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新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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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預約贖回股數須為全部庫存股數,經交易對手回報全部或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外幣存款帳戶;若經交易對手回報全部未成交,於次一營業日即可重新 ... *投資人投資前請詳細審閱 【風險預告】 本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均符合行政院金管會之相關法令規定,惟投資非無風險,委託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份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行辦理信託業務,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擔保信託資金之運用績效及最低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委託人可至本行各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 或本行信託理財網(http://www.skbank.com.tw)下載。

三、 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高收益債券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涉及較高之信用風險,與評等級別較高的債券相比,其價格波動度較高,損失本金及收益的風險也較大。

四、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一)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道德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二)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交割遞延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三)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除應考量上述相關風險外,另須留意指數編製機構之風險。

五、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 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六、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

部份債券型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且配息可能由基金 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七、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 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八、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含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九、如有預約交易,請務必於交易生效日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約定扣款帳戶上,維持足夠的金額,以確保交易成功扣款。

十、投資存款以外的金融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上述對於風險的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金融商品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需對本投資須知詳細閱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金融商品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信託開戶】 ◎本行目前能透過來行臨櫃以及外開方式辦理信託開戶手續:   一、委託人向本行申請信託業務往來前,需先在本行開立一台幣或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視投資之信託業務別),在申請信託開戶時,指定一活期性存款帳戶(台幣/外幣存款帳戶可各設定一帳戶)作為信託交易之約定扣款帳戶【註1】。

【註1】:約定之扣款帳戶限開立於新光銀行之活期性帳戶,不含支票存款戶、保險貸款戶、存款透支戶(活存餘額為負數)、備償專戶、有動用定存質借之綜合存款戶及聯名戶。

二、新修正之民法「成年監護制度」已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本次修法後: 1.「受輔助宣告之人」【註2】為信託等重要法律行為時(例如,信託開戶、申購基金),應經輔助人同意,未得同意者,其效果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相關規定(如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註2】:「受輔助宣告之人」適用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較輕者(例如成年弱智者及失智老人),對象包括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監護人對受監護人(原禁治產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僅例外准許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故本行自98/11/23起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非其父或母者,不得受理其申購特定金錢信託商品。

※本行於信託開戶制度實施後,有關申購款項、信託手續費及轉換手續費一律以本行帳戶圈存扣款方式入帳,不接受委託人以存入即期支票或匯款至本行信託專戶方式辦理。

  【信託開戶所須攜帶之文件】:     攜帶資料 委託人 身分證明文件 印鑑 備註 成年人 1.身分證正本 2.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需留存信託印鑑,此印鑑為日後向本行申請信託業務之確認依據。

1.因應96年度全面換發新式身份證件,自96年6月1日起,委託人向本行申請信託開戶時均需提供新式身份證件供本行核對並影印留存。

2.自98/11/23起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非其父或母者,不得受理其申購特定金錢信託商品。

3.受監護宣告之人開戶,應由其監護人檢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最近三十日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監護登記資料)及監護人之身分證,來行代為辦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不必前來。

4.受輔助宣告之人開戶: 本人持輔助人同意書,檢具本人及輔助人身分證正本、本人最近三十日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輔助登記資料)辦理開戶。

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及二位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未成年人若尚未申請身分證,可攜帶戶口名簿辦理 2.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須檢附,法定代理人雙方免附)=   ※若法定代理人其中一方無法親自來行辦理,則需填寫信託開戶同意書或辦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相互授權代理信託業務。

◎需留存信託印鑑,此印鑑為日後向本行申請信託業務之確認依據。

原則上應留存與戶名一致之印鑑或簽名,惟法定代理人欲留存其印鑑時亦得受理。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辦理相 互授權需留存約定印鑑,憑 此印鑑授權得由他方單獨以 該未成年人名義與本行進行 信託產品及理財產品等相關 交易之一切行為行使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

法人戶 1.登記證照正本,如公司、行號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書。

2.負責人需親自來行辦理(或辦理授權),並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若有授權,則被授權人亦需攜帶身分證正本) 3.法人戶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戶如至「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公司登記資料留存,得免再徵取董事會議事錄、公司章程等其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4.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申請開戶者,憑正式公文辦理。

惟私立學校如以校長具名之正式公文申辦,應備有董事會之授權書始得辦理。

◎需留存信託印鑑,此印鑑為日後向本行申請信託業務之確認依據。

◎機關學校、團體或公司行號,存戶除蓋用其正式印信或公司行號印章外,須再由其負責人加蓋私章(或簽名)作為印鑑。

留存之信託印鑑如無立約人(或負責人)圖章,應辦理授權,立約人(授權人)依法應當負授權責任。

◎若為合夥委託戶,其留存印鑑欲僅蓋代表人私章者,應徵提全體合夥人之授權書。

※ 上述未盡事宜,依本行存款開戶作業規定辦理。

※ 本資料僅供參考,其他相關作業規定依本行規定辦理。

【申購】 一、申購方式 1.    臨櫃申購: 單筆及定期定額申購,皆須攜帶信託開戶之原留印鑑並簽蓋於申購申請書中信託印鑑留存欄位。

(使用信用卡定期定額申購扣款者須另出示扣款之本行信用卡)。

2.    網銀申購:目前本行僅開放客戶臨櫃新申請使用信用卡扣款 委託人必須先於新光銀行各營業單位完成存款及信託開戶手續並申請網路銀行服務及辦理轉出 帳號設定後,方可至網路銀行中進行本行相關開放之交易。

※其他網銀申購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P.30「網銀交易注意須知」之說明。

二、名詞定義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並在國內註冊之基金。

2.    境外基金 :由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所發行之基金,並依手續費收取之時點之不同,區分為「A股系列基金」、「B股系列基金」、「C股系列基金」及「Y股系列基金」。

3.    手續費前收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股系列基金」、「T股系列基金」及「X股系列基金」須計收申購手續費,並於申購時一次支付於本行。

4.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為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基金,簡稱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又可區分為B股系列基金、C股系列基金、Y股系列基金,申購時不須支付申購手續費,於贖回時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銷售手續費(CDSC)」,若持有期間超過約定年限,投資人則不需繳交手續費用。

5.  ETFs(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s英文原文為 ExchangeTradedFunds,簡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即為將指數予以證券化,由於指數係衡量市場漲跌趨勢之指標,因此所謂指數證券化,係指投資人不以傳統方式直接進行一籃子股票之投資,而是透過持有表彰指數標的股票權益的受益憑證來間接投資;因此簡而言之,ETFs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提供投資人參與指數表現的基金,ETFs基金以持有與指數相同之股票為主,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發行受益憑證,以獲取和大盤同步的獲利。

6.  境內結構型商品:境內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票債券方式發行者。

7.  境外結構型商品: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8.  國外有價證券: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含有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外國政府機構債券、外國中央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不含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債券)。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之規定,須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函令規定辦理。

  三、信託業務別 (一)台幣信託: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 最低投資 金額 手續費前收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台幣10,000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新台幣  100,000元 .境外基金A股系列:新台幣30,000元  (以上皆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每次每筆新台幣3,000元以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型、境外基金台幣信託以仟元為累進單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不開放定期   定額投資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每筆 .新台幣100,000元以上 ,以萬元為   增加單位 不開放定期定額投資 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 自98年8月24日起不接受台幣信託申購 無 優 先 股 不接受台幣信託申購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境內結構型商品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其他外國有價證券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最高投資 金額 .富蘭克林B股系列基金:每筆等值美金100萬元。

