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處-苗栗縣政府縣長電子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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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縣長電子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品質,對民眾透過縣長信箱便民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陳情、投訴或建議案件之處理,統一規範相關權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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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縣長電子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為民服務及研究發展科
96年02月08日府計民字第0960021707號函施行96年12月06日府計民字第0960182285號函修正98年02月24日府計民字第0980029860號函修正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為加強便民服務與提升服務品質,對民眾透過縣長信箱便民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陳情、投訴或建議案件之處理,統一規範相關權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
三、各單位權責如下:(一)本府計畫處:1.負責本系統之開發。
2.負責本系統系統端軟、硬體之建置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3.受理各單位使用本系統帳號及密碼之申請。
4.受理並分派由本系統之民眾陳情案件至相關業務單位,並列管案件之期程。
5.負責民眾陳情案件,經相關單位回復後回傳至陳情人。
(二)登記桌:1.應於每日上、下午定時至本系統收件,並立即分派電子陳情案件。
2.收受單位案件,並分派至案件承辦人員處理。
3.對於非該單位權責之電子陳情案件,應於受文後二日內退回本府計畫處重新分派。
4.每日檢查電子陳情案件處理狀況,對於有延遲之案件應主動稽催。
(三日內)(三)案件承辦人員:收受單位登記桌派送之電子陳情案件,並草擬回復內容,經主管批准後,至線上辦理結案。
(四)電子陳情案件分派至案件承辦人員,若非權責所屬應於收到案件後兩天內經由單位登記桌退回至本府計畫處,否則該案件由原收件單位負責,並以該單位核算處理天數。
四、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流程如下:(一)陳情案件經受理後,由本府計畫處派送至各單位,同時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單位登記桌,登記桌再依案件性質派送至業務承辦課,由該課指派案件承辦人員處理。
(二)案件承辦人員草擬回復內容後,應送單位一級主管核閱(或再上級主管),再利用本系統將回復內容傳送至本府計畫處,由本府計畫處代為回復陳情人。
五、利用本系統陳情案件之首次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須申請展延,應依分層負責規定,於系統列印案件展延申請單簽請延長,並於核准後通知計畫處辦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
六、本府計畫處應於次月將各單位處理狀況、逾期未結統計資料陳報縣務會議。
七、本業務獎懲規定如下:(一)每件案件處理天數超過規定期限七日者,承辦人員得予以記申誡一次;倘仍再超過七日仍未辦結者,得再記申誡一次,半年累計三件超過規定期限七日者,單位業位主管記申誡一次,承辦人員移考績委員會專案處理。
(二)登記桌應每日上、下午定時分文,若有延遲分文達三日以上者,予以記點一次;年度內累積達十次者,如係非正式編制人員,建請依「苗栗縣政府臨時/約雇人員雇用契約書」第五條規定,予以解雇。
(三)半年內案件總平均處理天數最低之前三名(且半年內受理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單位可提報表現優異之相關人員最多不超過五人,各記嘉獎一次;另每季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為最低之前三名(且每月受理件數達五件以上者),單位可提報表現優異之相關人員五名,各記嘉獎一次。
(四)承辦人每季,累計十件平均辦結天數不超過一天者,記嘉獎一次。
(五)本要點所稱半年係指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每季係指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十月至十二月;另日數係以工作天計算。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上版日期: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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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23
地址:36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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