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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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 ... 目前線上:902人,瀏覽人次:67263431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90065188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臺南市/主計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臺南市政府府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7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2084696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6019196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主預字第1090065188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 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 ,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但如係業務例行之補助且案件數量眾多者, 得經專案簽准授權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經核定不予補(捐)助者, 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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