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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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雖然已經明文規定在各個法典裡,但並不代表法律就因此而不能再修改或廢止 (不然立法院幹什麼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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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by投稿作者•2017-05-28•
23:01•
學堂,新奇,法學白話文
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條號也是跟著刪刪減減又加加嗎?
時代潮流席捲很快,科技日新月異,社會不停的進步與發展,生活周遭的大小事也都會隨著時代的演進而有不一樣的改變,以符合現在潮流的趨勢。
那……我國的法律是不是也會跟著時代的演進而有所修改或不同呢?
時代潮流席捲很快,科技日新月異,社會不停的進步與發展,生活周遭的大小事也都會隨著時代的演進而有不一樣的改變,以符合現在潮流的趨勢。
那……我國的法律是不是也會跟著時代的演進而有所修改或不同呢?
我國法律雖然已經明文規定在各個法典裡,但並不代表法律就因此而不能再修改或廢止(不然立法院幹什麼吃的!)。
如果基於政策或事實的需要或其他情況而有增減內容的必要,立法院就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去修改、增加或廢止原本的法條。
不過,增加或廢止條文,並不是直接將前後的法條條號加一或減一,而是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的規定,在法典上保留所廢止的條文條次,並在括弧註明「刪除」;又或者,將所要增加的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並且以前條條號「之一」、「之二」等作為新條文的條號。
嗯?這樣看起來似乎沒有這麼好理解,不如就讓小編用個簡單的圖來解釋一下這個道理。
假設以下每個人代表一條條文,分別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等等,以此類推。
而今天因為某些原因,因此決定廢止第三條條文,那麼立法者仍會將第三條條號留在法典裡,並且在後面寫上「刪除」。
那……如果今天因為某些原因,因此決定在第三條後面增加條文,那麼立法者則會以前一條條文(也就是第三條)之一作為新條文的條號,就是叫做第三條之一。
從上面的幾個簡單圖示,想必大家大概知道廢止或增加條文時,立法者是如何處理條文的號碼了吧?!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怎麼那麼麻煩,不直接把條文刪掉,將其他條文的號碼往前補;又或者,如果有新增法律條文,那麼直接把新增條文後面的條號依序加一就好了啊?何必還要在那邊用「刪除」或「之一」呢!
其實呀!立法者在民國59(1970)年制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這個規定時,按照當時的慣例,修正法律而廢止或增加少數條文時,如果需要全面調整某一條法律的條次,就會導致其他法律中遇到援用此條法律的法條條次也必須一起修正。
簡單來說就是牽一髮而動全局,而這樣子的結果則會造成立法者不便,或是使法院在引用法規解釋、判例時容易混淆。
因此,立法者才會制定這樣的規定,以避免產生那樣的結果。
(就像Word調整格式的時候,明明只調整一處的格式就會很貼心的全部跑掉一樣使人崩潰)
下圖是取自民法的部分條文,像是第986條、第987條已被廢止,即在法條後面註明「刪除」兩字。
另外,像是在第988條後新增條文,則將新條文稱為第988-1條。
而第988條條文裡面則有提到第982條、第983條、第985條的規定,所以如果今天廢止或增加條文,是直接修改條號的話,那麼第988條條文裡面所提到的條文也就必須一併修改,這樣子反而會造成更大的不便。
參考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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