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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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1 透天厝部分每一層應至少能配置一間居室,其主要空間應儘量面 向中庭等開放空間設置。
· 2 單元空間長寬比應考量家具設及使用方便性,並應妥善規劃室內 · 3 室內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7.3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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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設計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90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9067531號函
法規體系: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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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總則 (一) 適用範圍 九二一震災重建區新社區住宅之設計除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 ,應參本準則辦理之。
(二) 住宅類型 住宅類型以二層樓至四層樓之透天型式住宅為主,並得配合實際需 求規劃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
(三) 社區意識 為凝聚社區共識,新社區住宅規劃應以能反應地區特性及提升社區 意識之設計為原則。
二、建築設計 (一) 建築配置 1 建築族群以鄰里單元配置為原則,每一鄰里單元規模應適中,且 同一類型住宅以集中配置為原則。
2 公寓式之連棟住宅,其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公尺,若超過,其 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
3 住宅配置應考量建築物內外各空間活動頻率、強度及私密性等因 素,對於易受干擾之空間,可配合植栽配置,以降低其噪音干擾 及確保其私密性。
(二) 外部空間 1 族群包被之外部空間,應配合建築量體,塑造為符合人性感觀尺 度之舒適空間。
2 靠近中庭部分以配置低樓層建築物,越往外圍依次遞增其量體高 度為原則,或採用退縮高度方式,以避免造成中庭空間之壓迫感 。
3 外部空間應避免分割零碎,且其間應有適當的步道系統予以聯接 ,為提高使用性,可考量於中庭或開放空間設置具有頂蓋之迴廊 ,其迴廊與建築物相接時,其度不得超過三公尺,連接部分不超 過基地面積百分之五時,不計入建蔽率或容積率。
(三) 通路 1 基地內主要適路之寬度應至少為六公尺,以供緊急救難車輛直接 通達各住宅單位。
2 各鄰里單元出入道路審以環狀道路設計為原則,並可連接至各住 宅單元,避免死巷或囊底路型式,其與主要首路連接處,應設置 有減緩車速之裝置。
3 行人活動軸線或人行步道空間應與相臨街廓聯接,其與主要道路 交會時,宜採立體交叉方式,並應考量腳踏車與殘障者通行之便 利性與安全性。
(四) 造型 1 應將當地自然人文景觀、地方文化特性、歷史傳承或建築意象等 元素適度反應於建築造型上。
2 建築物造型、量體比例及開口部設計應與鄰近建築物相調和。
3 各住棟應考量利用量體高低配置、立面、顏色變化、植栽或住棟 出入口意象元素,以方便住戶之辨識。
(五) 色彩 1 不同簇群或區位之建築物可考量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但不宜採 用對比過大之顏色。
2 色彩與外牆材料密切關連,且以自然色系為原則,並應儘量使用 建材本身的色彩,減少飾面塗裝之油漆或塗料。
3 建築物色彩應使用和緩之色系,且需不易褪色、耐髒。
於入口或 節點處可適量使用亮度較高之色彩,以營造視覺景觀之吸引力。
(六) 材料 1 應考量當地地方文化特性、歷史傳承或建築意象之表達。
2 建築物外牆應儘量避免使用金屬或高反射性之材料。
3 建材之選用,應考量當地自然氣候之影響,其採用木構造及型鋼 構造時,對於抗風、耐震、防火、防蟲防腐及防潮等因素,選用 合適之系統工法及材料,並應符合相關規範之規定。
