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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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 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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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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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