             .聯博B股系列基金:投資美元、歐元、澳幣計價,每筆不得超過等值各幣別25萬元;投資日圓計價,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日圓2仟8佰萬元。

.其他系列基金無上限。

(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其他外國有價證券悉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受理時間 交易類及 查詢類 網路辦理:目前交易類受理時間為營業日上午09:00~15:00;超過受理時間(15:00~隔日05:00)視為預約交易;查詢類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07:00~隔日05:00。

※每日上午05:00~07:00為網路銀行轉檔時間,暫停網路交易及查詢。

臨櫃辦理:營業日上午9:00~15:00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 交 易 日 境外基金:週一~ 週五下午15:00前完成,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週一~ 週五下午15:00前(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須於上午10:30前)完成,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臨櫃/網銀銀行單筆申購限由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

(為避免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 1.  選擇自活期存款帳戶扣款:每月3、7、13、17、23、27日的任一日或多日。

2.  預定扣款日如遇星期例假日或遇不可抗力事故,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臨櫃/網銀銀行申購限用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 (二)外幣信託: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 最低投資金額 手續費前收型基金 每筆 .美元2,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歐元2,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日圓250,000元以上,以仟元增加單位 .港幣4,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加幣4,000元以上,以元為加單位 .英鎊2,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澳幣4,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瑞朗4,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人民幣8,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新加坡幣4,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紐西蘭幣4,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南非幣20,000元以上,以仟元增加單位 .瑞典克朗20,0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臨櫃/網銀銀行外幣單筆申購基金限用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

(為避免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           每筆 .美元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歐元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日圓20,000元以上,以仟元為增加單位 .港幣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加幣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英鎊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澳幣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瑞朗 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人民幣8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新加坡幣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紐西蘭幣2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南非幣1,000元以上,以仟元增加單位 .瑞典克朗1,000元以上,以元為增加單位   ※本行開放臨櫃/網銀銀行外幣定期定額申購A股系列基金,但僅限用委託人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每筆 .美元2,5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歐元2,5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澳幣4,500元以上,以元增加單位 .南非幣30,000元以上,以仟元增加單位 .日幣250,000元以上,以仟元增加單位           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   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 每筆申購金額最少為美金5,000元   ※最低申購股數無條件進位至以10股為調整單位,加碼股數亦以10股為累計單位 無 優 先 股 每筆申購金額最少為美金5,000元 ※最低申購股數無條件進位至以10股為調整單位,加碼股數亦以10股為累計單位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境外結構型商品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辦理。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其他外國有價證券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不開放網路交易 無 最高投資金額 .富蘭克林B股系列基金:每筆等值美金100萬元。

             .聯博B股系列基金:投資美元、歐元、澳幣計價,每筆不得超過各幣別25萬元;投資日圓計價,每筆不得超過日圓2仟8佰萬元。

.其他系列基金無上限。

(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其他外國有價證券悉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受理時間 網路辦理:(網銀外幣申購目前僅開放基金及ETFs) 目前交易類受理時間為營業日上午09:00~15:00;超過受理時間(15:00~隔日05:00)視為預約交易;查詢類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07:00~隔日05:00。

※每日上午05:00~07:00為網路銀行轉檔時間,暫停網路交易及查詢。

臨櫃辦理:營業日上午9:00~15:00 交 易 日 週一~ 週五營業日上午9:00~15:00完成,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已下架之基金不提供投資金額增加、變更扣款日及增加扣款日之異動,只可變更贖回帳戶及減少投資金額且變更後不得再申請回復減少前之投資金額。

*2.景順境外基金除息系列及富達系列基金之當期除息總金額若低於50美元,基金公司將逕自把該次配息金額轉換為等值之基金單位數,本行亦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委託人將可由對帳單得知當期分配之單位數)。

3.為符合美國財政部對海外投資人之租稅優惠規定,投資人申購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須另填英文版之W-8BEN(美國稅捐免扣身份證明,有效期三年)文件。

4.自101年1月1日起,本行申購基金之扣款帳戶限由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為避免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外匯申報規定) 5.網銀外幣申購限用本行本人活期性帳戶扣款。

6.受託人依各委託人之信託資金佔彙集信託資金之比例,分配受益權單位數;如其分配計算至該投資標的規定之小數點位數,仍有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悉由受託人依其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之。

(本行目前採取隨機分配)   (四)定期定額其他注意事項: 台/外幣 信託定期定額投資 注意事項 1.以存款帳戶扣款者(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投資日(3、7、13、17、23、27日)之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之指定扣款存款帳戶中,留存足夠的扣款金額(申購金額加申購手續費)。

  2.以本行信用卡扣款者(限定以台幣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日(7、17、27日)的前二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確認信用卡之可用餘額是否足夠基金投資扣款(申購金額加申購手續費),以免扣款失敗。

3.以存款帳戶扣款者,申請定期定額扣款及異動事項(包含變更投資金額、扣款帳號、扣款日期、暫停或恢復扣款),請於指定扣款投資日之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下午15:00前,透過臨櫃或網路服務辦理完成,當次扣款才可生效;以信用卡扣款者,申請定期定額開戶及異動事項,請於指定扣款投資日之前二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下午15:00前,透過臨櫃或網路服務辦理完成,當次扣款才可生效。

若逾時辦理,則變更事項將於下次扣款投資日生效。

   4.受託人對於扣款之信用卡如遇該信用卡繳款異常、當期可用額度為零時,則當次不扣款投資。

5.定期定額投資指定扣款被扣款人之信用卡如遇卡片掛失補發或停卡(包含本行強制停卡者)的情形,委託人須親自至臨櫃辦理變更扣款卡號,方可繼續扣款投資;若委託人持有他行信用卡遭強制停卡者,受託人得暫停委託人扣款投資。

6.指定扣款之信用卡必須開卡後(包含新卡及到期換卡者),方可扣款投資。

7.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受託人將暫停委託人扣款投資;若委託人欲恢復扣款者,須親自透過臨櫃或網路服務辦理恢復扣款。

8.定期定額投資基金辦理全部轉換後,而後之申購亦變更為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9.定期定額投資基金使用信用卡扣款方式僅限台幣信託申購且無法申請當日個別扣款。

10.原約定以存款帳戶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之交易,無法變更為信用卡扣款。

11.定期定額投資使用受託人發行之信用卡扣款者,限委託人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

以信用卡申購定期定額基金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亦即若當期未繳清「本期最低應繳金額(即定期定額扣款全額+消費款最低應繳金額)」,則受託人將暫停該筆信託商品扣款投資,直到委託人繳清金額後,即恢復扣款投資;若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時,委託人須辦理恢復扣款後方可繼續扣款投資,且委託人同意其投資扣款日應由受託人依信用卡結 帳日指定之,委託人不得自行選擇。

12.使用本行信用卡申購定期定額基金之帳款,其沖抵順序得優先於一般前期剩餘未付款項;前項申購交易亦不列計紅利點數計算。

13.本行單筆、定期定額扣款帳戶不含支票存款戶、保險貸款戶、存款透支戶(可用餘額為負數)、備償專戶、有動用定存質借之綜合存款戶及聯名戶。

14.已下架之基金不提供投資金額增加、變更扣款日及增減扣款日之異動,只可變更贖回帳戶、變更扣款帳戶及減少投資金額(投資金額減少後不可再回復)。

15.委託人原申購之投資標的如係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則原申購之該筆投資標的不得於臨櫃或網銀異動為「定期不定額」方式,反之亦不可。