4 窗戶玻璃材料以採用不反光者為原則。
(七) 屋頂 1 建築物頂層及屋頂突出物除依法留設避難平台外,其餘部分應儘 量設置斜屋頂,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朝向:建築物凡面向道路或公園等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應 朝向該道路或公園。
(2) 斜度: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圾度 (底比高) 不得小於四比一, 且不得大於一比一,且建築物各部分斜屋均宜採取同一圾度。
(3) 排水:斜屋頂屋面的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地面排水系 統。
(4) 顏色及材料:斜屋應配合建築物色系,避色使用反光強對比顏 色,並採用石板或瓦為主要材料。
(5) 屋頂出挑應避免太寬,以免屋頂份量過份突出。
2 屋頂平台部分,應規劃配置收訊天線或曬衣等設施空間,並適當 予以遮蔽或美化。
3 屋頂上除樓梯間、屋頂水箱、天線等建築物必要之附屬設施外, 不得搭建廣告物。
4 屋頂層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 設置,並應配合建築造型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5 每一棟建築物屋頂突出的樓梯間,應檢討設置面積不小於○‧八 平方公尺之通風氣窗。
(八) 綠建築設計 1 基地綠化 (1) 在確保容積率的條件下,應儘量降低建築物建蔽率以擴大綠地 空間。
空地上除必要設施物外,工儘量保留為綠地。
(2) 外部空間應配合整體規劃,種植適合當地氣候環境之植栽,除 為提供活動需求的考量外,應盡量減少大面積人工草坪、花圃 或單一種大量植栽方式之設計。
(3) 屋頂或陽台可考量花台設計以加強綠化,但須注意覆土量及防 水對策。
2 基地保水 (1) 地下室開挖應避免全面開挖,至少應保育法定空地四分之一以 上之未開挖面積,方能確保基地保水效能。
(2) 建築物外部空間如露天步道、廣場、停車場或車道等人工舖面 應儘量設計成透水舖面。
3 節約水資源 (1) 住宅區內各空間之用水器具,應盡量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節水 器具。
(2) 座式馬桶以採用二段式節水器具為原則。
4 日常節能 (1) 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能符合節能法規規定。
(2) 屋頁應避免開設水平天窗,並應加強其隔熱處理,但斜屋頂可 開窗,以利垂直重大通風。
(3) 建築物開窗率宜考量控制在三○%以下,以達到降低空調耗能 目的,惟應兼顧採光效能及視覺景觀之處理。
(4) 住棟儘量以面向南北向配置為主,落地窗或大開窗面積應避免 配置於東西向,開口部位置應加強外遮陽設計,以降低室內日 射得熱及空調耗能。
(5) 住宅單元之空調機能及其所需之設備空間應預為規劃留設,如 採分離式空調,應預先規劃主機設備之設置空間及其管線配置 方式。
(6) 建築物室內應採用淺色或明色系顏色,以提高照明效率。
(7) 須考慮基地長年風向,避免冬季寒風直驅入室,並能引入夏季 涼風,達到自然通風之要求。
5 環保及資源再利用 (1) 建築物之建材應儘量採用低耗能、可回嬖再利用 (如再生地磚 、面磚等) 之環保建材。
(2) 室內空間應考量不同隔間型式之可能,或採用方便彈性隔間之 輕隔間系統,以符合居住者不同之需求,避免二次施工之資源 浪費。
(3) 於不過度增加工程造價原則下,可考量使用鋼構造或木構造建 築,以利於環保。
(4) 建築物外觀以簡樸素雅為主,避色不必要的裝飾造型表現而費 建材。
6 廢棄物減量 (1) 基地開發應避免過度改變地形地貌或大規模開挖地下室,其土 方開挖及回填應盡量達到平衡為原則。
(2) 規劃設計應考量引進營建自動化工法,以降低營建污染。
7 污水及垃圾改善 (1) 建築污水設備管線設計除應依現行建築相關法規規定設計,對 於設置於陽台之洗衣雜排水不宜與陽台雨水系統管線合用,應 盡量將其導入污水管線中。
(2) 垃圾處理應充分考量安全、衛生、環保 (資源回收) 及易於管 理等原則,並需考量垃圾車定期出入動線,公寓式或高層集合 住宅應考量留設公共垃圾收集、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空間,並 注意其空間景觀及衛生環境之處理。
(九) 無障礙設計 1 室內外供公眾使用之空間、設施與場所應配合規定為無障礙設計 。
2 外部活動空間應避免設置過多的階梯,應改以斜坡道設計為原則 。
(一○) 安全管理及防災 1 為確保安全防災功能,戶外空間應規劃能緊急到達之動線。
