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的債務-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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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委員辭去董事長後,並未通知銀行,也未得銀行同意解除其連帶保證責任,福揚公司也沒有更換連帶保證人,所以高委員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會因其去職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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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03
文/賴丕仁
據報載,立委高育仁因曾任福揚實業公司董事長七個月,並擔任該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結果因此惹來近五千萬元債務。
日前高立委對其卸任董事長後,福揚公司繼續借出的兩千萬元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簡易庭、民事庭及最高法院審理,均告敗訴,高委員此次真是虧大了。
這案子的法律關係很簡單,沒甚麼複雜性,高委員無論怎麼告,大概都不會贏。
因為高委員既與銀行簽了連帶保證契約,且簽出本票,契約同本票則共同擔保福揚公司七千萬元以內的債務。
在高委員辭去董事長後,並未通知銀行,也未得銀行同意解除其連帶保證責任,福揚公司也沒有更換連帶保證人,所以高委員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會因其去職而解除。
連帶保證殺傷力之大,又一次得到證明,即便法律科班出身者(高委員為台大法律系畢業),也不免栽在上面。
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營運之成敗,而公司負責人在其任內,簽下連保契約毋寧是很正常的事,因為人在江湖人身不由己,若不同意董監連保,銀行就不願意撥款。
所以,許多企業名人,每人無不揹負好幾顆「連帶保證炸彈」,就不知道何時會引爆。
若是自己的企業,當連保人也算理所當然,但若只是出個名,不負責實際營運,則大可不必去擔連帶保證的風險。
當連保人,絕對是上車易,下車難的。
想想,公司好不容易拱一個人出來當冤大頭,要他再拱另一個,談何容易?而銀行眼見原來的連保人資產夠多,聲譽夠響,又豈會同意以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人來替換?所以人頭董事長雖然好當,不用做事等著領錢,不過,一旦當了連保人,搞不好將來貧無立錐之地!本報曾發表過「董監事、經理人為公司保證時,對該董監事、經理人保護之方法」這篇文章,有興趣者可回頭找。
總其保護方法之意旨,就是必須設定反擔保,而且這種設定最好在就任公司負責人前,即為談妥設定。
簡而言之,就是要公司另外提供擔保,以使自己將來若因連保責任發生,可以將此責任轉嫁出去。
這種要求是合理的,蓋人頭董事長,通常是聲望不錯的人(撇開抓來當替死鬼的情形),實際負責人或因自己不夠聲望,或因自己不便出面,所以須找人頭當董事長。
一個人願意接人頭董事長,通常不是為了負責,而是為了享權利,如果將來有一堆債務要揹,誰要去當這人頭董事長呀!所以一開始就要講清楚,當董事長可以,但不可以揹債務,必須設定反擔保。
以高委員這例子來說,高委員一開始即應要求福揚公司提供七千萬擔保,將來高委員若被求償一塊錢,就從這些擔保中取回一塊錢,否則不同意掛董事長。
當然,或謂若福揚公司有足夠的擔保品,就不用借高委員的名號借錢了。
然而,即便福揚公司提不出物保,至少也應該提供人保出來反擔保,由這人來轉承擔所有責任,否則將來高委員只能向福揚公司求償,福揚公司若倒了,根本求償無門。
所以應事先抓個人備償,果真事發了,總也有點依靠。
大家都知道,不可以做保,但做保有時很難推掉,甚至免不了。
如果真的必須做保,就事先做好準備工作吧!
作者簡介
賴丕仁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目前為東元集團派駐中國大陸法務代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法學博士班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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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叮嚀
有權利之一方,千萬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縱使現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仍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現在沒有財產,未必表示他永遠不會有財產),否則一旦超過時效期間,債務人就可以依法主張時效抗辯,你只有眼睜睜地看他欠債不還有理。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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