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咦?不知被誰告- 審判審檢警調- udn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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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傳票後,卻發現傳票上僅記載被告名字及案由,無原告身分,無從知道被誰告?喪失防禦權,往往茫茫然、不知所措、無從為自己答辯,造成不少民怨。

網路城邦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你還沒有登入喔( 馬上登入/ 加入會員) 本城市首頁 討論區 精華區 投票區 影像館 推薦連結 公告區 訪客簿 市政中心(0) 討論區/生活法律 字體:小中大 看回應文章  收到地檢署傳票咦?不知被誰告  瀏覽3,940|回應1|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張弘昌、趙容萱/台中報導】2014.05.1103:32am 大部分民眾很少吃上官司,一旦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卻發現傳票上僅記載被告名字及案由,無原告身分,無從知道被誰告?喪失防禦權,往往茫茫然、不知所措、無從為自己答辯,造成不少民怨。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檢方偵辦貪汙、或妨害性自主案件,基於辦案需要,為避免同夥串證、或到被害人住處恐嚇,影響案情偵查結果,或為了保護被害人、或基於檢舉人身分保密等,未在傳票上寫原告名字。

蔡宗熙強調,為顧及民眾權益,在傳票上寫不寫原告身分,方便當事人在偵查庭的答辯,檢方將視個案而定,以不影響偵查結果為前提。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李慶義表示,檢方發傳票應寫被告及原告身分,讓被告事前得以攻防辯解,為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可先開庭讓被害人陳述,掌控有利證據後,再傳訊被告。

陳姓校工日前接到地檢署寄發的傳票,但沒有原告的名字,他百思不得其解,不知是誰告的,打電話到地檢署詢問也問不到,事後他到庭才知道是半年前車禍糾紛,因他口頭與對方談判,對方因他未履行賠償提告。

陳姓校工認為,他沒有與人結仇、也沒有欠債,接到沒有寫原告的傳票通知很令人困擾,不但自己想破頭都想不起來被誰告;他覺得自己在半年前的車禍沒有錯,事後卻被告,開庭卻連為自己答辯機會都沒有。

從事快遞的林男駕車送貨時,不小心在不同路口,擦撞傷兩名機車騎士,事隔多月接到檢方傳票,因未署名原告姓名,他摸不著頭緒,出庭後見警方調閱監視器資料等佐證,確是他駕貨車肇事,當庭坦承,並願私下和解。

調解時,林男見有2名被害人出席調解,還以為兩人套好招,想利用車禍案坑他或「詐財」,當場在調解委員面起爭執。

林男在調解委員說明原委後,才發現原來事發當天,在兩處路口擦撞到騎士,且警方都調閱到監視器等佐證,因機車騎士僅受輕微擦撞傷及機車小受損。

當庭圓滿和解時林男表示,若法院傳票寫清楚對方控告內容,也不致發生這種「誤會」及小插曲。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5090230  回應文章 選擇排序方式  最新發表  最舊發表 律師:傳票應記載涉嫌犯罪事實有助答辯 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2014.05.1103:32am 執業律師徐承蔭表示,地檢署這樣的作業,主因在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現行實務運作,他認為在被告傳票上記載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助於被告的答辯,無礙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更得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徐承蔭表示,如果偵查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可能被通緝。

但通緝書,有無記載「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如果有,為何被告傳票上不記載依涉嫌的犯罪事實? 他認為在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與踐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間,被告傳票上記載涉嫌之犯罪事實,確實有助於被告的答辯,也無礙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更得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5090231 ▲top 本城市刊登之內容為作者個人自行提供上傳,不代表udn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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