16.委託人因多筆定期定額扣款導致存款帳戶無法足夠扣款時,本行將由系統判定扣款優先順序。

※  利安系列之利安資金日本增長基金(新加坡幣/美元)、利安資金亞洲科技基金(新加坡幣/美元)、利安資金新加坡均衡基金(美元)、利安資金日本基金(新加坡幣/美元) 、利安資金澳洲基金(新加坡幣/美元)目前暫不開放定期定額投資。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及國外有價證券之各項費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 相關費用 信託/ 申購 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轉換手續費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收取 時機 交易發生時,依信託本金計算並另行計收。

依贖回之信託本金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逕行扣收。

交易發生時,於信託本金之外另行計收。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 計算方法 以信託本金×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以信託本金×0.2﹪×持有天數÷365。

  .本行︰依每次轉入基金筆數計收(一筆基金轉換成二筆基金→收二筆費用) .基金公司︰於交易發生時內扣或外收之。

外收以信託本金×轉換手續費率計算;內扣以實際轉入金額×轉換手續費率計算(實際轉入金額=實際轉出市價/(1+轉換手續費率%)) 以申購之信託本金x通路費率計算之。

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x通路費率計算之。

(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 費率 依各基金公司不同手續費率收取。

年費率0.2﹪依信託期間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扣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少收新台幣300元;境外基金最少收新台幣500元;投資未滿一年及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暫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94年6月13日前投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型免收信託管理費。

※一年的計算是「算頭也算尾」,例如︰96年3月20日申購,需在97年3月19日(含)以前贖回,才不會收取信託管理費。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每次每筆新台幣50元。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不得轉換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平衡型。

  無     無   境外基金 1.每次每筆新台幣500元(富蘭克林A股系列基金及先機A股系列基金,基金公司外收轉換信託金額0.5﹪,最高每筆收取新台幣5,000元,以執行交易時本行系統匯率換算等值新台幣計收)。

2.另應負擔各基金內扣或外收之轉換費用,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請依財富管理部提供之基金一覧表為準)。

1.「A股系列基金」:無申購通路服務費。

2.「B股系列基金」:年費率為0%~4%(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3.「C股系列基金」:年費率為0%~1%(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年費率0%~1.2%(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算之。

  備註1:除轉換手續費依新台幣計收外,信託手續費、信託管理費皆以投資幣別計收。

2:基金分銷費用(DistributionFee):委託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時,須按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收基金分銷費用,並由基金發行機構逕自各基金資產中扣收。

3:各基金通路報酬等相關資訊請洽分行理財專員或詳見本行網站。

二、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商品說明暨交易確認單」之規定   信託/申購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贖回手續費 收取 時機 交易發生時,依信託本金計算並另行外收。

無 贖回交易發生時,贖回相關費用併入贖回手續費,並自贖回款總額中直接扣除。

計算方法 以股數×成交買價×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無 以股數×成交賣價×贖回手續費率計算之 費率 3.0﹪ 無 0.2﹪ 三、結構型商品/金融債券/次級市場公司債券﹕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商品說明書」之規定   信託/申購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贖回手續費 收取 時機 交易發生時,依信託本金計算並另行外收。

依贖回之信託本金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逕行扣收。

無 計算方法 以信託本金×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以信託本金×0.2﹪×持有天數÷365 ※投資第一年暫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無 費率 依各商品規定 年費率0.2﹪依信託期間計算 無 四、優先股:確定之適用費率依「產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   信託/申購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贖回手續費 收取 時機 交易發生時,依信託本金計算並另行外收。

依贖回之信託本金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逕行扣收。

贖回交易發生時,贖回相關費用併入贖回手續費,並自贖回款總額中直接扣除。

計算方法 以股數×成交買價×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以信託本金×0.2﹪×持有天數÷365 ※投資第一年暫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以股數×成交賣價×贖回手續費率計算之 費率 3.0﹪ 年費率0.2﹪依信託期間計算 0.2﹪   【轉換/贖回】 一、台幣信託轉換/贖回﹕   全部   部分 轉換/贖回   無 境外 基金 .單筆: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須不低於新台幣30,000元,否則無法部份轉換/部份贖回。

(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40,000元才能申請部份轉換/部份贖回)   .定期定額: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須不低於新台幣3,000元,否則無法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6,000元才能申請) 證券 投資 信託 基金 .單筆: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須不低於新台幣10,000元(債券型基金須留信託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否則無法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股票型基金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20,000元,債券型基金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110,000元才能申請部份轉換/部份贖回)。

.定期定額: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 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須不低於新台幣3,000元,否則無法部分轉換/部份 贖回。

(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6,000元才能申請部份轉換/部份贖回)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須不低於新台幣100,000元,否則無法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因此基金庫存至少需有新台幣200,000元才能申請部份轉換/部份贖回。

※網路銀行交易須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二、外幣信託轉換/贖回﹕ ※ 同一基金公司不同計價幣別基金辦理全部轉換後,新投資標的將以新計價幣別之原扣款等值金額 續扣,惟轉換後新計價幣別之扣款金額若低於本行外幣信託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額之規定,仍以本行規定之外幣信託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額作為新扣款金額。

  全部   部分 轉換/贖回 無 境外 基金   .單筆: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應為單筆最低申購金額,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不得低於該幣別單筆之最低申購金額,否則無法辦理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 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 美元      2,000元 2,000元 歐元      2,000元 2,000元 日幣    250,000元 250,000元 港幣      4,000元 4,000元 加幣      4,000元 4,000元 英鎊      2,000元 2,000元 澳幣      4,000元 4,000元 瑞朗      4,000元 4,000元 人民幣    8,000元 8,000元 新加坡幣  4,000元 4,000元 紐西蘭幣  4,000元 4,000元 南非幣   20,000元 20,000元 瑞典克朗 20,000元 20,000元 轉換/贖回 無 境外 基金 .定期定額: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為該幣別定期定額最低申購金額,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不得低於該幣別定期定額之最低申購金額,否則無法辦理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 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 美元      200元 200元 歐元      200元 200元 日幣   20,000元 20,000元 港幣      200元 200元 加幣      200元 200元 英鎊      200元 200元 澳幣      200元 200元 瑞朗      200元 200元 人民幣    800元 800元 新加坡幣   200元 200元 紐西蘭幣  200元 200元 南非幣  1,000元 1,000元 瑞典克朗1,000元 1,000元 轉換/贖回 無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應為單筆最低申購金額,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不得低於該幣別單筆之最低申購金額,否則無法辦理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 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 美元     2,500元          2,500元 歐元     2,500元          2,500元 澳幣     4,500元          4,500元 南非幣  30,000元 30,000元 日幣    250,000元         250,000元 ※網路銀行交易「美元、歐元、澳幣」須以元為增加單位,「日幣、南非幣」須以仟元為增加單位。

三、台/外幣信託轉換/贖回其他規定︰ 1.委託人辦理全部贖回時,單筆申購之契約即為終止,信託關係視為消滅;原約定以定期定額方 式之申購契約可同時申請繼續扣款,惟若無同時申請繼續扣款,則信託關係視為消滅,原約定 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之契約亦視為終止且同時停止扣款。