2 除主要構造物需檢討達到耐震標準外,其他附屬建物或提供社 區活動之設施物,應配合檢討其耐震性。
3 社區如為安全考量需設置圍牆時,應儘量避免採用實體牆面型 的傳統圍牆,宜採用視覺可以穿透型之綠籬型圍牆。
同時應考 慮配合周圍地區環境,達到公共綠化之功能。
三、住宅單元設計 (一) 住宅單元坪數 政府開發之新社區,住宅單元應符下列規定: 1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扣除陽台、公共設施面積 (含大公、小 公) ,自用面積以三十四坪為上限。
2 透天式住宅扣除陽臺、樓梯間及屋頂突出物,自用面積以三十四 坪為上限。
(二) 單元空間機能 1 透天厝部分每一層應至少能配置一間居室,其主要空間應儘量面 向中庭等開放空間設置。
2 單元空間長寬比應考量家具設及使用方便性,並應妥善規劃室內 各公共、私密空間之關係與配置,如廁入口之私密性,客、餐廳 宜有適當區隔。
3 室內各空間通風採光應良好。
4 浴廁應考量乾濕分離、同時使用之多功能設計。
5 每戶入口宜有門廳 (玄關) 或儲藏空間之設計。
(三) 空間淨高度 室內之各空間最小淨高度,依下表規定: ┌───────────────┬───────────┐ │類別/尺寸 │最小淨高度 (公分) │ ├───────────────┼───────────┤ │居室 │二六○ │ ├───────────────┼───────────┤ │非居室 │二四○ │ ├───────────────┼───────────┤ │樑底高度 │二一○ │ ├───────────────┼───────────┤ │整體及設有天花板之浴室 │二一○ │ ├──┬────────────┴───────────┤ │附記│一 如為無樑結構系統者,居室最小淨高度得以二五○│ │ │ 公分為準。
│ │ │二 所稱淨高度係指室內地板至天花板之高度。
│ └──┴────────────────────────┘ (四) 陽台及露台 1 陽台或露台設置除考量景觀因素,應有防杜將來產生違建之設計 。
2 陽台或露台應退縮於建築物立面內,或與立面成嵌入狀,陽台欄 杆應具厚實感並與立面相融合。
3 為考量洗晒衣等工作需求,後陽台之寬度至少為一‧五公尺,並 利用空心磚、混凝土板或可調式百葉鋁板等材料砌建成可透光通 風,且不影響建築物立面景觀之設計。
4 後陽台地面應低於室內地面至少三公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 ;陽台供洗衣及晒衣使用者,應附設晒衣設備,洗衣用水槽或預 留洗衣機位置,應配合給水、熱水及瓦斯等配合位置及熱水器之 排氣空間。
5 陽台欄杆應符合安全需要,其統一裝設防護及植栽用裝置物者, 應符合逃生及緊急出入之需。
(五) 維生條件 1 住宅單元每一居室均應能自然採光,其採光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 地板面積之八分之一,若採光窗外側設有陽台時,其採光窗寬度 應予增加。
2 住宅單元內容各空間配及隔間設置,應考量自然通風等環境效應 。
3 主要採光面 (如客廳或臥室等) 如朝向東西向時,應加強外遮陽 處理。
四、設備設計準則 (一) 給水系統 1 給排水配管不得埋入混凝土結構體或構造體內,必須安裝於垂直 管管道間及水平管道間內,蓄水槽或主要供水接點等水管接續處 設置彈性接管,留設適當的維修口與清除口;並防止水鎚現象發 生。
2 住宅各戶水錶或集合住宅總水錶,應裝設於室外易於檢查處所;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各分戶水錶,應集中裝置於屋頂,表位順 序以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依序排列並標示號碼。
3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利用蓄水池及重力水箱間接給水者,以共 用出入口之各戶住宅使用一組給水系統為原則,其受水槽位置應 顧及公共安全、衛生及景觀。
4 蓄水池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造; 蓄水池應以獨立結構設於地坪上,並與污水池隔離。
蓄水池池底 、也壁、池頂應參考左列標準,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1) 池底與地坪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2) 池壁與周壁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3) 池頂與平頂間,留設足供出入人孔之空間。
