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及保護措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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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進入內容區塊 ::: 首頁 通緝專區檢舉及保護措施 檢舉及保護措施 更新日期:109-11-30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 一、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本要點。

二、 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

三、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四、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

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五、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

不論是否管轄之機關,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六、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

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

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七、 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密。

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

八、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

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獎狀或其他獎勵。

九、 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左: 1. 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三至二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十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

2. 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

3. 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八千元。

4. 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四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千元。

5.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至二十萬元。

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

十、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獎章、榮譽章、獎狀為原則。

十三、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可免驗其身分證明。

但應由承辦人簽章說明。

十四、 各警察機關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獎勵經費預算,以供支應,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支援。

十五、 依本要點發給民眾之獎金,各級警察機關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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