成年後的子女如果不聽父母言,身為家長的父母,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要子女離開這個家,由他自謀生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上一頁 收合 法務部簡介 認識法務部 組織架構 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重要措施 所屬機關介紹 司法記者茶敘資料專區 線上服務e點通 查詢系統 線上申辦 我要留言 申訴窗口 法律諮詢資源 律師法涉外業務資訊專區 陳情處理規定 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消費者保護(登載內容係資料交流,不代表本部意見) 服務熱區 法務資料庫 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司法保護資料庫 法律人才資料庫 出版品 法治視窗 法律資源 法律推廣 重大犯罪專論與趨勢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中央廉政委員會 本部廉政會報 法眼明察獎專區 法治Q&A 法務統計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資訊 訴願決定書查詢 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 遊說資訊專區 電子公布欄 中英網站專有名詞對照 資訊安全行政規則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動化應用軟體服務績效 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 法務部獎項(勵)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毒品銷燬公告 下載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焦點新聞圖片區 宣導資料下載 公文檔案附件下載系統 網站連結圖示 司法改革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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