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公理-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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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公理聲稱,給定一個集合A,我們可以找到一個集合B,它的成員完全是F 在A 的成員上的值。
注意對於每個這樣的謂詞P 都有一個相對應的公理;所以,這是一個公理模式。
在 ...
替代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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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理化集合論和使用它的邏輯、數學和計算機科學分支中,替代公理模式是Zermelo-Fraenkel集合論的一個公理模式,它本質上斷言一個集合在一個映射(泛函謂詞)下的像也是一個集合。
它對於構造特定的大集合是必需的。
目次
1陳述
2應用例子
3歷史和哲學
4引用
陳述[編輯]
假定P是一個雙變量謂詞,對於任何集合x有一個唯一的集合y使P(x,y)成立。
接著我們可以形成一個單變量的泛函謂詞F,使得F(x)=y若且唯若P(x,y)。
替代公理聲稱,給定一個集合A,我們可以找到一個集合B,它的成員完全是F在A的成員上的值。
注意對於每個這樣的謂詞P都有一個相對應的公理;所以,這是一個公理模式。
在Zermelo-Fraenkel公理的形式語言中,這個公理模式讀做:
(
∀
x
,
∃
!
y
:
P
(
x
,
y
)
)
→
∀
A
,
∃
B
,
∀
y
:
y
∈
B
⟺
∃
x
∈
A
:
P
(
x
,
y
)
{\displaystyle(\forallx,\exists!\,y:P(x,y))\rightarrow\forallA,\existsB,\forally:y\inB\iff\existsx\inA:P(x,y)}
換句話說,
如果給定任何集合x,有一個唯一的集合y使得P對x和y成立,那麼給定任何集合A,有著一個集合B使得,給定任何集合y,y是B的一個成員,若且唯若有是A的成員的一個集合x使得P對於x和y成立。
如果允許在公理模式中使用導出的泛函謂詞,則這個公理模式可以寫為:
∀
A
,
∃
B
,
∀
y
:
y
∈
B
⟺
∃
x
∈
A
:
y
=
F
(
x
)
{\displaystyle\forallA,\existsB,\forally:y\inB\iff\existsx\inA:y=F(x)}
對於每個導出的單變量的泛函謂詞F;
換句話說:
給定任何集合A,有一個集合B使得,給定任何集合y,y是B的成員,若且唯若有是A的成員的一個集合x使得y等於F在x上的值。
通過外延公理可知這個集合B是唯一的。
我們稱這個集合B為A在F下的像,並指示它為F(A)或(使用集合建構式符號形式){F(x):x∈A}。
有時引用這個公理不帶唯一性要求:
∀
A
(
∀
x
∈
A
,
∃
y
:
P
(
x
,
y
)
)
→
∃
B
,
∀
x
∈
A
,
∃
y
∈
B
:
P
(
x
,
y
)
{\displaystyle\forallA(\forallx\inA,\existsy:P(x,y))\rightarrow\existsB,\forallx\inA,\existsy\inB:P(x,y)}
就是說,謂詞P不被限制為泛函的:要應用它於一個集合A,只需存在至少一個元素y對應於A的每個元素x就可以了;y對每個x是唯一的不是必需的。
在這種情況下,被斷言存在的像集合B將為A的每個x包含至少一個這樣的y,不保證只包含唯一的一個。
有時陳述這個公理不對謂詞加任何限制:
∀
A
,
∃
B
,
∀
x
∈
A
:
(
(
∃
y
:
P
(
x
,
y
)
)
→
∃
y
∈
B
:
P
(
x
,
y
)
)
{\displaystyle\forallA,\existsB,\forallx\inA:((\existsy:P(x,y))\rightarrow\existsy\inB:P(x,y))}
就是說,根本不要求P把集合A的一個元素映射到任何對象。
但是如果對於A的一個元素x有至少一個y對應於它,則像集合B將包含至少一個這樣的y。
這個不對謂詞作限制的公理,也叫做有界公理或搜集公理,看似比原先的替代公理更強,但是這兩個版本都可以從替代公理推導出來。
另一方面,任何泛函謂詞都是謂詞,所以有界公理也蘊涵替代公理,因此兩個公理是等價的(在給定了其他Zermelo-Fraenkel公理的情況下)。
應用例子[編輯]
序數ω·2=ω+ω(使用馮·諾伊曼的現代定義)是第一個不使用替代公理就不能構造的序數。
無窮公理斷言無限序列ω={0,1,2,...}的存在,也只斷言了這個序列。
我們希望定義ω·2為序列{ω,ω+1,ω+2,...},但是一般的序數的類不一定是集合(例如,所有序數的類不是集合)。
替代公理允許你把在ω中每個有限數n替代為對應的ω+n,並保證替代所得的類是集合。
注意你可以輕易地構造序同構於ω·2的良序集合而不需用到替代公理:取ω的兩個復件的不交並,然後設第二個復件大於第一個便可。
但這樣所得的集合並不是一個序數,因為它在屬於關係下不是一個全序。
顯然,若要確保可以指派一個序數給任意的良序集合,也要用到替代公理。
類似地,若要確保可以指派一個基數給任意集合(馮·諾伊曼基數指派),我們也需要替代公理,以及選擇公理。
所有的可數的極限序數的構造也要求替代公理,就像ω·2的構造那樣。
較大的序數則不那麼直接地依賴於替代公理。
例如ω1是第一個不可數序數,可以構造如下:由全體可數良序組成的集合,會是℘(N×N)的一個子集,這點通過分離公理和冪集公理可知(在A上的關係是A×A的一個子集,因此是冪集℘(A×A)的一個元素。