5 重大水箱,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毒性之不然材料建 造;採用成品水箱,應設計堅固之支架。
為考量景觀因素得設置 於斜屋頂中,如外露於屋平台,則應考量適當之遮蔽美化。
6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給水泵浦不得設典地面第一層公共通道或 樓梯間;陸上式泵浦應設置基座,沉水式泵浦應配合水池空間裝 置。
(二) 排水系統 1 排水系統之通氣管及管理道間穿過屋面處,應有防水處理;管身 應連結牢固,頂部並應加設泛水及網罩裝置。
2 排水系統配管,應配合建築構造規劃路徑,並以設置最管或管道 間為原則,管道間宜於每層樓向非居室開設檢修口。
3 附設污水處理設施之位置,以住宅背面或側面為準;其設於住宅 正面時,應與住宅出入口及出入通保持適當之距離。
4 社區計畫興建戶數超過一百戶或計畫容納人口超過五百人者,應 設置專用下水道。
但下水道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電氣設備 1 住宅應儘可能採用低壓市電供應,除公用設備用電外,每戶用電 以採用單相三線二二○/一一○伏特之系統為原則。
2 配電場所 (室) 以設於空地或地面第一層為原則,其設於地下室 者,應符合有關規定。
變電設備、緊急發電機及配電盤等,應安 裝於離地面高二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臺上。
3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之電錶箱應集中裝設於地面第一層之公用 樓梯間,其總戶數超過二十戶者,以集中裝置於電錶室或分層裝 在各層之公用空間為原則。
4 住宅室內外之照明設備應以高效能之省能焺具設計為主,避免採 用鎢絲燈泡等耗能燈具,其為日光燈具,應儘量採用電子式安定 器以減少耗電。
5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之公用通道、樓梯間,得視實際需要設三 路開關控制;相連設之照明燈具,以分別裝設開關為原則。
共用 對講機、緊急照明燈、電視天線、清洗工具等使用之電源插座, 按實際需要裝設之。
6 住應裝置門鈴及按鈕,其為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者,應裝置對 講機、對講母機、配線盒及門鎖控制設備等,並應配合大門裝設 之。
7 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應採用共用之電視天線,主天線應設於 屋頂並固定銀好,主配線箱應設於屋頂樓梯間內,裝高三十公, 其各層配線箱應設於公共通道或樓梯間內,裝高三十分;各戶住 宅以預量至少一個電視天線出線口為原則,裝高三十公分。
(四) 燃氣設備 1 使用天然氣、煤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供氣管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1) 室內配管以明管為原則,配管穿通牆壁處,應加保護套管。
(2) 供氣管應與電氣、電信、電氣等管道間及昇降機之機道分離裝 設,供氣管裝置於專用管道間者,應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3) 供氣管與低壓電線、接地線,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與 電錶、電氣開關,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避雷設備應 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2 燃氣設備之計量表,以安裝於住宅外部為原則;其位置應利於抄 表與檢查,並應與冷氣機、熱水器、電氣開關等保持三十公分以 上之距離,但不得設於安梯間內。
3 未有天然氣供應之地區,應於陽臺等通風良好位置預留淨高八十 公分以上之瓦斯鋼瓶放置空間,並預留供氣配管位置。
(五) 其他設備 1 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附近,應預留供門牌及電力、自來水、 瓦斯、稅捐等編號牌裝設之位置。
2 受信箱應統一型式,集合住宅受信箱以集中設置於共同出入口附 近為準。
3 住宅單元之空調機能應配合室內隔間規劃,並預為考量分式空調 之設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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