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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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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2.11.12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一)字第102098581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法規名稱:
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內容:
壹、依據
一、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臺中(一)字第一○一○○六四五五
二號函修正發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
二、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臺中(一)字第一○一○一二六六三七號
函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
原則」。
貳、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叁、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之精神,以扶助
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注意事項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
及服務學習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
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四、「多元學習表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四項
,總成績仍需換算為五級分計分。
伍、「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
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
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
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
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
競賽。
3.採計:
(1)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
未成立前由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
計。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
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
科屬性具關聯性。
二、計分原則:
(一)競賽成績:
1.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2.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
,如該競賽辦法未定義,則二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
;團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4.特優比照第一名;優等比照第二名;甲等比照第三名。
如僅錄
取前三名,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四名。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具備相關證照者始得計分。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
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
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
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
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
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
、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
局備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
或說明之機會。
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
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
教育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獎勵:大功每次加四點五分,小功每次加一點五分,嘉獎每次
加零點五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四點五分,小過每次扣一點五分,警告每次
扣零點五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
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
修正。
柒、「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級經
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
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一人服務三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
數較多者,至多十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
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
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
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
以上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
合適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
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
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以為
計分之憑據。
(三)計分標準:
1.擔任全校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四分。
2.擔任班級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二分。
四、各校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定義:指國中期間(七上至九上五學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
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
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
(二)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
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
)等。
二、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
,每學期滿十六小時以上者計二分。
玖、「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
參與之機會。
二、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
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
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
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
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
列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
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
參加後,始得採計。
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服務時數,總時
數以四十小時為上限。
拾、「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八百公尺。
2.男生:一千六百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一百零一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
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附表。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
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分標
準予以計分。
(二)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四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五十以上者,得六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七十五以上者,得七分
。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八十五以上者,得八分
。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
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
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四分)。
(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
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四分)。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
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檢測單位。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七年級上學期至九年級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七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
相減,所得月分達七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出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進行檢測,年
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
(月)=7,因達七個月,故進升一歲,其年齡為十四歲。
2.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出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進行檢測,年
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
(月)=5,因未達七個月,故其年齡為十三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十六歲者,十六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壹拾壹、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採計,應自行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比照「體適能」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二、獎勵紀錄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
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
原則辦理。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幹部任期」項
目採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
計分方式,比照「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四、服務學習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
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比照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五、社團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
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比照「社團參與」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六、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比照「競賽、技職證
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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