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無人機法規初探- 技術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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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無人機法規初探
民航局無人機法規初探
109-09-23
工研院資通所吳家怡
工研院資通所於2018年起執行經濟部「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以來,除了持續關注國內外無人機發展趨勢,並依據發展商用無人機核心軟體技術與累積的無人機飛行經驗,持續配合民航局進行國內無人機法規的研擬修訂與提供相關建議。
本文以無人機法規所有相關申請與辦理的實際執行經驗,整理民航局無人機法規為五大重點架構,協助有興趣者快速了解內容並掌握要點,最後分享工研院資通所配合法規上路的相關做法,以供後續其他單位執行計畫之參考。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及民航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並於2020年3月31日正式施行。
本文參考交通部民航局無人機專區內容,以圖1內容架構進行說明,以增進理解與記憶,包含器材管理、活動區域、人員管理、操作限制、賠償責任與罰則等重點,分述如下。
圖1無人機法規架構(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器材管理規範註冊為遙控無人機管理之基礎,並利用註冊程序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進行教育與警示,以達到安全使用宣導目的。
另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且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亦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
250公克以上無人機須註冊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皆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註冊有效時間為2年。
25公斤以上具導航裝置無人機須檢驗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25公斤以上且具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
檢驗形式分為3種,分別為型式檢驗、實體檢驗及特種實體檢驗(參考表1),須依檢驗人身份進行申請。
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分別為型式檢驗為無期限、實體檢驗為3年、特種實體檢驗最長不逾3年,且應於屆期前30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亦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
而若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之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表1無人機檢驗形式(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活動區域規範使用遙控無人機從事飛航活動,允許活動區域分為中央(民航局)管理與地方管理2種區域(參考圖2)。
在中央,民用航空局依據飛航或國家安全需要,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內劃設禁止活動範圍。
地方政府(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公益及社會安全需要,因地制宜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地方政府管轄區域內,如經濟部、法務部或國防部等機關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要者,得提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公告。
圖2無人機活動區域(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400呎以上、禁限航區、機場四周由民航局管理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各機場狀況不同。
400呎以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人員管理規範為保障飛航安全、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針對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者、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者、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其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6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持證者可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監護下,學習操作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逾15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8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專業操作證(基本級、高級)申請者應年滿18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應於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民航局指定醫院為之)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各類操作證有效期限為2年,各類操作證測驗項目請見表2,高級操作證之體格檢查亦配合操作證效期,應重新辦理。
為鼓勵政府機關(構)及法人報考,法規上路後,初期有開放跨級報考,本所亦有前往報考,而10月1日後報名者須逐級報考。
表2無人機操作證測試項目(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操作限制規範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自然人十大操作限制,但亦採取「原則限制、例外允許」的立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其限制。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完成安全審查並經核准後(效期2年),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始得從事。
此外,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之活動,為便利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有效掌控任務規模與起迄時間,並應先取得活動場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自然人十大操作限制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10項操作規定(口訣:5要5不要),如下:
1.要在白天飛行。
2.要在視距範圍內進行操作。
3.要低於400呎內活動。
4.要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周遭狀況。
5.要遵守管理規則之操作限制,如下: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
.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87海浬或160公里。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
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6.不得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碰撞。
7.不得投擲或噴灑物件。
8.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9.不得於人群聚集或是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10.不得同一操作人同一時間控制兩架無人機。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經能力審查排除上述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若要進行上述操作限制排除,須依飛航活動飛航活動3步驟進行申請,步驟如下:
1.能力審查
.應備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遙控無人機註冊清單(所有無人機皆須註冊)、操作人員名冊(皆須持有專業操作證)及作業手冊,並須依規
定進行無人機責任保險。
.有效期限:2年
2.活動申請
.申請要件:須執行操作限制排除
.申請期限:每次核准期間為3個月或1年(政府機關),期間內可依核准事項進行活動,期滿前可重新提出申請(請於活動15日前提出申請,
如有涉及軍事航空管理區域,請於30日前提出申請。
)
3.活動登載
每次活動前、後,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報到及報離登載。
賠償責任與罰則規範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產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活動,須投保責任保險,目前承保範圍為遙控無人機或由遙控無人機上墜落之物品,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依違規情形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沒入無人機違反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規定,相關罰則請參考下表3,處罰方式包括廢止操作證、罰鍰、沒入遙控無人機與禁止從事飛航活動等,罰鍰額度依情節及對安全影響程度,自新臺幣1萬元至150萬元不等。
表3違反無人機飛航規定之罰則(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科專計畫之配合作法資通所於107年起執行經濟部「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基於國際無人機發展趨勢、我國資通訊產業優勢及無人機產業缺口,開發商用無人機與機隊之核心軟體技術,配合國內無人機法規發展穩定、安全、可執勤輪替、遠距通訊及智慧化之無人機與機隊系統;結合業主DomainKnow-how,發展「警用巡邏」、「智慧巡檢」、「救災通訊」等無人機垂直應用解決方案,帶動具台灣特色之無人機加值應用。
因應無人機法規於109年3月31日上路,考量所發展之核心技術與垂直應用範圍須進行無人機操作限制排除,資通所先於今年1月安排操作人員直接參加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課程,邀請具有民航局監評人員資格講師負責講課或督課;2月配合民航局安排操作人員參加高級專業操作證預考,目前已有8名同仁陸續取得高級專業操作證;3月統整工研院包含資通所、機械所及綠能所(經洽詢材化所,暫未提出需求)等無人機操作規範,完成工研院法人作業手冊首次編定並送民航局進行能力審查,已於4月17日獲得民航局審核通過;同時亦完成資通所43台無人機註冊,以及無人機責任保險之投保。
在活動申請實際作業方面,雖然飛航區域為民航局和地方政府管轄,但若涉及高鐵、鐵路、高速公路或軍事地區等區域,法規上雖載明由主管機關協助共同會商,但考量各垂直應用與實證場域的要求與限制不同,尤其是風險較高之飛行活動,例如:橋梁檢查、路口車流監測等,若能事先與場域主取得活動區域及操作限制排除的飛行許可,可加速民航局活動申請的作業流程。
此外,目前未開放法人單位申請自家場地為非禁限航區,若自家場地已劃分為禁限航區,例如工研院中興院區,故於此區域進行飛航活動時,仍須依照規定進行活動申請。
計畫執行迄今,團隊與民航局、縣市政府相關窗口互動密切,陸續反應關於禁限航區規劃、活動申請程序、飛航空域圖資呈現等問題與優化建議,期使政策制定可逐步符合實際所需,以健全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
結論
「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目前已開放進行「註冊」、「檢驗」、「能力審查」、「活動申請」及「學、術科測驗」等,可依據身份別(自然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製造或代理商/外國人)進行辦理。
提醒在進行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務必依照規定完成各項相關申請程序,以兼顧無人機發展與安全。
參考文獻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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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自109年3月31日起,依民航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相關規範條文詳如民航局網站無人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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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人直昇機。 三、無人多旋翼機。 四、其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