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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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 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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