2.委託人將同一投資標的辦理「全部」轉換時,原約定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轉換前之投資標的,亦隨同變更為申購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但辦理「部分」轉換時,原約定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轉換前之投資標的仍會依原契約繼續扣款(繼續扣轉換前之投資標的,而非扣轉換後之投資標的),本行目前亦不開放申請變更為申購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3.手續費後收基金與手續費前收型基金基金不得互為轉換。

4.目前不接受辦理轉換交易之基金﹕愛德蒙得洛希爾系列基金及瀚亞南非幣計價基金 5.特殊轉換限制之基金:富蘭克林B股系列基金及利安系列基金不開放不同幣別互相轉換、天達除權及除息系列基金不開放互轉。

6.贖回款入帳限為本行委託人本人帳戶。

      四、交易淨值計算﹕ 申購淨值計算日 贖回淨值計算日 轉換淨值計算日 境外基金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下午3:00   淨值計算:(各基金 之申購、贖回、轉換淨值計算日不盡相同,須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一般為申購當日   ※德利系列(雙報價)之基金申購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申購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德利系列基金(雙報價)之申購價為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1+0.5%)   ※愛德蒙得洛希爾系列基金之申購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一般為贖回當日   ※德利系列(雙報價)之基金贖回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贖回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德利系列基金(雙報 價)之贖回價為贖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   ※愛德蒙得洛希爾系列基金之贖回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轉出、轉入: 以轉換申請當日之淨值計算   ※德利系列(雙報價)之基金轉出及轉入淨值為次一營業日,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若為不同幣別轉換,則轉入淨值為次一營業日淨值。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轉出/轉入之基金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轉出/轉入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德利系列基金(雙報價)之轉入價為轉換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1+0.5%),轉出價為轉換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 ※  亨德森系列基金之轉出淨值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淨值為轉換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淨值   ※愛德蒙得洛希爾系列基金之轉換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四、交易淨值計算﹕ 申購淨值計算日 贖回淨值計算日 轉換淨值計算日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下午3:00 (申購債券型基金營業時間為上午9:00~10:30)   淨值計算:(各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淨值計算日不盡相同,須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申購當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海外地區者,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申購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贖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海外地區者,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贖回淨值為次二營業日 轉出:轉換申請當日之次一 營業日 轉入:以轉出確認回覆後再       申請轉入當日之申購 淨值計算。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海外地區者,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轉出淨值為次二營業日 國外有價證券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9:00~下午3:00   (各商品之價格計算不盡相同,須依各產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價格計算: 申購/贖回皆以委託投資標的投資地區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如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則委託之單據將失效,而非遞延至次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Ex.98年7月3日為美國獨立紀念日補假證交所休市,則7月3日將不受理ETFs申購/贖回交易。

    五、匯率計算: 1. 信託資金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所適用之匯率,除另有約定者外,悉依本行處理有 關結匯作業之期間內,按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

2. 投資標的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發行機構、承銷商或 基金經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3. 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投資人負擔。

    六、申購單位數/面額分配日: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生效日後約5~7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債券基金為2~3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境外基金 投資生效日後約5~7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ETFs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優先股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其他國外有價證券 (不含境外結構型債券)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交易市場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七、贖回款入帳日:(以下之入帳日依各基金公司、承銷商或發行機構實際匯入本行帳戶為準,待本行收到款項再行作業,並非絶對天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贖回生效日後約3~10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債券型基金為次一或次三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境外基金 贖回生效日後約7~15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實際入帳日依各基金公司規定)。

ETFs 贖回有回報全部(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存款帳戶。

優先股 贖回有回報全部(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存款帳戶。

其他國外有價證券 (不含境外結構型債券) 贖回有回報全部(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存款帳戶。

  ※基金贖回款入帳時間因牽涉許多無法控制的因素(如投信/投顧公司及基金保管銀行的作業時間、金資中心的作業量、本行﹤信託部、國外部、作帳分行 ﹥的作業時間等),故無法確定款項會於銀行對外營業時間(15︰30)前入帳(金資中心通匯時間為銀行營業日之17︰00截止);請提前申請贖回,以免因款項無法即時入帳而發生損害事宜。

      【後收型基金贖回/轉換規定】   一、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1. 「B、C及Y股系列基金」按贖回時的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或按信託本金,乘以下列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費率計算「遞延銷售手續費」,並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發行機構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2.本行手續費後收型基金須依先進先出法(FIFO)的方式辦理贖回及轉換。

二、遞延銷售手續費費率與轉換費用: *先機系列基金   贖回時計算標準 遞延銷售手續費費率 基金公司收取之轉換費用(外收) B股 信託本金 未滿一年(含):4﹪ 1年〜2年(含):3﹪ 2年〜3年(含):2﹪ 3年〜4年(含):1﹪ 4年以上:0﹪ 無 C股 未滿一年(含):1﹪ 1年以上:0﹪ 0.3﹪ (最高收取新台幣5,000元) *聯博債券型、ING(L)Y股系列基金 贖回時計算標準 遞延銷售手續費 基金公司收取之轉換費用 依贖回時市價或信託本金孰低 未滿一年:3﹪ 1年(含)〜2年:2﹪ 2年(含)〜3年:1﹪ 3年(含)以上:0﹪ 無 *其他系列基金 類型 贖回時計算標準 遞延銷售手續費 基金公司收取之轉換費用 路博邁 C2股 依贖回時市價 或信託本金孰低 未滿一年:2﹪ 1年(含)〜2年:1﹪ 2年(含)以上:0﹪ 無 B股 未滿一年:4﹪ 1年(含)〜2年:3﹪ 2年(含)〜3年:2﹪ 3年(含)〜4年:1﹪ 4年(含)以上:0﹪   ※富蘭克林及MFS全盛B股系列基金不開放不同幣別互轉  ※本行手續費後收型基金計算遞延銷售手續費(CDSD)時使用周年日方法。

例如:    客戶購買B、C股基金之交易日為2008年8月1日,則必須等到2009年8月1日才算擁有    該股份一整年,故客戶需等到2009年8月2日辦理贖回作業時,B股才可以3%計算之(之後CDSD依此類推);C股亦開始以0%計算之。

如果股份持有期間轉換在同一類股之基金,核算    遞延銷售手續費(CDSD)時之股份持有年份則連續計算。

外幣信託 投資ETFs其他交易 注意事項 1.ETFs申購、贖回採預約單筆限價交易,並以本行每日公告之最近收盤報價(P)為基     準,接受P*95%、P*96%、P*97%、P*98%、P*99%、P*100%、P*101%、P*102%、P*103%、P*104%、P*105%等11種限價買賣委託,惟實際預約價格應以本行系統為準。

每筆委託可能僅成交部分股數,本行不保證委託單皆全部成交。

(P為美國證券交易所最近收盤報價) 2.客戶買賣委託後經回報無成交者,則ETFs交易確認單及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請書即行失效,不得作為日後連續買賣委託之用。

3.ETFs限「外幣信託」方式承作,並以美元委託交易。

依客戶預約申購價格,每筆ETFs申購本金最少為5仟美元,申購累加股數為10股。

客戶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購或贖回ETFs所填寫相關表單內容僅為預約委託交易,仍須依次級市場交易規則,確認實際買賣成交金額並與交易對手完成交割後始具信託效力。

