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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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日治時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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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在日治初期改隸紛亂「乙未之役」結束後,於1896(明治29)年四月開始實施民政,警察機關採用「(縣)知事—支廳長—警察署長」三級制度。
當時官署改廢頻仍,1897(明治30)年,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分離,改歸新設的辨務署管理。
但在「軍憲警三段警備制」下,專責警務的警察署負責的區域只為平靜地帶,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
1898(明治31)年,兒玉源太郎總督與民政長官後籐新平,鑑於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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