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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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對象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特殊情況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退,逾期不予受理: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欠費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

( ... 目前線上:643人,瀏覽人次:68593654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保險對象因特殊情況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墊醫療費用就醫者,其費 用之核退,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情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投保,而依本法第六 十九條之一規定處以罰鍰及暫不予保險給付,於暫不予保險給付 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墊醫療費用就醫,並已繳清罰鍰及 保險費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經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於暫行拒絕 保險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墊醫療費用就醫,並已繳 清保險費及滯納金者。

(三)未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繳納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經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於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自墊醫療費用就醫,並已繳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四)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及於就醫日起七日內 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補送保險憑證者。

(五)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每年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超過最近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之 百分之十者。

(六)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重大傷病者,於住院期間死亡或因不可歸責 因素,未及於住院期間提出申請,並已付該次住院部分負擔費用 者。

三、保險對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者,應檢具下列書 據,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 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之 影本與聲明書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出生證明。

(生育案件檢附) (四)出院病歷摘要。

(住院案件檢附) 四、保險對象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者,應檢具下列書據,逕向保險人申 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全民健康保險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法定上限核退申請書及其附 表。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 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之 影本與聲明書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內含住院費用部分 負擔金額) 五、保險對象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特殊情況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辦理核 退,逾期不予受理: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欠費繳清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核退。

(二)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規定者,應於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 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

(三)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者,應於次年六月底前申請核退。

(四)符合第二點第六款規定者,該次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應於出院之 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

六、健保局對於申請醫療費用核退案件之核退標準,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 查及支付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健保局對於申請醫療費用核退案件之核退費用一經核定,即以正本通 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如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 核退案件者,並副知其投保單位。

八、健保局為辦理醫療費用核退案件,得向有關單位查證或洽取與核退案 件有關之文件資料;如發現有不實情形,除醫療費用不予核退外,並 得依法移請有關機關處理。

九、本要點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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