4.客戶於申購日以美元預約買進,本行將自客戶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按預約申購本金及手續費總額予以圈存,以確保成交回報日得依實際成交金額扣款交割,申購未成交或扣款餘額皆將解除圈存。

5.委託申購完成且經交易對手回報有全部(部分)成交後,即可於成交回報日之次一營業日申請委託贖回,惟持有部位不得進行轉換。

6.委託贖回股數須為全部庫存股數,經交易對手回報有全部(部分) 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外幣存款帳戶;若經交易對手回報為未成交,於次一營業日始能重新申請委託贖回(OBU客戶須待三個營業日後始能重新申請委託贖回)。

7.委託贖回僅部分成交時,未成交之剩餘股數須待原已成交之贖回款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始能再行申請委託贖回。

8.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贖回)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9.交易費用:申購手續費於客戶申購時由本行外收;贖回時相關費用併入贖回手續費,並自贖回款總額中直接扣除。

10.為符合美國財政部對海外投資人之租稅優惠規定,本行客戶(限非美國籍)須另填英文版之「美國稅捐免扣身分證明單」(W-8BEN,期效三年)。

11.其餘未列入本交易說明之項目,請詳見本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請書」及「新光銀行ETFs商品說明暨交易確認單」關於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之規定。

  【ETFs其他交易注意事項】   外幣信託 投資優先股其他交易 注意事項 委託人投資優先股(PreferredShare)須承擔之主要風險與其他交易注意事項及交易說明: w主要風險: 1.最低收益風險:優先股為累積配息型,發行機構有權停止配息並累積至未來,每季除息基準日期亦並非固定;另以往績效與配息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本行亦不保證最低投資或配息收益。

(相關詳細內容請詳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 2.提前贖回的風險:除另有規定外,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期初每股發行價格。

若委託人提前贖回時,則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此情況可能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

3.利率風險: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 波動風險等級很高,自原始發行後,其投資期間之市場價格或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其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其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4.流動性風險:優先股(PreferredShare)不具備充分之市場流通性,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續持有至到期日。

5.信用風險:委託人須承擔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優先股(PreferredShare)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到期保本與預定年配息率配發與否(英文版公開說明書記載)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承諾或保證。

6.匯率風險: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7.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年限且投資人可能收回少於原始信託投資金額。

8.再投資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權利,或因稅務事件提前贖回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時,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9.特殊事件提前贖回風險:在本優先股條件下,當發行機構被要求扣減或收取任何稅務或有其它資本、信評等特殊事件發生時,發行機構有權提前於預定贖回開始日前終止本優先股。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可能收回少於原始信託投資金額,此部份請投資人詳閱英文版公開說明書。

10.國家風險: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11.交割風險: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2.法令變動風險:本產品係屬境外所得,未來若相關稅務法令有所改變,則依當時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優先股主要風險與其他交易注意事項及交易說明】   外幣信託 投資優先股其他交易注意事項 w其它注意事項: 1.本產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僅為中文說明參考,詳細產品說明與相關風險及發行條件以英文公開說明書為準,投資人應詳閱說明並自行判斷是否投資及承擔投資風險。

2.本產品非屬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人不保本亦不保息。

配息入帳日約為配息日後5~7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3.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且銀行不擔保信託資金之運用績效。

4.發行機構於各期及到期時應保證履行交付投資金額及報酬的義務,因此委託人必須承擔發行機構無法履行償付義務所導致之虧損風險。

若發行機構發生無法履行償付之義務時,受託人(本行)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協助處理與該發行機構間的合約與所衍生的相關事務,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

5.本產品非公開募集,產品說明書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予客戶或一般大眾。

6.因涉及國外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目前本行上架優先股(PreferredShare)產品僅供本國人申購。

7.投資人申購前應充分考量自身投資風險及年齡與產品天期之關係,非專業投資人(自然人或法人客戶)申購本產品時,如發生投資標的風險等級已超出自身投資風險承受度者,本行得予以婉拒。

w交易說明: 1.本優先股(PreferredShare)採預約「單筆限價」交易(須依本行八種限價規定,小數點後兩位),除特殊情況外,以前一交易日之最近收盤報價(P)為基準,接受P*95%、P*97%、P*98%、P*99%、P*100%、P*101%、P*102%、P*105%等八種限價買賣委託,惟實際預約價格應以本行系統為準。

每筆委託可能僅成交部分股數,本行不保證委託單皆全部成交。

客戶買賣委託後經回報無成交者,則本交易確認單及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請書即行失效,不得作為日後連續買賣委託之用。

2.優先股(Preferred Share)僅得以計價幣別之幣別信託方式委託交易。

依客戶預約申購價格,每筆申購本金最少為5,000美元,申購累加股數為10股。

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購或贖回優先股(Preferred Share)所填寫相關表單內容僅為預約委託交易,仍須依次級市場交易規則,確認實際成交金額並與交易對手完成交割後始具信託效力。

3.客戶於申購日以美元預約買進,本行將自客戶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按預約申購本金及手續費總額予以圈存,以確保成交回報日得依實際成交金額扣款交割,申購未成交或扣款餘額皆將解除圈存。

4.委託申購經交易對手回報全部或部分成交後,即可於成交回報日之次一營業日申請委託贖回,惟持有部位不得進行轉換。

5.預約贖回股數須為全部庫存股數,經交易對手回報全部或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外幣存款帳戶;若經交易對手回報全部未成交,於次一營業日即可重新申請委託贖回(OBU客戶須待3個營業日後始能申請委託贖回)。

6.委託贖回僅部分成交時,未成交之股數須待原已成交之贖回款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始能申請委託贖回。

7.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8.交易費用:申購手續費於客戶申購時由本行外收;贖回費用、信託管理費,將自贖回款總額中直接扣除。

9.為符合美國財政部對海外投資人之租稅優惠規定,本行客戶(限非美國籍)須另填英文版之「美國稅捐免扣身分證明單」(W-8BEN,期效三年)。

10.其餘未列入本交易說明之項目,請詳見本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請書」關於申購或贖回之規定。

【短線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國內投信基金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及「境外基金短線交易防範作業」已分別於97年6月12日及98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投資人之交易如經基金經理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經理公司之規定。

其相關短線交易規定之內容,請詳閱各基金公司之最新公開說明書,或請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sitca.org.tw)網站查詢。

※  基於美國證管會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新開立帳戶之客戶若涉及短線交易,銷售美國註冊基金之外國銷售機構,應提供基金公司該等客戶之姓名、納稅人號碼或身分證字號及交易資訊等,故銷售機構除應依金管會規定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外,亦得經客戶書面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金管會規定格式以外之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故於2008年1月1日起客戶必須於本行臨櫃辦理簽署同意書後,才可辦理申購、轉換美國註冊基金。

(本行目前共有銷售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世界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中小型公司成長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外國基金、富蘭克林成長基金、富蘭克林潛力組合基金、富蘭克林高成長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法人機構專用基金共八檔註冊於美國之基金) ※ 國內各家投信公司之基金短線交易規範皆不相同,投資人若違反投信公司短線交易規範,需就該筆短線交易之贖回基金計收「短線交易費用」=買回單位數×買回淨值×短線費率(短線費率從0.005%~1.5%不等)並限制該投資人一定期間內不可新增申購該基金。

【境外基金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說明】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說明」之說明彙整與應注意事項詳如下述: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相關說明。

