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搭乘運輸工具取得收據或票根可扣抵營業稅-財政部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據或票根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