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國監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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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 英語:Port State Control, PSC ) , 或稱為港口監,是在本國港口對外國船舶的安全監督和檢查之機構。
檢查是由港口國監督審查官員核實各項安全檢查。
港口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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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英語:PortStateControl,PSC),或稱為港口監,是在本國港口對外國船舶的安全監督和檢查之機構。
檢查是由港口國監督審查官員核實各項安全檢查。
目的是在測試船舶上船長和其船員的能力,船舶狀況以及它上面各項設備的工作狀況是否遵照或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即海上人命安全公約、MARPOL、STCW等等)的要求,並且測試船上人員是否被管理達至國際海事法的合格標準。
目次
1歷史
2內容
2.1在港口被拘留控制之下的船舶狀態
2.2在拘留之下被釋放的合同
3諒解備忘錄(協定)
3.1拉丁美洲協定[1](英語:TheLatinAmericanAgreementonPortStateControlofVessels西班牙語:AcuerdodeViñadelMarAgreement)
3.2阿布札諒解備忘錄[2](英語:AbujaMOU)(非洲西部和中部備忘錄(英語:WestandCentralAfricaMoU))
3.3黑海諒解備忘錄[3](英語:BlackSeaMOU)
3.4加勒比諒解備忘錄[4](英語:CaribbeaanMOU)
3.5印度洋諒解備忘錄[5](英語:IndianOceanMOU)
3.6地中海諒解備忘錄[6](英語:MediterraneanMOU)
3.7巴黎諒解備忘錄[7](英語:ParisMoUNIR))
3.8利雅德諒解備忘錄[8](英語:RiyadhMoU)(海灣地區諒解備忘錄(英語:GulfRegion))
3.9東京諒解備忘錄[9](英語:TokyoMoU))
4參考文獻
5內部連結
6外部連結
歷史[編輯]
1978年,一些歐洲國家在海牙審核船隻上的勞工工作條件是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例,並同意審核船隻上勞工工作條件的備忘錄。
在阿莫科加的斯號沉末後,備忘錄被加入了國際海事組織的船舶安全及船舶污染項目中為審核項目。
為了達成船舶工作安全標準的目的,歐洲國家於1982年,在法國巴黎恊商簽定巴黎諒解備忘錄(巴黎備忘錄)以建立港口國監督制度,至今,共有26個歐洲國家和加拿大等國家參與諒解備忘錄。
內容[編輯]
在港口被拘留控制之下的船舶狀態[編輯]
在拘留之下被釋放的合同[編輯]
諒解備忘錄(協定)[編輯]
拉丁美洲協定[1](英語:TheLatinAmericanAgreementonPortStateControlofVessels西班牙語:AcuerdodeViñadelMarAgreement)[編輯]
成員國
拉丁美洲協議的當前地區成員國: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智利、古巴、厄瓜多、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馬、秘魯、烏拉圭和委內瑞拉。
成員國家共有13個國家參與。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2](英語:AbujaMOU)(非洲西部和中部備忘錄(英語:WestandCentralAfricaMoU))[編輯]
成員國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是非洲國家對港口國監督的備忘錄,也稱為」非洲西部和中部備忘錄」。
成員國家包括安哥拉、貝寧、喀麥隆、維德角、剛果、象牙海岸、加彭、加納、幾內亞、赤道幾內亞、賴比瑞亞、茅利塔尼亞、納米比亞、奈及利亞、塞內加爾、獅子山、南非、聖多美普林西比、剛果民主共和國、畿內亞比索、甘比亞和多哥,共有22個國家參與。
黑海諒解備忘錄[3](英語:BlackSeaMOU)[編輯]
這份備忘錄的完整名稱是稱為"黑海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成員國
有保加利亞、喬治亞、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土耳其和烏克蘭共6個成員國。
加勒比諒解備忘錄[4](英語:CaribbeaanMOU)[編輯]
備忘錄主要是加勒比區域的國家,並命名為"加勒比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成員國
成員狀態如下: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多米尼克、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荷屬安地列斯、蘇利南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共有9個國家參與。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5](英語:IndianOceanMOU)[編輯]
成員國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共有十九個國家的成員國:澳大利亞、孟加拉國、吉布地、厄利垂亞、法屬拉留尼旺島、印度、伊朗、肯亞、馬爾地夫、緬甸、阿曼、模里西斯、莫三比克、塞席爾、南非、斯里蘭卡、蘇丹、坦尚尼亞、葉門。
地中海諒解備忘錄[6](英語:MediterraneanMOU)[編輯]
這份備忘錄的全名是」地中海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成員國
阿爾及利亞、賽普勒斯、埃及、以色列、約旦、黎巴嫩、摩洛哥、突尼西亞和土耳其,共9個成員國。
巴黎諒解備忘錄[7](英語:ParisMoUNIR))[編輯]
巴黎諒解備忘錄新檢查制度是港口國監督當局用來評估船隻風險狀況和經營船隻公司業績的新評審系統。
新的評審系統是從2011年1月1起施行。
船隻被分為三個風險評估設定級別,即高、中和低風險的風險評估設定級別。
風險評估級別取決於船隻的港口國監督檢查的被確定頻率。
風險評估可從網上提供的免費計算器協助部門經理評估他們的公司和船舶性能。
到達前之報告義務
鑑於擴大檢驗調查,船隻抵達巴黎諒解備忘錄的港口國港口前,他們須要提供有72小時到達前的到達通知。
又所有的船隻,必須在到達前24小時提供到達通知。
在巴黎備忘錄的網站或其它海事網站中,可以發現報告要求的詳細信息。
成員國
巴黎備忘錄地區的目前成員國為: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
成員國家共有27個國家。
利雅德諒解備忘錄[8](英語:RiyadhMoU)(海灣地區諒解備忘錄(英語:GulfRegion))[編輯]
成員國
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達、沙烏地阿拉伯和阿聯的六個成員國。
東京諒解備忘錄[9](英語:TokyoMoU))[編輯]
成員國
計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菲濟、日本、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紐西蘭、新加坡、菲律賓、俄羅斯聯邦、泰國、巴布亞紐幾內亞、萬那杜、越南。
參考文獻[編輯]
^拉丁美洲協定.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4月15日).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非洲西部和中部备忘录).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黑海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3).
^加勒比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3).
^地中海諒解備忘錄.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11).
^巴黎諒解備忘錄.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利雅德谅解备忘录.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24).
^东京諒解備忘錄.外部連結.[April7,20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內部連結[編輯]
國際海事組織
外部連結[編輯]
國際海事組織網上之《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6年4月版本
美國海岸巡邏隊
美國港口國監督(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港口国监督&oldid=70754818」
分類:港口港口國監督海事法國際海事法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含有西班牙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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