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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公私場所應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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