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112年新班開課 - 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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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律師、法科轉學考等考試資訊及課程輔考服務。

另提供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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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年度班、 題庫總複習、實務見解班、爭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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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律師/ 112律師/司法官司法官.律師考試─考試時間與資格 律師司法官【一試報名/考試時間】 第一試報名:預計111年4月26日-5月5日 第一試考試:預計111年8月6日 律師司法官【二試報名/考試時間】 第二試報名:預計111年9月8日-9月14日 第二試考試:預計111年10月15日-10月16日 司法官【三試口試時間】:依榜示時間而定   律師|司法官課程優惠    司法官|律師全方位課程介紹   金榜函授X高雄志光 法科名師陣容 公法名師 行政法-孫權 行政法-呂懷德 憲法-陸伯言 憲法-霖徊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刑事法名師 刑法-陳介中 刑法-艾倫 刑訴-伊谷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民事法名師 民法-苗星 民訴-宋定翔 家事法-江鈞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商法名師 公司法/證交法-董謙 公司法/證交法-江赫 課程試聽 課程試聽 選試科目 其他考試科目 我們上榜 我們都選擇  金榜函授X高雄志光 薛常老師 司法官律師上榜生學習方法與心得   司法官|律師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司法官應考資格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項目 資格條件 應考資料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科目 類別 試別 專業科目 司法官 一試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國文(作文)(100分) 三試 集體口試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官考試─歷年錄取人數 司法官錄取率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本考試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均例於每年考試分發前,先行辦理現職人員整體遷調作業,俟當年度整體遷調作業完竣後,始得確定分發缺額所在之機關,「錄取人數」為考後(含增列、增額)之實際的錄取人數。

  年度 試別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人數 總及格率 110 三試 166 166 140 626.67 140 84.34% 二試 2,766 2,649 - 539.50 168 6.34% 一試 10,444 8285 - - 2,832 34.18% 109 三試 209 209 175 577.75 175 83.73% 二試 2,878 2,724 - 490.50 212 7.78% 一試 10,245 8,681 - 378.00 2,962 34.12% 108 三試 128 128 105 584.75 106 82.81% 二試 2,663 2,531 - 499.50 128 5.06% 一試 9,743 8,175 - 372.00 2,787 34.09% 107 三試 92 92 75 598.25 76 82.61% 二試 2,255 2,045 - 513.00 92 4.50% 一試 9,418 8,029 - 366.00 2,665 33.19% 106 三試 116 116 100 634.50 100 86.21% 二試 2,462 2,226 - 550.50 116 5.21% 一試 9,819 8,372 - 385.60 2,766 33.04% 註:108年起,司法官與律師第一試報名合併舉行。

  司法官/律師(海海)上榜心得-舒0涵 ►連過2榜 我有報名金榜函授正規班,我認為課程進度的安排都非常合適,授課內容也相當豐富且完整,對司律考試非常有用。

司法官/律師(海海)上榜心得-蘇0陽►應屆考取/連過2榜 師資陣容堅強,都是一時之選。

堂數適當、內容充足且都具考試取向,很適合作為準備司法官律師考試的輔助教材。

  律師應考資格 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項目 資格條件 報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律師高考科目 等別 試別 應試科目 律師高考 一試 ※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國文(作文)(1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6.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100分)。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

  律師考試─歷年及格人數 律師高考錄取率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年度 試別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分數 總錄取率 110 二試(選試智財法) 1,053 991 328 522.00 33.10% 二試(選試勞社法) 568 538 179 538.50 33.27% 二試(選試財稅法) 321 298 100 533.50 33.56% 二試(選試海商法) 1,047 1,000 333 530.00 33.30% 一試 11,755 9110 3,059   33.58% 109 二試(選試智財法) 1,103 1,021 208 480.5 20.37% 二試(選試勞社法) 612 556 154 487.0 27.70% 二試(選試財稅法) 334 319 65 487.5 20.38% 二試(選試海商法) 1,032 968 223 485.0 23.04% 一試 11,589 9,620 3,175 370.0 33.00% 108 二試(選試智財法) 1,101 1,022 185 478.5 18.10% 二試(選試勞社法) 597 565 123 488.0 21.77% 二試(選試財稅法) 365 336 71 482.5 21.13% 二試(選試海商法) 857 803 170 489.0 21.17% 一試 10,872 8,964 3,037 362.0 33.88% 107 二試(選試智財法) 1,090 1,025 310 501.0 30.24% 二試(選試勞社法) 635 595 184 507.0 30.92% 二試(選試財稅法) 324 303 69 495.0 22.77% 二試(選試海商法) 717 677 196 504.0 28.95% 一試 10,621 8,846 2,932 354.0 33.14% 106 二試(選試智財法) 1,224 1,165 389 483.5 33.39% 二試(選試勞社法) 688 659 220 486.0 33.38% 二試(選試財稅法) 358 388 114 497.0 33.73% 二試(選試海商法) 657 609 201 485.0 33.00% 一試 11,118 9,256 3,069 372.8 33.16% 105 二試(選試智財法) 1,210 1,148 380 505.0 33.10% 二試(選試勞社法) 590 553 183 502.5 33.09% 二試(選試財稅法) 372 347 116 496.5 33.43% 二試(選試海商法) 580 539 181 508.5 33.58% 一試 10,361 8,711 2,881 376.4 33.07% 104 二試(選試智財法) 1,226 1,152 385 502.0 33.42% 二試(選試勞社法) 517 479 160 496.5 33.40% 二試(選試財稅法) 318 293 98 492.0 33.45% 二試(選試海商法) 576 540 179 497.0 33.15% 一試 10,291 8,309 2,745 378.4 33.04% 註:103年起,專技高考律師第一試與司法官一試同時舉行,應試者可依應考資格擇定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類科,或僅報考「司法官」或「律師」類科(僅能擇一選填)。

律師考試(智)正取第二名-吳o盼 選擇正規是因為正規課程基本上是比較全面的教學,對於初學入門程度有很好的理解提升效果。

律師(勞社)上榜心得-杜O煒 師資有部分提供雙師資選擇,可自己選擇要讀哪一個老師或是都讀,不擔心有老師不合自己步調的問題。

律師(勞社)上榜心得-朱O穎 老師精心整理最新實務見解、重要文章摘要,替我們省去非常多找尋時間,無須浪費時間在茫茫大海翻閱每一篇不知道會不會考的東西。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分發單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工作性質: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分發訓練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五)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第22條規定:「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律師工作內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工作內容性質簡述如下: (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2)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令處理。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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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原報名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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