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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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出版品管理、提升出版品品質及促進出版品普及流通,特依據文化部「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1月0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0180128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附件一圖書應記載事項示例.pdf附件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pdf附件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pdf附件四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統一編號申請表.pdf附件五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規格檢核表(圖書、連續性出版品).pdf附件六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規格檢核表(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含光碟形式等).pdf附件七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規格檢核表(電子出版品與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含無實體電子書).pdf附件八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流程圖.pdf附件九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查表.pdf附件十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pdf附件十一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委託代售清單.pdf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一~附件十一.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加強出版品管理、提升出版品品質及促進出版品普及流通,特依據   文化部「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出版品管理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   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除有特殊情形外,本院出版品之管理單位為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負   責出版品印製委外規劃、編號申請、寄存及銷售管理等事宜。

四、本院出版品規格應符合以下出版品基本形制:   (一)圖書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四)本院紙本出版品應以A4(二十一x二十九點五公分)、菊版八      開(二十一x二十九公分)、四六版十六開(十九x二十六公分      )、四六版十八開(十六x二十三公分)或菊版十六開(十五x      二十一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

但性質特      殊者不在此限。

  (五)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原      因者外,應同時製作可圖文分離之PDF檔,或併同繳交其他      符合標準格式之電子檔。

      PDF檔應含印製用封面檔及內文檔,文件應無保全設定,文      字允許搜尋、複製及貼入文字編輯軟體(例如word),且檔案      未設密碼保護,無內容不完整或毀損情形。

五、本院出版品印製前,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先行填妥「國家教育研究   院出版品統一編號申請表」(附件四)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規   格檢核表」(附件五至附件七),經各申請單位協助確認無誤後,併   同出版品基本形制資料,申辦國際標準編號與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    流程如附件八)。

  該出版品同時透過網路提供時,應註記網址等相關資訊。

六、本院出版品應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查表」(詳附件   九)進行分發寄存,其中專案分發部分由申請單位依出版品性質,擬   具分發名單後,提供予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統一寄送,並得預留展售   及配合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

但出版品庫存量在三份以內   者,除專案簽准分送銷售或再印者外,均不再分送銷售。

  前項預留展售及寄存之出版品之數量,申請單位應於提出發行需求時   估算在內。

七、本院出版品應依印製成本、版稅、管銷費用、倉儲運費、銷售數量及   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定價後銷售或委託代售   ,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統籌展售清單   如附件十)。

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要點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代售之出版品,應送本院委託代售之地點展示或銷售(委託   代售清單如附件十一)。

  第一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本院出版品印製、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   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   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資訊。

九、本院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建置於本院相關網站,供讀者查詢。

本   院各單位出版品如需文化部協助流通利用,應依相關規定,將出版品   與利用清單提供予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函送文化部。

  有特殊原因不宜建置於網站供查詢,或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者,應專   案簽准。

十、本院各申請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   附帶約定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

其代售酬金,得由本   院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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