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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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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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90065188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臺南市/主計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臺南市政府府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7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2084696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6019196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90065188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
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
,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但如係業務例行之補助且案件數量眾多者,
得經專案簽准授權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經核定不予補(捐)助者,
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附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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