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2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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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 ... 列印時間:111/08/2509: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內政部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組織法 第22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106年06月14日) 第18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9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20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0-1條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1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111年05月25日) 第8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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