      【網路交易注意須知】:網路銀行交易有其一定之操作風險,部份交易一經執行成功,即無法取消或變更,為免損害自身利益,請投資人審慎操作。

一、網路目前開放之交易項目如下:(B,C股不開放定期定額交易) 交易項目 台幣 外幣 即 時 申購 基金 單筆 ü ü 定期定額 ü ü ETFs 單筆  r① ü 贖回 基金 單筆(全/部份) ü ü 定期定額(全/部份) ü ü ETFs 單筆(全部)④ ü ü 轉換 基金 單筆(全/部份) ü ü 定期定額(全/部份) ü ü 異動 基金 定期定額扣款金額 ü ü 定期定額每月扣款日期 ü ü 定期定額扣款帳號⑤ ü ü 定期定額恢復/暫停扣款 ü ü 定期定額終止扣款⑥ r r 定期定額扣款起始日期⑦ r r 查詢 基金 投資概要(庫存資產參考損益、參考報酬率) ü 債券 投資概要(庫存資產參考損益、參考報酬率) ü ETFs 投資概要(庫存資產參考損益、參考報酬率) ü 歷史投資交易查詢(交易明細依產品別、日期區間) ü 預約交易 ü 取銷 預約中交易 ü 其他 理財客戶資料表暨投資屬性問卷 ü 預 約 申購 基金 單筆 ü ü 定期定額 ü ü ETFs 單筆 r r 贖回 基金 單筆(全/部份) ü ü 定期定額(全/部份) ü ü ETFs 單筆(全部) r r 轉換 基金 單筆(全/部份) ü ü 定期定額(全/部份) ü ü 異動 基金 定期定額扣款金額 ü ü 定期定額每月扣款日期 ü ü 定期定額扣款帳號 ü ü 定期定額恢復/暫停扣款 ü ü 定期定額終止扣款 r r 定期定額扣款起始日期 r r 交易項目 台幣 外幣 通知 設定 基金 使用損益主動通知功能(設定個人停損點、獲利點) ü 贖回款入帳通知功能 ü 受益分配除息通知功能 ü ETFs 使用損益主動通知功能(設定個人停損點、獲利點) ü 查詢 基金 個人停損點、獲利點 ü ETFs 個人停損點、獲利點 ü 取銷 基金 使用損益主動通知功能 ü 贖回款入帳通知功能 ü 受益分配除息通知功能 ü ETFs 使用損益主動通知功能 ü   注意事項: ①   本行ETFs申購交易限「外幣信託」及「單筆即時」方式承作,並僅限美元委託交易。

②   目前開放委託人於本行網路銀行進行交易之信託商品僅限本行上架之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含債券型)及ETFs。

③   本行網路銀行目前不開放以「定期不定額」方式投資之相關交易及查詢申請。

④   本行ETFs贖回申請需為全部庫存數,每筆委託可能僅成交部分股數,本行不保證委託單皆全部成交;;若經交易對手回報為未成交股數,於次一營業日始能重新申請委託贖回。

⑤   本行網路銀行目前不開放「信用卡」方式投資之相關交易申請(含定期定額帳戶扣款申請變更為信用卡扣款)。

⑥   網路銀行無法申請定期定額終止扣款。

⑦   網路銀行申請定期定額扣款投資基金,若申請日為國定例假日,則扣款生效日(扣款起始日)為申請日次一營業日;若否,則為申請日當日。

⑧ 委託人必須先至新光銀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存款、信託開戶及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服務;若已在本行開立存款帳戶, 請至新光銀行各營業單位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服務,並取得理財及轉帳密碼,上網註冊後,即可在本行網路銀行中進行信託交易及查詢各項投資資料。

⑨ 網路銀行自98年10月1日起開放外幣定期定額申購、外幣定期定額預約申購。

⑩ 除新光投信旗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開放委託人於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網路銀行未開放其他基金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型、新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貨幣型基金等申購服務。

⑪ 委託人申辦定期定額異動交易,同一信託編號之同一事件在同一營業日中僅可變更一次,無法於同一營業日重複申請定期定額異動;於網路銀行申辦亦同。

⑫ 網路銀行不開放變更贖回款入帳帳號及變更對帳單寄送地址,委託人請親洽各營業單位辦理。

⑬ 網路銀行未開放委託人辦理原定期定額信用卡扣款變更為帳戶扣款及變更卡號等信用卡扣款異動之相關交易;委託人欲變更為帳戶扣款或因掛失信用卡而需變更扣款之信用卡號,請親洽各營業單位辦理。

⑭ 委託人應於最近一期信託資金投資所分配之單位數確認後,方可辦理贖回及轉換服務。

⑮網路銀行目前交易類受理時間為每一金融機構營業日上午09:00~15:00;超過受理時間(15:00~隔日05:00)視為預約交易;查詢類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07:00~隔日05:00。

※每日上午05:00~07:00為網路銀行轉檔時間,暫停網路交易及查詢。

  ※⑯ 委託人申請預約交易成功後,網路銀行會寄發第一封e-mail通知委託人此筆預約交易成功,此僅表示「預約申請成功」;待預約之交易於執行日實際執行後,網路銀行才會再寄發第二封e-mail通知委託人此筆預約交易是否「執行成功」,此時收到之成功通知才表示交易確實執行成功。

⑰ 網路銀行外匯結匯及交易的上限為等值新台幣50萬元整。

⑱ ETFs單筆申購須先至臨櫃簽訂相關文件(ex.英文版之W-8BEN),始得於網銀直接進行交易。

⑲ ETFs預約贖回股數須為全部庫存股數,經回報有全部(部分)成交者,贖回款將於5~7個營業日後匯入指定存款帳戶;若回報為未成交,須待次一營業日始能再行委託贖回。

  【定期不定額投資】※目前不開放網銀交易及信用卡扣款 一、名詞定義: 1.「基準淨值」:依委託人申請之定期不定額投資標的首次扣款之申購淨值作為定期不定額投資標 的之「基準淨值」。

惟如嗣後委託人選擇轉換原投資標的基金單位數為新投資標的後,將依轉 換當時新投資標的之轉換淨值做為轉換後新投資標的之「基準淨值」。

2.「基準扣款金額」:受託人將依據委託人申請之定期不定額投資標的所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 作為日後增加或減少申購金額之基準;惟如嗣後委託人選擇轉換原投資標的基金單位數為新投 資標的後,轉換後新投資標的之扣款金額,仍依轉換前原投資標的所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 作為日後增加或減少申購金額之基準。

  二、最低基準扣款金額、最低投資金額及最高投資金額 方式 項目 台幣信託 外幣信託 最低基準扣款 金額 .新台幣5,000元(含)以上 (以仟元為增加單位)     .美元、歐元、加幣、英鎊、澳幣、紐幣、瑞朗、港幣、新幣等達300元(含)以上、日圓30,000元(含)以上、瑞典克朗、南非幣2,000元(含)以上 (日圓、南非幣以仟元為增加單位,其餘各幣別以元為增加單位) 最低投資金額   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50%   (以元為增加單位,小數點以下全部無條件捨去)   (惟減碼後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元)   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50%   (日圓、南非幣以仟元為增加單位,其餘各幣別以元為增加單位,小數點以下全部無條件捨去)   (惟減碼後不得低於受託人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額︰美元、歐元、加幣、英鎊、澳幣、紐幣、瑞朗、港幣、新幣等200元、日圓20,000元、瑞典克朗、南非幣1,000元) 最高投資金額 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150% 設定之「基準扣款金額」×150% *定期不定額投資金額依上述規定辦理之。

