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etTaiwan-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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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4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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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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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4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 前款以外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 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及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3項)。
三、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但如其營業項目包括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務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申請補助辦理爭取、推廣、舉辦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列之國際會議。
四、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2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貮、補助類型及標準 一、舉辦國際會議(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會議): (一)定義:實體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50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30人以上之會議;線上國際會議指透過視訊參加人員來自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參加人數50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30人以上之會議,須有明確之會議日期、會議名稱及線上對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且仍需比照實體會議採預先報名,以掌握與會名單,待會議進行時,可稽核認列與會人數,並憑以辦理核銷。
(二)補助標準: 1.依國際會議總人數,國外人士參加人數(含同行眷屬)、辦理地點及會議天數之規模,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400萬元為上限。
2.實體與線上併行會議,得合併計算實體與會及線上之國家或地區數及參加會議人員。
二、舉辦國際展覽(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展覽): (一)定義:實體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線上國際展覽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二)補助標準: 1.實體展覽依國際展覽總攤位數、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及國外參觀人數比例而定;線上展覽依線上國外廠商參展家數及參觀人數而定;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分別計算補助金額後加總;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2.實體與線上併行展覽,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
三、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含線上或請當地專人協助推廣): (一)定義: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至少定期於3個國家以上輪流舉辦之國際會議,於會議或展覽舉辦前在國外或線上進行宣傳推廣活動之期間,其推廣之始日距舉辦日應至少相隔3個月。
(二)補助標準: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同一會議或展覽之推廣階段補助,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爭取國際會議(含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
(一)定義:對於爭取國際會議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主辦機構來臺勘查、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之活動期間,或其他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來臺舉辦之補助,且需有實際爭取事實並可提出證明者。
(二)補助標準: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二、本次會展補助之准駁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爰申請單位之計畫執行日期在未獲本局核定補助前,如自行辦理應評估及承擔未獲補助之後果。
三、國際會議或展覽之補助,同一受補助單位以2次為限。
但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50%。
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50%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但爭取階段、推廣階段之補助,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單位應將計畫名稱、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
周知方式包括書面通知、會員大會、網路公告、電郵通知、公會期刊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方式。
並標示:「本計畫(活動名稱)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贊助」。
六、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向本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1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辦理核銷。
八、核銷文件不全者,本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主辦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
九、獲本局補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等活動之主辦單位,需配合本局研究計畫團隊進行會展產業經濟效益研究調查。
十、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
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4.公職人員、前揭第1目與第2目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5.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6.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三)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1.廠商之董事為本局簡任12職等主管之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則該廠商若向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2.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後附件,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中。
(五)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局政風室,電話:(02)2351-0271。
※前項各款所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計入舉辦地主國;計算與會人數,計入舉辦地主國人員。
十一、本補捐助約為每年10月上旬開放受理下一年度所辦理之計畫,且一律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申請期限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為準,申請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
十二、如對本補捐助原則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4、分機1125 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檔
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作業原則.pdf
辦理推動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補助辦法.pdf
公職人員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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