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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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12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3月07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6379A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1110307修正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為規範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   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   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   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   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   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   、放學時間。

五、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   ;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   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

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   間規劃辦理。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

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    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    之規定。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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