三、定期不定額投資計畫之申購扣款金額增加(加碼)或減少(減碼)原則  (一)申購之扣款金額增加(加碼)或減少(減碼)原則為:   委託人投資標的最新基金淨值相較於「基準淨值」上漲時,扣款金額以按比例減少(減碼)買進; 委託人投資標的最新基金淨值相較於「基準淨值」下跌時,扣款金額以按比例增加(加碼)買進。

加、減碼調整後之扣款金額最低係以電腦系統所設定「基準扣款金額」50%為限(惟台幣信託 減碼後之最低扣款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元整,外幣信託減碼後之最低扣款金額依受託 人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額之規定),最高則以設定「基準扣款金額」150%為準。

(二)本行電腦定期不定額之漲跌幅及扣款金額設定 投資標的淨值漲跌幅計算公式: (扣款前一金融營業日受託人已取得基金公司之最新淨值-基準淨值)÷基準淨值     加碼 減碼 投資標的淨值跌幅(註) 扣款金額調整比例 調整後扣款金額(註) 投資標的淨值漲幅(註) 扣款金額調整比例 調整後扣款金額(註) 跌幅<5% 5%≦跌幅<10% 10%≦跌幅<15% 15%≦跌幅<20% 20%≦跌幅<25% 跌幅≧25% 不變 10% 20% 30% 40% 50% 基準扣款金額*100% 基準扣款金額*110% 基準扣款金額*120% 基準扣款金額*130% 基準扣款金額*140% 基準扣款金額*150% 漲幅<5% 5%≦漲幅<10% 10%≦漲幅<15% 15%≦漲幅<20% 20%≦漲幅<25% 漲幅≧25% 不變 -10% -20% -30% -40% -50% 基準扣款金額*100% 基準扣款金額*90% 基準扣款金額*80% 基準扣款金額*70% 基準扣款金額*60% 基準扣款金額*50% 註:1.投資標的淨值跌幅計算結果為正值時,代表漲幅;投資標的淨值跌幅計算結果為負值時 ,代表跌幅。

2.調整後加、減碼之台幣信託扣款金額以元為增減單位,小數點以下全部無條件捨去;外 幣信託扣款金額以元為增減單位,小數點以下全部無條件捨去。

  四、定期不定額投資計畫轉換之相關規定: (一)   如委託人選擇就原申購之投資標的為全部轉換,有關轉換後之新投資標的「基準淨值」悉依 轉換當時新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準;轉換後「基準扣款金額」依轉換前原投資標的所設定 之「基準扣款金額」作為日後增加或減少申購金額之基準。

如委託人選擇就原申購之投資標 的為部分轉換,僅就原投資標的為主要扣款標的,其「基準淨值」及「基準扣款金額」仍按 委託人轉換前就原投資標的所設定之條件不變。

(二)若為不同計價幣別基金辦理全部轉換,則轉換後之新「基準淨值」悉依轉換當時新投資標的 之「轉換淨值」為準,而轉換後之新「基準扣款金額」則依轉換前原投資標的所設定之「基 準扣款金額」以新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換算等值金額,作為日後增加或減少申購金額之基準。

惟轉換後新計價幣別之基準扣款金額若低於本行外幣信託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 額之規定,仍以本行規定之外幣信託定期定額投資各幣別最低申購金額作為新扣款金額。

     原基金  新基金 扣款狀態 使用之基準淨值 轉換後扣款金額 扣款狀態 使用之基準淨值 轉換後扣款金額 全部轉換 N   停止扣款 Y 轉換時新基金之淨值 轉入時原基金之扣款金額;但客戶重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部分轉換 Y 原基金之基準淨值 原基金之扣款金額;但客戶重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N   非投資扣款標的   五、定期不定額投資計畫事件變更之相關規定: (一) 若委託人自行異動原申購投資標的之「基準扣款金額」,將以異動後之新「基準扣款金額」 作為日後扣款之基準。

(二) 若委託人自行異動原申購投資標的之「淨值漲跌幅或扣款金額調整比例」,將以異動後之新「淨值漲跌幅或扣款金額調整比例」作為日後扣款之基準。

★★(三) 委託人原申購之投資標的如係以「定期不定額」方式購買,則原申購之該筆投資標的不能異動為「定期定額」方式,反之亦不可。

  六、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申購境外基金如因故成為未核備基金時,受託人將依最新之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指示之處理方式辦理。

七、定期不定額投資計畫之其他規定 (一) 定期不定額投資計劃除依「定期不定額投資、異動申請書」之規定外,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中有關信託業務約定條款履行。

(二)  委託人同意如申購或轉換之基金發行單位數超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核准之淨發行單位數時,悉由受託人依其作業處理準則停止代委託人辦理申購或轉換之基金事宜。

(三)  委託人同意如申購或轉換之基金之清算/合併等基金相關變動時,因該項變動須終止定期不 定額投資計劃,受託人得於最後交易日主動終止定期不定額投資計劃,並依其作業處理準 則辦理之。

(四)  受託人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受託人不擔保信託資金之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

委託人同意於辦理定期不定額投資業務時,因市況或其他因素所產生之盈虧,概由委託人享有或負擔,且本項業務非屬存款保險保障範圍,投資具有風險,此種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委託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前,應審慎閱讀及評估相關之交易內容及投資風險。

(五) 委託人辦理終止定期不定額投資計劃,並非基金贖回申請,委託人如欲辦理基金贖回應需填寫贖回轉換申請書前往受託人處辦理贖回申請。

(六) 委託人同意於辦理定期不定額投資計劃,如欲增加、減少、變更投資標的/金額時,應前往 受託人營業處以臨櫃方式辦理投資申請,無法於網銀申辦。



(七) 委託人贖回或轉換投資標的時,須依受託人及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辦理。

(八) 扣款帳戶限由委託人本人之台、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辦理;目前本行不開放委託人以信用卡申請定期不定額扣款投資基金。

(十)定期不定額目前僅開放投資境外基金「A股系列基金」,不開放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八、委託人定期不定額投資基金所需負擔之相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手續費前收型基金係按信託本金乘以0%~3%之費率(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收申購手續費,並於申購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2.轉換手續費:於委託人辦理轉換時一次支付,惟基金發行機構另有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 之規定者,須從其規定一併計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次基金轉換時,受 託人依轉入筆數逐筆收取新台幣50元之轉換手續費。

境外基金:每次基金轉 換時,受託人依轉入筆數逐筆收取新台幣500元之轉換手續費。

3.信託管理費:委託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屆滿一年起,按各基金該次贖回之信託本金(按先進先出原則)及依委託人實際持有天數,乘以年費率0.2%計收信託管理費,境外基金最低收取新台幣500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收取新台幣300元,於基金贖回時由受託人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九、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自基金發行機構收受之相 關費用: 由基金發行機構,按受託人於各基金發行機構之淨資產價值(即已申購基金之淨值)乘以 0%~1.2%之年費率(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算之,並由基金發行機構 依其規定之支付方式給付予受託人;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 將由基金發行機構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本處所載之內容如因排版、校對等因素所致之錯誤,仍應以本行或基金公司實際作業規範及刊登內容為準,委託人/受益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本行洽詢。