關係的集合因此是℘(A×A)的子集)。
把每個良序集合替代為它的序數。
這是可數序數ω1的集合,它自身可以被證明是不可數的。
這個構造使用了替代公理兩次;第一次確保對每個良序集合的一個序數指派,第二次把良序集合替代為其對應的序數。
這是哈特格斯引理的特殊情況,而一般情況可以類似證明。
不帶替代公理但帶選擇公理的ZC集合論不足以證明博雷爾集是確定的;為此你需要替代公理。
歷史和哲學[編輯]
多數可以應用替代公理的應用實際上不需要它。
例如,假設f是從集合S到集合T的函數。
接著我們可以構造一個泛函謂詞F使得在x是S的成員的時候有F(x)=f(x),在其他時候隨意設F(x)為某個對象(這裡的指派方式不要緊)。
然後,給定S的一個子集A,應用替代公理模式於F,構造子集A在函數f下的像f(A)為
{
F
(
x
)
:
x
∈
A
}
{\displaystyle\{F(x):x\inA\}}
(或表示為F(A))。
但是這裡實際上不需要替代公理,因為f(A)是T的子集,所以我們可以使用分類公理模式來構造這個像為集合
{
y
∈
T
:
∃
x
∈
A
,
y
=
f
(
x
)
}
{\displaystyle\{y\inT:\existsx\inA,y=f(x)\}}
。
一般的說,當F在A的成員上的值都屬於某個預先構造的集合T時,使用分類公理就足夠了;只在不能獲得這樣的T的時候,才需要替代公理,比如定義在真類的子集上的運算。
按某些哲學家的說法,在上述例子中最好應用分類公理於集合T,因為分類公理在邏輯上弱於替代公理。
實際上,在普通數學中不需要替代公理,只是需要它作為特定公理化集合論的特徵。
例如,你需要替代公理來從ω·2向上構造馮·諾伊曼序數,而馮·諾伊曼序數對特定集合論的結果是必需的。
在良序集合的理論就足夠應用的情況下,你不需要用替代公理構造這些序數。
對於某些鑽研數學基礎的數學家,特別是那些專注於類型論而非集合論的人,他們或認為這個公理在各種意義上都是不需要的,因此在其工作中不包括這個公理(以及其相對應的類型論版本)。
通常在基於拓撲斯理論建造的基礎理論上,都難以表達出替代公理,所以一般不包括它。
然而,替代公理的爭論不在於有人認為它的推論必然是假的(如選擇公理的爭論);只是有部分人認為它是沒有必要的。
替代公理模式不是恩斯特·策梅洛在1908年所公理化的集合論(Z)的一部分;它由亞伯拉罕·弗蘭克爾(英語:AbrahamFraenkel)在1922年引入,從而得到了現代的Zermelo-Fraenkel集合論(ZF)。
陶拉爾夫·斯科倫(英語:ThoralfSkolem)在同一年晚些時候獨立的發現了這個公理,實際上我們今天使用的公理列表是Skolem的最終版本--通常不提及他的貢獻是因為每個單獨的公理都是Zermelo或Fraenkel早先發現的。
從證明論的觀點看,增加替代公理形成了很大的差異;把這個公理模式加進Zermelo公理使系統在邏輯上更強,允許你證明更多的陳述。
特別是,在ZF中你可以通過構造馮·諾伊曼全集Vω2為模型,證明Z的相容性。
(當然,哥德爾第二不完備定理表明這兩個理論都不能證明自身的相容性,如果它自身是相容的。
)
引用[編輯]
PaulHalmos,Naivesettheory.Princeton,NJ:D.VanNostrandCompany,1960.ReprintedbySpringer-Verlag,NewYork,1974.ISBN0-387-90092-6(Springer-Verlagedition).
Jech,Thomas,2003.SetTheory:TheThirdMillenniumEdition,RevisedandExpanded.Springer.ISBN3-540-44085-2.
Kunen,Kenneth,1980.SetTheory:AnIntroductiontoIndependenceProofs.Elsevier.ISBN0-444-86839-9.
閱論編集合論公理
選擇
可數
依賴
外延
無窮
配對
冪集
正則性
併集
馬丁公理(英語:Martin'saxiom)
公理模式
替代
分類
運算
笛卡兒積
德摩根定律
交集
冪集
補集
對稱差
併集
概念方法
勢
基數(大基數)
類
可構造全集(英語:Constructibleuniverse)
連續統假設
對角論證法
元素
有序對
多元組
集合族
力迫
一一對應
序數
超限歸納法
文氏圖
集合類型
可數集
空集
有限集合(繼承有限集合)
模糊集
無限集合
遞歸集合
子集
傳遞集合
不可數集
泛集(英語:Universalset)
理論
可替代的集合論
集合論
樸素集合論
康托爾定理
策梅洛
廣義(英語:Generalsettheory)
《數學原理》
新基礎
策梅洛-弗蘭克
馮諾伊曼-博內斯-哥德爾
Morse–Kelley(英語:Morse–Kelleysettheory)
克里普克–普拉特克(英語:Kripke–Plateksettheory)
塔斯基–格羅滕迪克(英語:Tarski–Grothendiecksettheory)
悖論(英語:Paradoxesofsettheory)問題
羅素悖論
蘇斯林問題
ZFC系統無法確定的命題列表
集合論者
亞伯拉罕·弗蘭克爾
伯特蘭·羅素
恩斯特·策梅洛
格奧爾格·康托爾
約翰·馮·諾伊曼
庫爾特·哥德爾
盧菲特·澤德
保爾·貝爾奈斯(英語:PaulBernays)
保羅·寇恩
理察·戴德金
托馬斯·耶赫(英語:ThomasJech)
威拉德·蒯因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替代公理&oldid=72912246」
分類:集合論公理隱藏分類: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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