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整形相關問題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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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病患執行醫學美容之前,早期診斷轉介予精神科醫師,就能及早幫助病患獲得有效治療,還能 ... 換言之,對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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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整形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3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046
一、題目:未成年人整形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醫療法、醫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許多未成年人把握暑假,以激烈節食、購買化妝品,甚至整形等手段來改變自己的外表,以求在新學期前能讓自己「煥然一新」。
整形的範圍及方式眾多,其中涉及醫學技術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納管者,稱為「美容醫學」。
2018年9月6日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將「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美容美容醫學光電治療」刪除,僅保留「美容醫學手術」。
目前以《醫師法》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禁止對未滿18歲之人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雖可一定程度達到保護兒少之目的,但相關法規內容尚有改進之空間。
四、建議事項
(一)禁止對未成年人以不正當方法宣傳、招攬整形
有論者分析年輕人進行美容醫學的原因:1.不滿個人形象。
2.期待同儕認同。
3.社會接受程度提高。
4.模仿名人偶像。
美容醫學廣告常以名人做宣傳,青少年可能因此而忽視其潛在的危險性,在未充分考慮安全性下進行非必要的侵入性手術。
此外,大量廣告塑造單一化的價值觀,例如「瘦即是美」、「西化外表就是美麗」,令青少年潛移默化的受其影響,所灌輸的價值觀成為驅使青少年進行美容醫學的原因之一。
我國於2016年11月17日對於《醫療法》第86條所稱「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函釋,其中第9款「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第10款「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第11款「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皆為美容醫學常用之宣傳方式。
未成年人更易受到不正當方法宣傳、招攬之影響,爰建議將上述第9款至第11款規定,納入《特管辦法》中規範。
(二)為避免未成年人因罹患身體臆形症而整形,建議增加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心理師之參與
有些尋求美容醫學的消費者罹患心理疾病,因為不滿意自己的身體外觀,而不斷地藉由美容醫學來尋求改善。
因過份執著於自己身體某部位細微或微不足道瑕疵而造成身心嚴重困擾的現象,被稱為「臆形恐懼症(身體臆形症)」(dysmorphophobia),2014年「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將之劃歸「強迫症及相關障礙症」之項下。
身體臆形症發病的中數年齡,約在16、17歲。
是以,有論者建議整形診所與心理專家合作,評估篩選出精神疾患者,予以轉介治療,以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
若在病患執行醫學美容之前,早期診斷轉介予精神科醫師,就能及早幫助病患獲得有效治療,還能減少可能的醫療糾紛,爰建議施行兒少美容醫學手術前,宜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心理師之參與評估。
(三)未成年人接受整形手術前宜給予思考期
鑑於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正當方法宣傳、招攬之影響,除上述將美容醫學常用之宣傳方式納入《特管辦法》中規範外,如進行整形手術,更建議予未成年人冷靜思考的空間。
關於受術者思考期,2018年9月修正《特管辦法》,增訂第21條,其中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思考期,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對於思考期的時間長短,並無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充分』思考期」,至於何謂「充分」,醫療機構無可遵循。
澳大利亞規定給予3個月的冷靜期、奧地利規定給予4個星期的思考期,或可作為我國將來法制之參考。
(四)法定代理人於未成年人接受整形時之義務
2018年《特管辦法》修正後,刪除須向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術後復原期可能出現之問題、須取得受術者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以及應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親屬、關係人陪同之規定,回歸《醫療法》第63條第2項。
換言之,對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具。
如此回歸一般治療性手術,忽略美容醫學手術不具醫學必要性、不具急迫性,應審慎為之特性。
建議恢復原先之規定,即取得受術者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且醫療處置過程,應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另,兒少接受其他美容醫學(包括針劑注射、光電治療及非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將來或可考量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兒童及少年接受美容醫學之相關規範;課予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對於兒童及少年接受美容醫學之相關義務。
撰稿人:李郁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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