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上網後:各地法院不同調,公告亂象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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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的案件,可不可以在司法院網站公告呢? ... 甚至只寫「○○地院民事公示送達」,查詢的人必須每個標題按進去查看,非常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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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路透社 何謂公示送達? 一般來說,法院要寄開庭通知、判決書給民眾時,會以郵寄方式寄到民眾的戶籍地或住居地。

但有時寄到戶籍地或住居地時,卻被以「查無此人」等原因退回。

這時候,因為法院沒辦法把訴訟文書寄到民眾的手中,只好以「公告」的方式,讓民眾有機會向法院領取開庭通知等文書,這樣的制度稱為「公示送達」。

然而,不論民眾是不是真的有看到公示送達的公告,或是有沒有到法院領取文書,只要公告期間屆滿,就會產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從民事公示送達談起 自民國19年到107年修法為止,《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時,要將應送達的文書,黏貼在法院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

民事訴訟的公示送達可以分為依法院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

在司法院網站建置公示送達專區後,法院職權所做的公示送達大多就在司法院網站公告。

而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的案件,可不可以在司法院網站公告呢?司法院在95年9月19日發函表示,「暫不開放」上網公告當事人聲請的公示送達。

所以在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的案件中,習慣上法官會請民眾去登報(甚至加上張貼在鄉鎮區公所公告)。

登報的費用當然愈便宜愈好,那種報紙就不是你在便利商店買的到的,而是整份報紙都是法院公告的那種報紙,想買還不知道哪裡買的到。

其實《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可以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而司法院的網站有刊登公示送達的專區,甚至還有關鍵字搜尋的功能。

在司法院網站做公示送達,除了節省郵資及費用外,比起刊登報紙更有效率。

筆者認為也符合「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的規定,但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網站公告,所以讓許多法官猶豫是否合法。

雖然96年7月間,司法院主管會報曾經研議要開放讓當事人利用司法院網站作為公示送達的方式(《司法周刊》第1347期),後來也是不了了之。

在各界多年反映登報的作法不便民之下,司法院終於在106年5月23日發函表示依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的案件,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各法院的網站公告。

有了司法院的背書,許多民事庭的法官一改過去登報的舊習,開始使用司法院網站及各法院網站來公示送達的比例大幅提升。

停留在1930年代的刑事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的規定,自民國23年至今均未修改,其規定公示送達要將文書「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此規定與107年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類似。

就所謂「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法院實務上大多發函給公所,請公所黏貼在其公告處。

也就是法院的書記官要先做一個給公所的函文,法官蓋章後,再由郵差風塵僕僕地把公文送到公所。

而公所人員收到後,先把法院的公示送達的公告貼在公告欄,再發一個公文給法院表示「我們已經把你的公示送達公告貼在我們公所的公告欄了」,法院人員收文後,把公文交給書記官轉呈法官,最後再把公文附卷,才能完成這件繁複的公告程序。

雖然有部分法官已經開始利用其法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來進行公示送達,但仍有不少法官仍維持以送公所公告的方式運作。

特別的是,有少數法院刑事庭幾乎沒有在使用其法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進行公示送達,緣由為何,值得玩味。

混亂的法院網站公告 經立法委員提案,《民事訴訟法》在107年修正公布關於公示送達的條文,規定公示送達時除了將文書黏貼在法院公告處之外,「應命將文書,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此次修法將公告於法院網站作為公示送達必備的程序。

但「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3點,至今仍未依新法修正。

因應此次修法,各法院的網站就必須有公示送達的公告。

但筆者仔細檢視各法院網站,發現各法院的公示送達公告的方法並不統一。

分述如下: 18個法院的網站有列出公示送達的案件標題,能在法院的網站顯示公告內容,其中有6個法院的網站還有關鍵字搜尋的功能。

5個法院的網站有列出案件的標題,但按進去則連結到司法院公示送達專區來顯示公告內容。

9個法院的網站只有一個「公示送達」的超連結,其中8個導向至司法院「民事國內送達」專區,另1個可以選擇送達類型後再導向司法院的專區。

3個法院網站中,遍尋不到任何公示送達的公告或連結。

筆者觀察各法院網站的公告介面,發現有下列的問題: 絕大部分法院網站的公示送達公告都沒有關鍵字搜尋功能,使用者很難在數十頁的公示送達公告裡找到特定案件。

部分法院網站有2個公示送達的連結,一個導向司法院專區,一個則是自己法院的公告,該引導令人困惑。

部分法院網站連案件標題都沒有,只有一個「公示送達」的超連結連到司法院網站,恐怕不符合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中「應公告在法院網站」的規定。

公示送達的標題主旨,是否要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文書名稱列出,法律並未規定,各法院的記載方式相當混亂,連同一個法院內不同單位寫的方式也不同,有些甚至只寫「○○地院民事公示送達」,查詢的人必須每個標題按進去查看,非常不便。

公告的文書為裁判書時,有些公告內容會將裁判內容一併公告,有些公告內容只有表示「可以來向書記官領取裁判書」。

後者的處理方式似乎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之嫌。

法律沒有規定公示送達的公告要在網站上公告幾天,筆者發現某法院網站竟有只顯示5筆公告,也就是公告可能在一天之內就被另外新的5筆公告擠掉而消失在法院網站,這種設計真是匪夷所思。

