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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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 ...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否有效,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是否正確
2021-03-0320:14:26字數4534閱讀3357
1樓:手機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有效。
票據法律相關解釋中對此類情況作了解釋,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1、如背書不連續,背書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持票人可依據民法規定,向有關當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債權。
2、如出現因記載事項不規範、不完整而導致背書不連續的,可以由原記載人更改記載事項,使之連續,再行使票據權利。
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的。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
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否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票據法律相關解釋中對此類情況作了解釋,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1、如背書不連續,背書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持票人可依據民法規定,向有關當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債權。
2、如出現因記載事項不規範、不完整而導致背書不連續的,可以由原記載人更改記載事項,使之連續,再行使票據權利。
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的。
希望能幫助您,如滿意回答請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連續是匯票的形式必要條件,必須在形式上連續否則票據無效;你所說的不連續可能是指有些單位有業務但未背書,這個不影響票據的合法性,只要背書從形式上連續就行,比如a、b、c、d上下之間有業務,a為第一背書人,被背書人可以填寫b、c、d任意一家,只要背書人、被背書人上下手連貫就行,不一定實質上連貫。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是否正確
4樓:上海方燕律師
不正確。
《票據法》要求背書應該連續
,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連續的背書必然無效,也不表示背書不連續的匯票持票人就一定不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不連續僅僅使得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付款請求提出抗辯,持票人有義務舉證說明取得票據的情況,票據債務人享有向持票人瞭解、稽核並索要其為真正權利人證據的權利,但並不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持票人在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為真正權利人之後,仍然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麼後果
5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
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後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
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
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
出票以後的行為如背書不連續等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
但背書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在票據法理論、司法實踐和銀行業務中頗有爭議。
有人認為:
背書不連續則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其理論根據有三:
1、《票據法》規定了背書應當連續,那麼違反規定的不連續自然當屬無效背書了。
2、《票據法》第31條既然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那麼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的過失付款責任自擔。
所以,對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不應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無效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1、如背書不連續,背書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持票人可依據民法規定,向有關當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債權。
2、如出現因記載事項不規範、不完整而導致背書不連續的,可以由原記載人更改記載事項,使之連續,再行使票據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必須連續的,不連續視為無效。
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麼後果?
8樓:金果
票據背書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一條背書的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及其過錯責任
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背書人義務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第三十八條承兌的定義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提示承兌及定時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間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間及在提示承兌期間未提示承兌的效力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9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
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後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
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
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
出票以後的行為如背書不連續等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
但背書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在票據法理論、司法實踐和銀行業務中頗有爭議。
有人認為:
背書不連續則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其理論根據有三:
1、《票據法》規定了背書應當連續,那麼違反規定的不連續自然當屬無效背書了。
2、《票據法》第31條既然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那麼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的過失付款責任自擔。
所以,對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不應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
10樓:疑似八戒
背書不連續,就不能證明最後的持票人具有合法的票據權利,銀行當然可以不付款。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自己的票據權利。
當然,證據是否被認定,就很難說了,銀行當然可以不認你提供的證據證明力。
這時,你可以通過訴訟來確定你的票據權利。
11樓:
銀行這麼做是合法的。
銀行只有在背書連續的情況下才能付款。
公司應該找b公司付款。
當然是有效力的。
但是票據行為有獨立性,就是說,能不能拿到錢只能憑票據說話,票據不合格,就不能從銀行拿到錢。
12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銀行是有權利不予承兌的
這種情況下,還是直接去找上家要求對方付款
求助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的處理
13樓:宋國慶
背書不連續,這張匯票有效,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因此須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明,仍能證明票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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