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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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 ... 八)研究經費配置,概算表格如附件九(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請參照附件十五)。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 主管機關: 文化部 發文機關: 文化部 發文日期: 104.11.03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043029350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 法規名稱: 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所執行具有研究性質,且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之計畫,但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具有委託性質之合作研究計畫,準用本要點。

三、本部以綜合規劃司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

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

四、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檔網址:http://www.grb.gov.tw)選定。

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於選定並簽奉核可後,於一週內刊登於本部網頁。

(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檔資料,研究主持人於接受本部委託之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兩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

各單位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時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列為研究計畫成效查核重點對象。

(三)各單位選定委託對象後,應填列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表(如附件二)送本部綜合規劃司查核及列管,並於年度中增加動態查詢,了解計畫主持人是否有再增加受委託計畫案件情形(動態查詢情形須與執行進度季報表併送)。

(四)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如有後續擴充(延續性計畫),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敍明擴充(延續)之期間金額及數量。

於完成採購程序簽奉部長核可後,簽訂委託研究合約(如附件三),並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本部各單位應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約後三日內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GRB)表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並得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辦理之。

研究計畫書經本部審查決定暫緩進行研究者,由本會視計畫內容酌付研究計畫設計費用。

(六)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本部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七)委託研究計畫如須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應先提送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併研究計畫書送本部審查,經本部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八)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如確有前往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需要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併研究計畫書送本部審查,俟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部存檔備查。

(九)各單位應將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於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即四月、七月、十月、一月)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如附件五),(執行進度如為落後,並需附具落後原因之說明及辦理情形),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列管及查核並簽陳首長核閱。

(十)研究主持人應依委託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以一萬字為原則)。

由本部提送審查意見請研究主持人參辦,並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

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一)研究期程屆滿時,除有特殊原因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簽奉部長核可者外,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本部就該報告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並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說明研究過程及內容。

(十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前項審查會意見(由本部函送)送達後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修訂期末報告內容(附具修正說明)後,提送報告修正本乙份到部,俟本部審查無誤後,再依合約所定數量提送修正本、印製底稿及電腦磁碟片至本部;經本部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如有違約情事,於扣除違約金後撥付)。

(十三)研究報告審查通過後,應將修正稿簽陳部長核定。

(十四)研究報告之研究成果,得作為本部研擬政策法令及施政之參考,或提供相關機關及學術單位作為研究基礎資料。

(十五)本部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有關研究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五、有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於每年度編列機關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機關或基金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依前項規定明列經費者,不得辦理。

但具機密性質或經行政院完成先期審議作業後,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不在此限。

(二)各單位於擬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計畫需求及計畫目標等詳加評估,所需金額未達五百萬元者,應經部長核准後辦理;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所需總額在新臺幣(含)五百萬元以上者,並應填具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格式如附件六)與計畫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七),經本部先行初審,報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三)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委託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三)背景分析。

(四)研究方法及步驟。

(五)研究內容大綱。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型圖)。

(七)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研究經費配置,概算表格如附件九(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請參照附件十五)。

(九)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十)相關參考資料。

(十一)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格式如附件十)。

七、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有關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八、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應書明「計畫編號」、「計畫名稱」、「委託機關」、「研究單位」及「印製年月」等文字,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書「研究人員」;報告初稿並請於「計畫名稱」下方註明「初稿」字樣。

書背應書明「計畫編號」、「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及「研究單位」等字樣(請參考附件十一之一及十一之二)。

(二)本文前應加列「提要」(約四千字),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研究方法及過程、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意見;各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方式分項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並明列其主、協辦機關。

(三)目次、圖次及表次。

(四)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

(五)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六)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兩類,採表格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

(七)研究調查問卷、本部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九)委託研究報告撰寫得採直式或橫式,詳細規定請參見「本部委託研究期末報告印製格式說明」(如附件十二)及「期末報告印製樣本」(如附件十三)。

(十)期末報告修正本及印製底稿送部時,研究主持人需將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如附件十四)儲存於磁碟片,一併送交本部。

九、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人員之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本部同意。

十、委託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究契約中明定於著作交付時讓與本部。

但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引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引用,應經本部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二)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一、前述研究經費應依本部所訂「文化部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詳如附件十五),並應由年度業務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其項目包括: (一)人事費(研究費、出席費)。

(二)業務費(問卷調查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差旅費、稿費、鐘點費、審查費、設備使用與維護費及租金)。

(三)行政管理費。

(四)雜支。

十二、委託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方式: (一)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如附件十六)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購買貨物或勞務,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二)使用發票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或民間公益團體應以發票請款,惟必要時應檢具原始憑證核銷。

(三)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機構以收據請款,並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部時,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如附件十七),送本部核銷。

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該受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四)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點規定,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留存已支用之原始憑證,供本部及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部核銷。

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部時,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部查核撥付尾款。

(五)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主持人檢具收據支領,並由本部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事宜,惟必要時得檢具原始憑證核銷。

(六)凡因計畫所發生之收支,應於計畫結束時併同賸餘款解繳,不得坐抵墊支。

十三、本部人員不得支領委託研究之研究費、出席費或稿費。

已支領研究費之研究人員,不得再報支出席費及稿費。

十四、本部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五、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三個月內,各單位應將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之委託研究報告送交國家圖書館、本部部長、次長、綜合規劃司各一份。

十六、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且適宜對外公開者,各單位應予摘要後將電子檔送本部資訊處登錄本部網頁,並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4-(修正)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doc 圖表附件: 4-(修正)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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