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 - 愛.疼.惜:台語文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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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1895~2007)》 ; 1943. 國民學校改為義務教育,仍以出身國語家庭與否依不同課表就讀。

; 1945. 日本投降,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

; 1946. 教育處規定 ... 愛疼惜台語文學展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台灣文學館 搜尋 首頁 >萌芽(莩íⁿ)>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 萌芽(莩íⁿ) 導覽介紹 重點展品 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 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 字級:小中大 Print Mail Twitter Facebook Google+ qrcode ●《台灣語言政策大事紀(1895~2007)》年代內容1895台灣割讓給日本。

總督府開設土語講習,要求文武職員於公務之餘學習台語。

1896總督府更於各地方設置「土語講習所」,對全島日本憲兵、警察講習台語。

總督府公佈「國語傳習所規定」、「國語學校規則」,並在各地設置國語傳習所。

1897國語傳習所設漢文科。

1898發布台灣公學校規則,各地成立公學校;漢文併於讀書科。

書房義塾規程發布,書房改從慣例,但應漸增國語及算數等科目。

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規程發布,土語為初任教養中時數最多的科目。

1902師範教育中,「土語」改稱為「台灣語」。

1904公學校中,漢文獨立為一科。

1905公學校中,陸續開辦國語夜學會、國語普及會。

1907公學校中,漢文不再是必修。

1922實施內台共學,但以「國語常用者」與否,作為進入小學校或公學校的依據。

公佈〈台灣教育令〉,將漢文由必修改為選修,許多公學校自動廢除漢文。

1923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加設語學特科,教授福建語、廣東語、漢文與羅馬字台灣語。

私立學校規則發布,將書房納入一般私立學校管理範圍內。

1928警察法規的「土語」改稱「台灣語」。

1933台灣語於高等小學校列為選意科。

1937修改公學校規則,廢止漢文科。

廢止各報漢文版。

總督府開始推行「國語常用運動」,通令全台官公衙署職員無論公私場合,宜用日語,並指示各州、廳致力於全台之國語化。

1943國民學校改為義務教育,仍以出身國語家庭與否依不同課表就讀。

1945日本投降,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

1946教育處規定各級學校一律授國語及語體文。

廢除報紙、雜誌的日文版,並禁止台籍作家用日文寫作,二二八事變後全面禁講日語,禁用日語唱片。

1947電令各級學校禁用日語,授課以國語教學為主,暫酌用本省方言;日常用語盡量以國語交談,不准以日語交談,若有違背情事決以嚴懲。

1948省國語推行委員會訂定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

1950頒布「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實施辦法」,指示各級學校及社教機關應加強推行國語運動。

1951頒令各級學校凡舉行各種集會口頭報告,必須使用國語。

公佈台灣省各縣山地鄉推行國語辦法。

1953查禁「方言」歌曲唱本。

1955禁止教會以羅馬拼音傳教,並嚴加取締。

1956開始全面推行「說國語運動」。

學校禁止台語,學生在學校講台灣話會被老師處罰。

1957羅馬字的台語聖經被國民黨沒收。

1959教育部規定放映國語片,不准加用台語通譯,違者將予糾正或勒令停業。

1963政府立即訂定〈廣播及電視無線電台節目輔導準則〉,其第三條規定:廣播電視台對於國內的播音語言,以國語為主,「方言」節目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1966省政府令各級學校「加強推行國語計畫」。

1971規定辦公室及公共場所應一律使用國語。

1973制定「台灣省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辦法」。

訂定「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教師國語教學能力查詢工作要點」。

1975規定「公眾集會及公共場所與公務洽談應使用國語」。

1976通過廣電法,所有的電台廣播及電視節目台語的時間受到強烈限制。

1984教育部致函內政部應力求傳教士使用國語傳教,以免妨礙國語文教育之推行。

1985教育部完成「語文法」草案初稿,因強大民意反對而「中止制定」。

1987國中、小不得再以體罰、罰錢等不當手段制裁在校園內說方言的學生。

1988原住民團體發動「還我土地」運動。

上萬名客家人第一次走上街頭,發動「還我客語」運動。

1993教育部宣佈今後將母語教育列入中小學正式教學範疇,以選修方式學習閩南語及客家話。

1994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鄉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其中總目標為增進對鄉土歷史、地理、『語言』和藝術等的知識。

教育部公告原住民音標系統。

1996李登輝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

國小三年級到六年級增設「鄉土教學活動」一科,其中包括鄉土語言教學。

1998教育部公告使用「臺灣閩南語音標系統」、「臺灣客家語音標系統」。

2000民進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第二任民選總統。

2001教育部正式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將鄉土語言納入正式課程之中。

2002教育部開始於國小實施母語教學。

2003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制定「語言平等法草案」。

2006教育部公告整合成功的「台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

2007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國家語言為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及手語。

【參考資料】1.吳欣陽,〈附錄2、日治時期語言相關規範與大事簡表〉,《台灣近代型國家語言法令之形成與演變》,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2.李勤岸,〈語言政策與台灣獨立〉,《語言政治與政策》,台北:前衛出版社,1996。

3.李雄揮,〈台灣歷史各時期語言政策之分析比較〉,《語言人權語語言復振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東大學語文教育學系,2004。

4.施正鋒、張學謙著,〈附錄4、台灣語言人權大事記〉,《語言政策及制定『語言公平法』之研究》,台北:前衛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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