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大陸是敵國?法律依據何在? - 星期論壇-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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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天前,政府對新黨四君子採取了名為傳訊實為逮捕的行動。

這就等於是執政黨用行動告訴大家,凡是與中共機構或是其「附隨組織」有所來往的人,都有可能觸犯國安法第二之一條,隨時會被「查水表」。

明顯的,這是對統派的警告。

雖然四人皆已放回,但這焉能不使我們對國安法來一次嚴肅的反省?國安法原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是在民國76年時,為因應解嚴後之情況而制定。

所以,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明確規定這是針對「動員戡亂時期」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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