部分法院網站中超過1年的國內公示送達公告,以連結至司法院網站的方式呈現,但司法院網站因國內公示送達僅公告1年,造成法院的連結已無法顯示公告內容。

部分法院網站內容新穎,頗有設計感。

但部分法院的網站設計卻宛如停留在20年前。

司法院網站專區有待整合 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專區中,區分為民事國內送達、民事國外送達、刑事國內送達、刑事國外送達、行政訴訟國內送達及行政訴訟國外送達,且有關鍵字的搜尋功能,所整合的資料較多,但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司法院專區表面上似乎是各法院的公示送達公告的彙總,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法院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在系統中進行公示送達的公告時,可能只點選「院內公告」,而只公告在法院網站,而未公告在司法院網站。

若只查詢司法院網站可能會查無資料。

司法院專區中標註「國內公示送達張貼期間為1年,國外公示送達張貼期間為2年」,但法律其實沒有規定於網站公告的期間應該多久,此部分宜修法明定為宜。

司法院對於家事事件的送達另外設有「家事事件公告專區」。

但筆者以某姓名為關鍵字查詢,在家事專區出現AB的家事公告,在民事的公告區卻出現CDE的家事公告,5件完全不同的家事事件公告,竟分別出現在家事與民事的公告區,這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司法院網站刑事國內送達的公告中竟出現民事案件的公告,恐怕會產生是否發生送達效力的爭議。

運用網際網路改善公示送達 在上個世紀初,公示送達其實只是個「儀式」,在現實上沒有辦法把文書送到民眾手上時所做的儀式。

實際上幾乎沒有民眾會去法院公告處、報紙、公所公告欄、司法院網站或各法院網站查看公示送達的公告。

被公示送達的民眾根本不會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

但是在這個美好的網路年代,我們可以讓公示送達不再只是個儀式。

在公告的效率上,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可以在電腦前打打鍵盤,就在司法院網站完成公告,民眾還可以透過關鍵字輕鬆查詢到相關公告,不用再花錢登報在那些沒有人看、不知道哪裡買的報紙上,也讓公所人員及郵差可以喝杯水喘口氣,更可以為國家省下許多郵資。

公示送達只是整體司法制度的一個小環節,但卻長期被忽視,既有的實務操作也沒有效率,且亂象百出。

筆者認為可以改善的具體的方法如下: 1.修法統一在司法院網站公告: 107年修正《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的公告,應公告在「法院」網站,而司法院只是司法行政機關,無法解釋為「法院」,造成各級法院必須各別建置網站。

然而各自建置不免混亂,宜修法規定統一在司法院網站公告,減輕各法院負擔,且可以消除繁簡不一的介面差異。

《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公示送達的規定無修法必要。

而《刑事訴訟法》也應一併修正。

2.司法院與各法院網站溝通整合: 司法院與各法院網站的問題已說明如前,司法院與法院間應溝通整合,如何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讓兩者的公告內容一致,修正各項介面問題並貼近使用者查詢的需求。

3.修法前刑事公示送達宜利用網站公告: 《刑事訴訟法》在修法前,司法院宜發函給各法院,鼓勵法官在司法院網站及各法院網站進行公示送達的公告,停止法院與公所繼續再因公示送達而耗費人力、物力。

4.提供「訂閱服務」功能: 司法院可考慮建置「訂閱服務」,讓民眾登錄電子郵件來「訂閱公示送達公告」(或建置App)。

當有自己姓名的關鍵字出現在公示送達公告時,系統即自動發出郵件通知。

公示送達即可在彈指之間真的讓民眾收到。

目前的送達制度其實是相當簡陋的,如何參考《海牙送達公約》、《歐盟送達指令》或其他外國法制,並整合網際網路及科技來做大翻修,恐怕是司法該面對的下一個課題。

張淵森 司法 法律評論 延伸閱讀 司法基礎建設:判決「白話文」是假議題嗎? 司法基礎建設:殺豬公的法庭硬體,何時才能上太空? 司法基礎建設:理科太太vs.法科先生 作者其他文章 建請法官聲請釋憲——從強制工作違憲案及私菸案發想 「強制工作釋憲案」將是對世界人權日的致敬,還是敲響喪鐘? 《憲法訴訟法》來襲(二):史上最嚴格的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憲法訴訟法》來襲(一):聲請解釋的末班車即將啟動 誰能握有簡訊實聯制的操控權——政府、法院、電信業者? 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 「先醫療後司法」精神:施用毒品戒癮治療的前世與今生 歧視資淺法官?突襲又收回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修正 富豪宴與高級襯衫:翁茂鍾的「死亡筆記本」可信嗎? 法官聲請釋憲(八):以「自製」獵槍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嗎? 法官聲請釋憲(七):交付審判可否由法官自己起訴再自己審判? 刻意或誤解法條?律師提出「考零分」的法律意見,該受懲戒嗎? 法官聲請釋憲(六):多數服從少數?大法官三分之二多數決違憲? 與大法官的直球對決:從通姦罪違憲看法官聲請釋憲熱潮 法官聲請釋憲(五):爆粗口=公然侮辱罪?追求禮貌國還是法治國? 看更多內容 留言區 張淵森 執業律師。

前台中、雲林地院法官。

中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

站在實務的最前線,對司法問題橫切縱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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