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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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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