      【OBU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境外基金及外國有價證券】 一、申購:OBU外幣信託目前僅開放申購部分「境外A股共同基金」及,可投資之基金名稱及代號請參閱本行網站或洽詢各營業單位   OBU單筆投資 OBU定期定額投資 最低投資金額 OBU專用投資境外基金 每筆 .美元10,000元以上 ,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歐元1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澳幣1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南非幣4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日圓1,000,000元以上,以百萬元為增加單位   ※ 限用本行本人OBU帳戶扣款       不開放定期定額投資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每筆 .美元10,000元以上 ,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歐元1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澳幣1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南非幣40,000元以上,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日圓1,000,000元以上,以百萬元為增加單位   ※ 限用本行本人OBU帳戶扣款       不開放定期定額投資     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 每筆申購金額最少為美金5,000元   ※最低申購股數無條件進位至以10股為調整單位,加碼股數亦以10股為累計單位 無 優 先 股 每筆申購金額最少為美金5,000元   ※最低申購股數無條件進位至以10股為調整單位,加碼股數亦以10股為累計單位 無 境外結構型商品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辦理。

無 其他外國有價證券 依各商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或依發行機購或交易對手之規定辦理。

無 最高投資金額 .目前OBU開放投資之基金無上限規定。

受理時間 . 臨櫃辦理:每一金融機構營業日上午9:00~15:00(目前不開放OBU網銀交易申購) 交 易 日 週一~ 週五營業日上午9:00~15:00完成,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 OBU目前不開放網路銀行交易申購基金及其他金融商品。

※OBU外幣單筆申購之扣款帳戶限由本行本人OBU帳戶扣款(為避免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外匯申報規定) ※ 受託人依各委託人之信託資金佔彙集信託資金之比例,分配受益權單位數;如其分配計算至該投資標的規定之小數點位數,仍有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悉由受託人依其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之。

(本行目前採取隨機分配) ※已於本行OBU開立存款戶及完成信託開戶之本行OBU客戶,可直接於本行各營業單位以外幣單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目前本行已開放投資境外結構型債券、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次級市場公司債、 國外優先股)及部分境外基金。

※OBU外幣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申購手續費用皆以投資幣別計收。

二、轉換/贖回﹕   全部 轉換/贖回 轉換/贖回           OBU專用投資境外基金 .轉換: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應為單筆最低申購金額,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不得低於該幣別單筆之最低申購金額,否則無法辦理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 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 美元      10,000元 10,000元 歐元      10,000元 10,000元 澳幣      10,000元 10,000元 南非幣    40,000元  40,000元 日幣    1,000,000元 1,000,000元 轉換手續費:以美元幣別計收   本行:每次每筆外收美金15元,依每次轉入基金筆數計收 (一筆基金轉換成二筆基金=收二筆費用)。

基金公司:以信託本金×轉換手續費率計算,於交易發生時內扣或外收之 富蘭克林A股系列基金:外收,轉換信託金額×0.5%,最高每筆收取等值新台幣5000元,以執行交易時本行系統匯率換算等值美元計收。

(1)   霸菱、富達系列基金:內扣收取,依轉換信託金額×0.5%。

(2)    摩根富林明、聯博、貝萊德系列基金免收基金公司轉換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以信託本金×0.2%×持有天數÷365 →依贖回之信託本金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逕行扣收。

投資未滿一年暫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贖回淨值計算日:【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  其餘相關淨值計算皆依基金公司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各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淨值計算不儘相同,須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  投資標的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發行機構、承銷商或基金經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外幣信託資金因贖回、轉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轉換/贖回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應為單筆最低申購金額,且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不得低於該幣別單筆之最低申購金額,否則無法辦理部分轉換/部份贖回。

部份轉換/部份贖回最低金額 扣除部份轉換/部份贖回金額後之信託餘額 美元     10,000元          10,000元 歐元     10,000元          10,000元 澳幣     10,000元          10,000元 南非幣   40,000元           40,000元 日幣   1,000,000元         1,000,000元 ※  網路銀行交易「美元、歐元、澳幣、南非幣」須以萬元為增加單位,「日幣」須以百萬元為增加單位。

    三、OBU投資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1、OBU專用投資境外基金: 相關費用 信託/申購 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轉換手續費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收取 時機 交易發生時,依信託本金計算並另行計收。

依贖回之信託本金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逕行扣收。

交易發生時,於信託本金之外另行計收。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責產價值中扣除。

) 計算方法 以信託本金×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以信託本金×0.2﹪×持有天數÷365。

.本行︰依每次轉入基金筆數計收(一筆基金轉換成二筆基金→收二筆費用) .基金公司︰以信託本金×轉換手續費率計算,於交易發生時內扣或外收之 以申購之信託本金x通路費率計算之。

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x通路費率計算之。

(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 費率 依各基金公司不同手續費率收取。

年費率0.2﹪依信託期間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扣收,境外基金最少收等值15美元;   ※投資未滿一年暫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一年的計算是「算頭也算尾」,例如︰96年3月20日申購,需在97年3月19日(含)以前贖回,才不會收取信託管理費。

1.每次每筆美金15元(富蘭克林A股系列基金,基金公司外收轉換信託金額*0.5﹪,最高每筆收取等值新台幣5000元)。

2.霸菱、富達系列基金:內扣收取,依轉換信託金額×0.5%。

其他應負擔各基金內扣或外收之轉換費用,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請依財富管理部提供之基金一覧表為準)。

  1.「A股系列基金」:無申購通路服務費。

2.「B及T股系列基金」:年費率為0%~4%(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3.「C股系列基金」:年費率為0%~2%(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年費率0%~1.2%(確定之適用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算之。

  備註1:除轉換手續費依美元計收外,信託手續費、信託管理費皆以投資幣別計收。

2:基金分銷費用(DistributionFee):委託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時,須按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計收基金分銷費用,並由基金發行機構逕自各基金資產中扣收。

2、OBU投資其他國外有價證券:OBU投資ETFs(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結構型商品/金融債券/次級市場公司債券、優先股…等國外有價證券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同DBU規定。

    四、OBU投資之淨值計算 申購淨值計算日 贖回淨值計算日 轉換淨值計算日 境外基金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下午3:00   淨值計算:(各基金 之申購、贖回、轉換淨值計算日不盡相同,須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一般為申購當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申購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一般為贖回當日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贖回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轉出、轉入: 以轉換申請當日之淨值計算   (以基金公司提供之淨值為主)   ※轉出/轉入之基金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轉出/轉入淨值為次一營業日   國外有價證券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9:00~下午3:00   (各商品之價格計算不盡相同,須依各產品說明與交易確認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價格計算: 申購/贖回皆以委託投資標的投資地區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如遇投資地區例假日時,則委託之單據將失效,而非遞延至次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Ex.98年7月3日為美國獨立紀念日補假證交所休市,則7月3日將不受理ETFs申購/贖回交易。

    五、匯率計算: 4. 投資標的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發行機構、承銷商或 基金經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5. 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投資人負擔。

  六、申購單位數/面額分配日: 境外基金 投資生效日後約5~7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ETFs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優先股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美國股市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其他國外有價證券 (不含境外結構型債券) 成交回報日一般為委託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惟若遇交易市場休市,則成交回報日亦將順延。

      ※本處所載之內容如因排版、校對等因素所致之錯誤,仍應以本行或基金公司實際作業規範或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等刊登內容為準,委託人/受益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本行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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